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人借東西給人不取利息,也不多要 (以西結書 18:8a)

聖經註釋 / 工作神學項目出品

聖經學者們花了很多時間研究和推測舊約律法是否絕對禁止收取利息。 結 18:8a 最自然的翻譯應屬NASB:“他借東西給人不取利息,也不多要。”直到宗教改革後很長一段時間,基督徒普遍理解聖經禁止對貸款收取利息。當然,這將嚴重妨礙現代和古代的資本有效流動;當代譯者如NRSV似乎傾向於軟化禁止取利的規定。爲了證明這種軟化翻譯的合理性,有些學者提出,古代以色列允許起始折扣(現在我們稱爲“零息票債券”);但此後即使沒有按期償還貸款,也禁止收取 額外 的利息。[8]在討論擔保的話題時,評估整個現代利息制度的合法性超出了本文的範圍。[9] 我們不再繼續討論,取而代之以檢查這兩種情況下的結果如何。

若按照較爲嚴格的解釋,那麼有錢人將面臨到底要不要借錢給他人的選擇。如果不允許他們收取利息,也不允許拿走保證金,那麼他們可能不願借錢給任何人。但是上帝禁止這種做法:“你一定要向他伸手,照著他缺乏的借給他,補足他的缺乏”(申命記 15:8)。耶穌在路加福音6:35中重複甚至擴充了這個命令:“你們要愛仇敵,善待他們;借出去,不要指望償還。”貸款主要是爲了借款人而不是貸款人的利益。貸款人不要太多擔心不能償還的風險。潛在的貸款人有資本,而潛在的借款人需要它。

另一方面,即使我們認爲現代的利息制度合法,這個原則仍然適用。資本必須投資用於生產; 不能因爲恐懼而囤積資本。這是耶穌才幹比喻的字面意思(馬太福音 25:14-30)。上帝已經應許,會供給他所珍愛的產業以色列一切的需要。如果人發現自己擁有多餘的資本,他們有責任因爲上帝的供應而使用它,——無論是通過投資還是捐贈,提供給那些有需要的人。上帝沒有禁止經濟發展,恰恰相反:它是必需的。但它必須讓那些需要資本的人受益,而不僅僅是爲了擁有資本的人的私利。

Oriental and Biblical Studies, Collected Writings of E. A. Speiser, ed. by Finkelstein and Greenberg, (Philadelphia: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 1967), 131-133, 14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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