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公共利益使用田產(申命記23:1-24:13)

聖經註釋 / 工作神學項目出品

申命記明確要求生產資料的所有者僱用他人,以使整個社區受益。例如,土地所有者需要允許鄰舍用他們的土地來滿足緊急的需要。“你進了鄰舍站着的禾稼,可以用手摘穗子,只是不可用鐮刀割取禾稼你進了鄰舍的葡萄園,可以隨意吃飽了葡萄,只是不可裝在器皿中”(申23:24-25)。 這就是那條允許耶穌的門徒行路時從麥地裏掐取麥穗的律法(太12:1)。拾穗人需要負責爲自己收穫食物,而土地所有者則有責任爲他們提供這些食物。(關於這種做法的更多討論,參見上文利未記19:9-10 中的“拾穗”。)

同樣,債權人不得在放貸時附加威脅借款人的健康或生計的條款(申23:19-20;24:6,10-13)。在某些情況下,因爲鄰舍的需求極其緊迫,他們甚至需要承擔貸款給鄰舍的可能損失(申15:7-9)。更多詳情,請參閱出埃及記22:25-27 中的“貸款和抵押” 。

上帝要求我們向那些有需要的人開放我們的資源,同時還要我們善於管理他委託給我們的資源。一方面,我們的一切都屬於上帝,他命令我們爲了社會的利益使用這些東西(申15:7);另一方面,申命記並不視個人田地爲共有財產。外人不能想拿多少就拿多少。對公共利益作出貢獻的要求,是在私人所有制作爲主要生產手段的制度內確定的。私人和公共所有權之間的平衡以及各種經濟制度在當今社會的適用性是一個有待商榷的問題。在討論的框架裏,聖經可以提供基本原則和價值觀,但不能規定具體的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