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妄稱耶和華—你 神的名” (出埃及記20:7; 申命記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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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誡命字面上禁止上帝的子民“妄稱”上帝的名。這不必侷限於“耶和華”幾個字(申5:11),也包括了“上帝”,“耶穌”,“基督” 等等在內。但是什麼是妄稱呢?當然,它包括詛咒、誹謗和褻瀆等不敬的用法。但更重要的是,它包括將人類的作爲錯誤地歸因於上帝。這一誡命禁止我們以上帝權威的名義自行其是或擅自決定。遺憾的是,一些基督徒似乎相信:在工作中,跟隨上帝主要是在他們個人的理解的基礎上替上帝代言,而不是在工作中敬重他人並且爲自己的行動負責。“這是神的旨意……”或“上帝因此懲罰你……”,這樣的話語很危險,在沒有信仰羣體印證的情況下由個人說這些話幾乎是永遠無效的(帖前5:20-21)。基於這種原因,或許傳統的猶太人具有基督徒經常缺乏的智慧。他們不願意說上帝的名字,即便是翻譯爲英文的“上帝”也不願說 ,更不要說耶和華的名字了。如果我們可以更加謹慎,不隨意使用上帝一詞,也許我們在聲稱自己知道神的旨意,特別是將神的旨意應用在其他人身上的時候會更加明智。

第三條誡命也提醒我們,尊重人的姓名對上帝來講很重要。好牧人耶穌“按着名叫自己的羊” (約翰福音10:3),同時他又警戒我們如果你罵人是“摩利”,那麼“你難免地獄的火”(太5:22)。牢記這一點:我們不應錯誤地使用別人的名字,或者用不尊重的綽號稱呼他們。當我們使用人們的名字詛咒、羞辱、壓迫、排斥和欺騙時,我們就錯誤地使用他們的名字了。當我們用人們的名字來鼓勵、感謝、創造團結和歡迎的氣氛時,我們纔是正確使用了人們的名字。僅僅是學習和說出某人的名字就是一種祝福。如果他或她經常被視爲無名小卒,被無視或被認爲無關緊要的人物,叫出他們的名字就更是如此了。你知道清空你的垃圾桶,回答你的客戶服務電話或駕駛你的公共汽車的人的名字嗎?人們的名字不是耶和華神的名字,卻是照着他的形象被造者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