“不可偷盜” (出埃及記20:15; 申命記5:19)
第八條誡命是另一個以工作爲主的誡命。偷盜是對正當工作的侵犯,因爲它剝奪了受害者的勞動成果。偷盜也違反了每週工作六天的誡命,因爲在大多數情況下,竊取是逃避誠實勞動的一個捷徑:這再次表明了十誡之間的相互關聯。所以我們應當謹記上帝的話,不要偷竊我們的僱主或者同事的成果。
“偷盜”一詞暗示了財產和財產權的存在。人們只有三種方式來獲取物資:自己生產,通過與他人(貿易或禮物)自願交換商品和服務,或者剝奪他人財產。偷盜是拿了屬於他人的東西然後跑掉,因此是最明顯的剝奪方式。剝奪他人的財產也發生在更大,更復雜的規模上,比如一家公司欺騙客戶,或政府對其公民徵收毀滅性的高額。這類的機構缺乏對財產權的尊重。本文並不是要探索公平與壟斷商業的構成,或者討論合法或過度稅收的利弊。但第八條誡命告訴我們,當個人、犯罪團伙、企業或政府侵犯財產權而不受懲罰時,任何社會都不可能繁榮。
這就意味着,除了直接搶奪某人,在實踐中還有許多其他的盜竊形式。任何時候,如果我們在未經合法所有者同意的情況下,獲得了某件有價值的物品,我們就在偷盜。挪用資源或資金供個人使用也是偷竊。用欺騙的方法做銷售,獲得市場份額或擅自提高價格也是偷竊,因爲欺騙的意思是買家所知的情報與實際的情況不符。(有關這一主題的更多信息,請在www.theologyofwork.org 參閱《真實與欺騙》(Truth and Deception)中“創造/誇大”(Puffery/Exaggeration)的部分(譯者註:只有英文))。同樣,利用人們的恐懼、脆弱、無能爲力或絕望而占人的便宜也是偷竊的一種形式,因爲他們的同意並非真正出於自願。違反專利,版權和其他知識產權法律的行爲也是偷盜,因爲它剝奪了所有者根據民法的條款可從創新中獲利的權利。
尊重他人的財產和權利意味著我們不剝奪他們所有的,也不干預他們的事務。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們只照顧好自己的得失就行了。申命記22:1這樣說,“你若看見弟兄的牛或羊失迷了路,不可佯為不見,總要把它牽回來交給你的弟兄。”僅僅說“這不關我的事”不能成為我們漠不關心的藉口。
遺憾的是,許多工作似乎會利用他人的無知或沒有其他選擇來強制逼人進行他們本不會同意的交易。公司、政府、個人、工會和其他參與方都可能可以利用他們的權力強迫他人接受不公平的工資、價格、合同條款、工作條件、工作時間或其他的不公正待遇。雖然我們可能沒有搶劫銀行、偷竊雇主或從商店裡盜竊,但我們很可能會參與不公平或不道德的行為,從而剝奪了他人應有的權利。拒絕參與這些行為可能很難,甚至會損害我們的事業前途。但無論如何,我們的上帝要求我們這樣去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