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西結書 18

聖經註釋 / 工作神學項目出品

被擄之猶太人詢問“我們幹了什麼招致這樣的下場?”,乃是出於一種錯誤的觀念。他們認爲被神懲罰,乃是因爲他們祖先的行爲而非他們自己的過犯。我們在他們引用的虛假諺語中看到這一點:“父親吃了酸葡萄,兒子的牙酸倒了”(結 18:2)。上帝拒絕這個指控。這裏的問題在於,被擄之猶太人拒絕爲他們的困境承擔責任,卻將其歸咎於祖先的罪。[2] 然而,上帝清楚地指出,每個人都將根據他自己的義或不義而受審。關於一個公義的人(結 18:5-9)、他作惡的兒子(結 18:10-13)、和他行義的孫子(結 18:14-17)的比喻說明,人不爲他們祖先的品行受審。上帝使每個人爲自己的“靈魂”負責。 [3] 然而學者們也正確地注意到,以西結書仍然關注集體的作爲。[4]

上帝要求每個人都行公義,而他的復興則需要等到由個體組成的整個民族都過公義的生活才能實現。在以往不同的世代,上帝以這種方式要求被虜之猶太人作爲整體行公義,並監督他們。

以西結書 18:5-9指出了一系列的偶像崇拜和道德行爲——包括各種公義和邪惡的行爲。這些行爲構成了判定一個人“存活”或“死亡”的原則。其中四項行爲與工作有關:將欠債之人的當頭還給他、將食物給飢餓的人吃、不向借錢的弟兄取利、以及公正地工作。不能達到正直和公義的標準——或者更糟糕地任意流人的血——會導致“死亡”(結 18:13)。

Katheryn Pfisterer Darr, "Proverb Performance and Transgenerational Retribution in Ezekiel 18," in Tiered Reality, 209, nt. 63, 509-510.

See nephesh < in 18:4, 20, 27.

Joel Kaminsky, Corporate Responsibility in the Hebrew Bible (Sheffield Academic Press, 1995), 177-78.

公義的人未曾虧負人,乃將欠債之人的當頭還給他 (以西結書 18:5,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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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原則把一般的壓迫罪(希伯來語 daka)與特定的不將欠債之人的當頭還給他的罪(ḥăbōl)結合在一起。爲了理解並應用這個原則,我們先了解一下以色列關於貸款的律法。《Anchor Yale 聖經辭典》對此有很好的歸納:

希伯來聖經公開承認貸款的必要性,同時禁止債權人從債務人收取利息。與現代標準相比,古代近東的貸款利息可能過高(可能需要提前從貸款本金中支取)。試圖說服債權人放棄潛在的利潤,是爲了照顧上帝從奴隸制中解放出來的人民。一個弟兄可能變得貧窮而需要一筆貸款,但因爲有同一位神“曾領你們從埃及地出來”,債主不能向他取利(利未記 25:35-38)。神認爲,取利可能讓以色列人陷入另一種奴隸制——經濟奴役——的壓迫之中。值得注意的是,利未記第25章 全部都是關乎維持神所救贖的人民的正直性問題,包括在安息年和禧年歸還田產的問題(利 25:1-34),貸款的問題(利 25:35-38),以及僱工的問題(利 25:39-55)。在不能取利的原始要求下,債權人接受貸款抵押的權利被明確認可,卻禁止濫用自由處置抵押物的權利(參閱出埃及記 22:25–27; 申命記 24:10–13)。如果經營合理,某些抵押品可能產生利潤,同時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向外邦人收取利息。因此,即使嚴格按照摩西五經的解釋,債權人仍可謀生。[5]

根據摩西律法,債主不能合法地永久佔有貸款抵押物。現代銀行法通常允許貸款人保留(如在典當店裏)或收回(如在汽車貸款和住房抵押中)抵押物。整個現代抵押制度是否是違背聖經的原則,超出了本文所能討論的範圍。[6]

現代法律也設置了一些流程,以限制或規範貸款人佔有抵押物。例如,在受到法院保護的破產訴訟期間,貸款人佔用抵押房屋並驅逐借款人通常是非法的。對貸款人來說,無論以何種方式強佔抵押物,都是一種壓迫。只有在貸款人有權以法律規定之外的方式採取行動時,這種情況才會發生。

在最基本的層面上,以西結書 18:7中上帝說,“即使你有權力拿走應該屬於你的,也不要違背律法。”在現實生活中的商業實踐中,大多數貸款人(高利貸者除外)不強制收取法律規定之外的抵押物。所以也許結18:7對合法企業裏工作的現代讀者而言,不算是一種挑戰。

但我們不能太快下結論。整個舊約的貸款律法基礎假設是:貸款主要是爲了借款人的好處,而不是爲了貸款人。你以外衣爲當頭借錢給人(即使你可以在日落以前拿著鄰舍的外衣)是因爲你有餘錢而借款人有需要。作爲貸款人,你有權確保收回款項,但前提是你已使借款人充分受益,讓他/她可以償還你。你不應該在明知道借款人不可能償還的情況下借錢給人,因爲你不能無限期地保留抵押品。

這在2008-2009年的抵押貸款危機中有明顯的應用。次級貸款人提供房屋貸款給數百萬很可能無法償還的借款人。貸款人依賴房價的上漲、以及借款人違約而強迫出售或收回房產,來收回投資。貸款是在不考慮借款人的利益的情況下作出的,是爲了能使貸款人受益。這至少是他們的意圖。事實上,市場上徒然出現的成千上萬的被抵押房產,使得房地產價格貶值,以至於貸款人即使在收回房產之後也虧本。神在大約公元前580年關於壓迫者的“血要歸到自己身上”(結 18:13)的宣告,在大約公元后2000年的銀行系統中被證明了。

上帝譴責對買方沒有好處的合約,不一定侷限於有當頭的債務。以西結書18:7是關於貸款的,但同樣的原則也適用與各種產品。隱瞞有關產品缺陷和風險的信息、銷售比買方實際需要更昂貴的產品、產品的用途與買方的需求不匹配——所有這些做法都類似於結 18:7中描述的壓迫。

他們甚至可以隱藏在意圖良好的企業裏,除非賣方把買方的利益當作銷售中不可侵犯的目標。用以西結的話來說,關心買方是爲了“存活”。

David Noel Freedman, vol. 2, The Anchor Yale Bible Dictionary (New York: Doubleday, 1996), 114.

This issue is addressed in Key Topic #11, "Financial Arrangements" of the Theology of Work Project at www.theologyofwork.org.

義人不搶奪人,反而把食物給飢餓的人吃,把衣服給赤身的人穿 (以西結書 18:7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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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者放在一起可能使人覺得奇怪。禁止搶奪是毋容置疑的。但是搶奪怎麼跟把食物給飢餓的人吃,把衣服給赤身的人穿聯繫在一起呢?同以西結書 18:7a一樣,關心他人經濟福祉的要求把這兩者聯繫在一起。但是,在這種情況下,“他人”不是商業交易中的交易對手,而是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另一個人。假如你遇到一個人,你不能搶奪他們急需的、而對你只是想要的東西。如果你遇到人缺乏而你有多餘的東西,你應當分給他們;或者至少滿足他們生活的基本需要,比如食物和衣服的需要。

這個有些刺耳的警告背後是上帝的經濟規律:我們只是一切財產的管家,不是主人。我們應該將財富視爲共同財富,因爲我們所有的都是神的恩賜。神賜下財富,爲了讓我們中間沒有窮人(申 6:10-15; 15:1-18)。律法規定每七年取消債務,禧年重新分配積累的財富(利未記第25章),明確體現了這一原則。每五十年一次,上帝的子民要重新平衡土地上的財富,作爲對人類社會中充盈的罪之補救。在禧年之間的年歲裏,以色列民要管理他們所擁有的:

  • “你們彼此不可虧負,只要敬畏你們的神,因爲我是耶和華—你們的 神。我的律例,你們要遵行,我的典章,你們要謹守,就可以在那地上安然居住”(利 25:17-18)。
  • “地不可永賣,因爲地是我的;你們在我面前是客旅,是寄居的”(利 25:23)。
  • “你的弟兄在你那裏若漸漸貧窮,手中缺乏,你就要幫補他,使他與你同住,像外人和寄居的一樣。不可向他取利,也不可向他多要;只要敬畏你的 神,使你的弟兄與你同住。你借錢給他,不可向他取利;借糧給他,也不可向他多要。我是耶和華—你們的 神,曾領你們從埃及地出來,爲要把迦南地賜給你們,要作你們的 神。”利 25:35-38)。

以西結書 18:7a中,以西結的命令並不與工作神學直接相關,因爲它與有價值的物品的實際生產沒有多少關係。相反,它是管理和處置有價之物的財富神學的一部分。但這兩者有所聯繫。假如你是爲了滿足別人的需要,而不是你自己的需要而工作呢?在排除了搶奪別人的同時,它也會激勵你爲了向有需要的人提供食物、衣服和其他必需品而工作。例如一家製藥公司在新藥的規劃中,納入一種慈善使用的政策。或者一家零售公司,把消費者能負擔得起的價格,作爲商業模式中的關鍵因素。相反,這個原則似乎排除了那些只有通過高價賣出不能滿足消費者實際需求的產品才能取得成功的商業公司,例如一家爲了延長其專利有效期而對藥物做出毫無價值改良的製藥公司。

義人借東西給人不取利息,也不多要 (以西結書 18: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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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學者們花了很多時間研究和推測舊約律法是否絕對禁止收取利息。 結 18:8a 最自然的翻譯應屬NASB:“他借東西給人不取利息,也不多要。”直到宗教改革後很長一段時間,基督徒普遍理解聖經禁止對貸款收取利息。當然,這將嚴重妨礙現代和古代的資本有效流動;當代譯者如NRSV似乎傾向於軟化禁止取利的規定。爲了證明這種軟化翻譯的合理性,有些學者提出,古代以色列允許起始折扣(現在我們稱爲“零息票債券”);但此後即使沒有按期償還貸款,也禁止收取 額外 的利息。[8]在討論擔保的話題時,評估整個現代利息制度的合法性超出了本文的範圍。[9] 我們不再繼續討論,取而代之以檢查這兩種情況下的結果如何。

若按照較爲嚴格的解釋,那麼有錢人將面臨到底要不要借錢給他人的選擇。如果不允許他們收取利息,也不允許拿走保證金,那麼他們可能不願借錢給任何人。但是上帝禁止這種做法:“你一定要向他伸手,照著他缺乏的借給他,補足他的缺乏”(申命記 15:8)。耶穌在路加福音6:35中重複甚至擴充了這個命令:“你們要愛仇敵,善待他們;借出去,不要指望償還。”貸款主要是爲了借款人而不是貸款人的利益。貸款人不要太多擔心不能償還的風險。潛在的貸款人有資本,而潛在的借款人需要它。

另一方面,即使我們認爲現代的利息制度合法,這個原則仍然適用。資本必須投資用於生產; 不能因爲恐懼而囤積資本。這是耶穌才幹比喻的字面意思(馬太福音 25:14-30)。上帝已經應許,會供給他所珍愛的產業以色列一切的需要。如果人發現自己擁有多餘的資本,他們有責任因爲上帝的供應而使用它,——無論是通過投資還是捐贈,提供給那些有需要的人。上帝沒有禁止經濟發展,恰恰相反:它是必需的。但它必須讓那些需要資本的人受益,而不僅僅是爲了擁有資本的人的私利。

Oriental and Biblical Studies, Collected Writings of E. A. Speiser, ed. by Finkelstein and Greenberg, (Philadelphia: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 1967), 131-133, 140-141.

See Theology of Work Project Key Topic #11 – Financial Arrangements at www.theologyofwork.org

義人縮手不作罪孽,在兩人之間按至理判斷 (以西結書 18: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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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在以西結書前面所做的一樣,這裏以西結給出了一個一般原則(不作罪孽)和與之相關的一個特定原則(在兩人之間按至理判斷)。我們再一次看到的統一原則是,有更多權力的人必須關心更少的權力者的需要。這個例子中的權力,是在人與人之間判斷的權力。每一天,我們中間大多數人都會有各種時候,有權力在一個人和另一個人之間判斷。這種判斷可能小到在哪吃午飯的問題上,決定誰的意見佔上風。也可能大到決定在指控不當行爲的案件中,相信控方還是辯方。我們很少意識到,每當我們作出這樣的決定時,我們是在行使判斷的權力。

工作中出現許多嚴重的問題,是因爲人們一貫認爲他們被當作不重要的人。這可能來自正式或官方的判斷,例如績效評估、項目決策、員工獎勵或升職。或者這可能來自非正式的判斷,例如誰關注他們的想法或他們多麼經常成爲笑柄。在任何一種情況下,上帝的子民都有義務意識到各種判斷,並公平地參與。假如我們記錄一天之內參與多少判斷,然後問一問結 18:8b中的義人會怎麼處理那些問題,結果會非常有趣。

以西結書第18章 並不僅僅是在被擄期間生活的一系列規則;它是對結 18:2“父親吃了酸葡萄,兒子的牙酸倒了” 這句諺語所記載的、被擄之猶太人絕望境況的回應。[9] 以西結書第18章駁斥了上述諺語,但並沒有完全排除跨代報應。相反,以西結用個人的道德責任回應了被擄之人的絕望(參閱詩篇第137篇),也回應了“主的道不公平”(結18:25, 29)這類對神正論(theodicy)的抱怨。在回應“如果我們是神的子民,爲什麼我們會被擄?”、“爲什麼我們要受苦難?”、“神真正在乎我們嗎?”等流放之民的問題時,上帝沒有給出答案,卻呼籲他們公義的生活。

在以往的過犯和未來的歸回之間,在應許和成就之間,在問題和回答之間,這些被擄之民需要公義地生活。[10] 只有如此,人們才可以找到意義、目的和最終的回報。上帝不是簡單地重申好行爲和壞行爲的律法,供個人遵行。相反,他呼召整個以色列民族過公義的生活,以至於以色列最終成爲“我的子民”(結11:20; 14:11; 36:28; 37:23, 27)。[11]

以西結書第18章中公義生活的標誌,爲生活在以“合理”倫理爲特徵的新約社區提供了一個有代表性的生活樣本(結18:5, 19, 21, 27)。它挑戰,在當下活出新約所要求的生活,作爲確保未來盼望的手段。今天的基督徒乃是新約的成員,在馬太福音 5:17-20; 22:37-40同樣呼召之下。這樣,以西結書第18章的教導就令人驚奇地可以應用到我們各樣的職場中。[12] 在我們的職業追求中活出個人的公義生活,爲我們當前的處境增添了生命和意義。因爲它預設了更美的明天,把未來神的國帶進當下的生活,並使我們瞥見神對他的子民整體的期待。上帝獎賞這種唯有靠著新心和新靈才能達到的行爲(結18:31-32; 林後 3:2-6)。

One could argue that the problem was not with the proverb itself, but rather with the inappropriate application of it to the circumstances in exile. See Peter Enns, Inspiration and Incarnation: Evangelicals and the Problem of the Old Testament (Grand Rapids: Baker, 2005), 74.

On this and the integration of theodicy and ethics, see Gordon H. Matties, Ezekiel 18 and the Rhetoric of Moral Discourse (SBL Dissertation Series 126; Atlanta: Scholars Press, 1990), 223-24.

The false proverb of 18:2 is repeated in Jeremiah 31:29-31 where God explicitly contradicts it with the promise of "a new covenant" with Israel in the future. When Israel stops trying to shift the blame to her ancestors, then "the days are surely coming," says the Lord, "when I will make a new covenant with the house of Israel." This covenant will accomplish the fulfillment of God's promises and the forgiveness of Israel's sins (Jeremiah 31:34).

Matties, Ezekiel 18, 222; Darr, "Transgenerational Retribution," 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