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賂和腐敗(申命記16:18-20)

聖經註釋 / 工作神學項目出品

財產權和工人權益保護的有效性通常取決於執法和司法系統。摩西對法官和官長的命令在工作方面的應用尤爲重要。“不可屈枉正直;不可看人的外貌。也不可受賄賂;因爲賄賂能叫智慧人的眼變瞎了,又能顛倒義人的話”(申16:19)。如果沒有公正的司法系統,以色列民不可能“存活並承受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申16:20)。

跟古代以色列社會相比,現代職場和社會更容易受到賄賂、腐敗和偏見的影響。根據聯合國的報告,不發達國家經濟增長的最大障礙是由於缺乏公正的法治。[9] 在腐敗流行的地方,人們必須靠行賄纔可能謀生、旅行、或平安地生活。這項法規似乎承認:一般來說,索賄人比行賄人過錯更大。因爲這裏並沒有禁止行賄,而禁止接受賄賂。即便如此,基督徒努力減少腐敗——無論減少行賄還是受賄——都有助於神施行神聖的、“公義的審判”(申16:18)。(關於更深入的、律法在經濟上應用的探討,請參見上文民數記26-27; 36:1-12“土地所有權和產權” 的論述。

 

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 Issue Brief: Rule of Law and Development (New York: United Nations, 2013),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