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持有以及財產權(民數記26-27; 36:1-12)

聖經註釋 / 工作神學項目出品

過了一段時間,人口數量改變了,需要再普查一次(民26:1-4)。這次普查的目的,是要針對國家新局面,發展新的社會經濟結構。經濟生產和政府組織要按照支派、宗室、家族重新規劃。土地要按照宗室人口數量按比例重新分配(民26:52-56),分派過程並沒有明確順序。最後的結果,每一個家族都得到足以養生的土地。 這和埃及、還有之後的羅馬帝國、中古世紀歐洲很不一樣,以色列人這些土地不再是單爲貴族持有,然後給沒有持有土地的公民、奴隸耕作。相反的,每一戶人家都得以擁有自己生產所得農作物。更特別的,就算有債務、欠稅、甚至是自願賣出,這一戶人家也不會因此永久失去這些土地。(參看利未記25論及法律如何保護家族免於失去其土地。)就算家族中有一個世代、農作欠收以致負債,下一個世代仍得以接收這塊土地維持生計。

這次普查是按照支派、宗族男丁人數來算,每一家裏有幾名男丁就分到幾份土地。有時候女性也算在內(例如這種情形:在分得土地前,家裏父親過世了),她們也可以持有土地、並且讓她們的後代繼承。但是,這樣使得以色列的法律變很複雜,因爲女人會嫁給別的支派的男人。這樣就會把這個女人從父親繼承來的土地,轉移給她的丈夫,這樣就削弱了這個社會結構。爲了避免這種清況,耶和華吩咐說,雖然女人可以「隨意嫁人」(民36:6),但是「產業就不從這支派歸到那支派」(民36:9)。這項命令維繫所有人–包括女性的–持有財產、隨意嫁娶的權益,同時又要保有穩定社會結構。各支派應尊重其所有成員的權益。家族成員也應當尊重社會的需求。

在現代世界經濟中,多數情況,持有土地並非維生主要方式,社會結構也不是按照支派、宗族來規劃。所以,民數記和利未記中的特別規定,就無法直接套用到現代社會。現代情境需要不一樣的解決方案。有智慧、既公正又公平的法律,會尊重經濟結構、個人權益,在每一種社會之中,具有共識的德政極其重要。依據聯合國開發方案(United Nation Development Programme),「國家及國際層級之立法程序,對持久、包容之經濟成長、永續開發、根除貧窮與飢餓、落實人權及基本自由,至關緊要。」[5] 基督徒有很多地方,可以來改善社會政治,不只透過立法,還可以透過禱告與生命的轉變。越來越多基督徒發現,同心合一服事,可以爲弱勢族羣爭取更穩定的經濟繁榮生活必須的資源。Agros國際組織(Agros International)就是一個很好的示範,這是一個根據基督徒的「德性指引(Moral Compass)」成立的組織,要協助南美洲貧困農民,取得土地、更有效率耕種農作物。[6] 

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 Issue Brief: Rule of Law and Development (New York: United Nations, 2013), 3.

Agros International, http://www.agros.org/ag/how-we-work/frequently-asked-ques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