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義的人未曾虧負人,乃將欠債之人的當頭還給他 (以西結書 18:5, 7)

聖經註釋 / 工作神學項目出品

這個原則把一般的壓迫罪(希伯來語 daka)與特定的不將欠債之人的當頭還給他的罪(ḥăbōl)結合在一起。爲了理解並應用這個原則,我們先了解一下以色列關於貸款的律法。《Anchor Yale 聖經辭典》對此有很好的歸納:

希伯來聖經公開承認貸款的必要性,同時禁止債權人從債務人收取利息。與現代標準相比,古代近東的貸款利息可能過高(可能需要提前從貸款本金中支取)。試圖說服債權人放棄潛在的利潤,是爲了照顧上帝從奴隸制中解放出來的人民。一個弟兄可能變得貧窮而需要一筆貸款,但因爲有同一位神“曾領你們從埃及地出來”,債主不能向他取利(利未記 25:35-38)。神認爲,取利可能讓以色列人陷入另一種奴隸制——經濟奴役——的壓迫之中。值得注意的是,利未記第25章 全部都是關乎維持神所救贖的人民的正直性問題,包括在安息年和禧年歸還田產的問題(利 25:1-34),貸款的問題(利 25:35-38),以及僱工的問題(利 25:39-55)。在不能取利的原始要求下,債權人接受貸款抵押的權利被明確認可,卻禁止濫用自由處置抵押物的權利(參閱出埃及記 22:25–27; 申命記 24:10–13)。如果經營合理,某些抵押品可能產生利潤,同時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向外邦人收取利息。因此,即使嚴格按照摩西五經的解釋,債權人仍可謀生。[5]

根據摩西律法,債主不能合法地永久佔有貸款抵押物。現代銀行法通常允許貸款人保留(如在典當店裏)或收回(如在汽車貸款和住房抵押中)抵押物。整個現代抵押制度是否是違背聖經的原則,超出了本文所能討論的範圍。[6]

現代法律也設置了一些流程,以限制或規範貸款人佔有抵押物。例如,在受到法院保護的破產訴訟期間,貸款人佔用抵押房屋並驅逐借款人通常是非法的。對貸款人來說,無論以何種方式強佔抵押物,都是一種壓迫。只有在貸款人有權以法律規定之外的方式採取行動時,這種情況才會發生。

在最基本的層面上,以西結書 18:7中上帝說,“即使你有權力拿走應該屬於你的,也不要違背律法。”在現實生活中的商業實踐中,大多數貸款人(高利貸者除外)不強制收取法律規定之外的抵押物。所以也許結18:7對合法企業裏工作的現代讀者而言,不算是一種挑戰。

但我們不能太快下結論。整個舊約的貸款律法基礎假設是:貸款主要是爲了借款人的好處,而不是爲了貸款人。你以外衣爲當頭借錢給人(即使你可以在日落以前拿著鄰舍的外衣)是因爲你有餘錢而借款人有需要。作爲貸款人,你有權確保收回款項,但前提是你已使借款人充分受益,讓他/她可以償還你。你不應該在明知道借款人不可能償還的情況下借錢給人,因爲你不能無限期地保留抵押品。

這在2008-2009年的抵押貸款危機中有明顯的應用。次級貸款人提供房屋貸款給數百萬很可能無法償還的借款人。貸款人依賴房價的上漲、以及借款人違約而強迫出售或收回房產,來收回投資。貸款是在不考慮借款人的利益的情況下作出的,是爲了能使貸款人受益。這至少是他們的意圖。事實上,市場上徒然出現的成千上萬的被抵押房產,使得房地產價格貶值,以至於貸款人即使在收回房產之後也虧本。神在大約公元前580年關於壓迫者的“血要歸到自己身上”(結 18:13)的宣告,在大約公元后2000年的銀行系統中被證明了。

上帝譴責對買方沒有好處的合約,不一定侷限於有當頭的債務。以西結書18:7是關於貸款的,但同樣的原則也適用與各種產品。隱瞞有關產品缺陷和風險的信息、銷售比買方實際需要更昂貴的產品、產品的用途與買方的需求不匹配——所有這些做法都類似於結 18:7中描述的壓迫。

他們甚至可以隱藏在意圖良好的企業裏,除非賣方把買方的利益當作銷售中不可侵犯的目標。用以西結的話來說,關心買方是爲了“存活”。

David Noel Freedman, vol. 2, The Anchor Yale Bible Dictionary (New York: Doubleday, 1996), 114.

This issue is addressed in Key Topic #11, "Financial Arrangements" of the Theology of Work Project at www.theologyofwork.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