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爲自己雕刻偶像” (出埃及記20:4; 申命記5:8)
第二條誡命提出了偶像崇拜的問題。偶像是我們自己創造的神,那些我們以爲可以滿足我們需要的神。在古代,偶像崇拜往往採取崇拜物體的形式。但偶像崇拜的真正問題與信任和宗教熱情有關。我們到底會把自己的福祉和成功的希望寄託何處?任何不能實現我們盼望的事物——即上帝之外的任何事物,無論是否有形,都是偶像。 士師記 17-21章令人印象深刻地地講述了一個家庭爲了操縱上帝而製造偶像的故事,也記載了隨之帶來的個人的、社會的以及經濟上的災難性後果。
在工作的世界裏,人們常常把金錢、名望和權力當作潛在的偶像,這樣的情況屢見不鮮。本質上,它們並非偶像;爲要完成我們上帝賦予我們的、在世上擔當的創造和救贖的工作,這些東西可能是必不可少的。然而,如果我們以爲擁有它們,我們的安全和繁榮就有了保障,我們就開始陷入偶像崇拜了。偶像崇拜開始於我們把信任和希望放在這些事上,而不是放在上帝身上。幾乎所有可以獲得成功的元素,包括準備、辛勤工作、創造力、風險、財富和其他資源,甚至是運氣,都可能成爲偶像。我們能夠意識到我們什麼時候開始崇拜這些東西嗎?藉着神的恩典,我們可以克服敬拜它們、離棄上帝的誘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