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人不搶奪人,反而把食物給飢餓的人吃,把衣服給赤身的人穿 (以西結書 18:7b)
這兩者放在一起可能使人覺得奇怪。禁止搶奪是毋容置疑的。但是搶奪怎麼跟把食物給飢餓的人吃,把衣服給赤身的人穿聯繫在一起呢?同以西結書 18:7a一樣,關心他人經濟福祉的要求把這兩者聯繫在一起。但是,在這種情況下,“他人”不是商業交易中的交易對手,而是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另一個人。假如你遇到一個人,你不能搶奪他們急需的、而對你只是想要的東西。如果你遇到人缺乏而你有多餘的東西,你應當分給他們;或者至少滿足他們生活的基本需要,比如食物和衣服的需要。
這個有些刺耳的警告背後是上帝的經濟規律:我們只是一切財產的管家,不是主人。我們應該將財富視爲共同財富,因爲我們所有的都是神的恩賜。神賜下財富,爲了讓我們中間沒有窮人(申 6:10-15; 15:1-18)。律法規定每七年取消債務,禧年重新分配積累的財富(利未記第25章),明確體現了這一原則。每五十年一次,上帝的子民要重新平衡土地上的財富,作爲對人類社會中充盈的罪之補救。在禧年之間的年歲裏,以色列民要管理他們所擁有的:
- “你們彼此不可虧負,只要敬畏你們的神,因爲我是耶和華—你們的 神。我的律例,你們要遵行,我的典章,你們要謹守,就可以在那地上安然居住”(利 25:17-18)。
- “地不可永賣,因爲地是我的;你們在我面前是客旅,是寄居的”(利 25:23)。
- “你的弟兄在你那裏若漸漸貧窮,手中缺乏,你就要幫補他,使他與你同住,像外人和寄居的一樣。不可向他取利,也不可向他多要;只要敬畏你的 神,使你的弟兄與你同住。你借錢給他,不可向他取利;借糧給他,也不可向他多要。我是耶和華—你們的 神,曾領你們從埃及地出來,爲要把迦南地賜給你們,要作你們的 神。”利 25:35-38)。
以西結書 18:7a中,以西結的命令並不與工作神學直接相關,因爲它與有價值的物品的實際生產沒有多少關係。相反,它是管理和處置有價之物的財富神學的一部分。但這兩者有所聯繫。假如你是爲了滿足別人的需要,而不是你自己的需要而工作呢?在排除了搶奪別人的同時,它也會激勵你爲了向有需要的人提供食物、衣服和其他必需品而工作。例如一家製藥公司在新藥的規劃中,納入一種慈善使用的政策。或者一家零售公司,把消費者能負擔得起的價格,作爲商業模式中的關鍵因素。相反,這個原則似乎排除了那些只有通過高價賣出不能滿足消費者實際需求的產品才能取得成功的商業公司,例如一家爲了延長其專利有效期而對藥物做出毫無價值改良的製藥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