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上帝的供應 (耶利米書8-16)

聖經註釋 / 工作神學項目出品

我們從耶利米書5章看到,百姓並不承認是上帝爲他們預備了一切。百姓若不承認他們現有的一切好東西終究是來自上帝,他們又如何能信靠上帝將來會爲他們預備呢?清教徒神學家約翰•克頓說,我們在生活中所做的一切都要有信心作基礎,包括我們的工作和職業。

真正信上帝的基督徒……憑信心來從事他的職業。我信上帝的兒子,我不僅是憑着這個信心來過我的屬靈生活,也是憑這個信心過我的社會生活:每個人都要憑信心生活,無一例外。[12]

在耶利米的時代,猶大人再一次在根本問題上失敗了——他們欠缺信心。有時候,耶利米把這種情形描述成不“認識”主。“認識”這個詞表達的也是忠誠。[13] 有時候,他說他們不“聽”——不傾聽、不順服、不在乎上帝所說的話。[14] 還有些時候,他說他們欠缺“敬畏”。但所有這一切都是欠缺信心——對上帝的存在以及他的言行欠缺信心。這種欠缺擴散到他們的工作觀,致使他們公然違反上帝的律法,並且爲了私利盤剝別人。

在工作中,百姓在該對上帝忠心的地方卻依靠自己,結果也沒有找到享受、滿足和福分,這真是莫大的諷刺。耶利米寫道,上帝最後會處理他們的不忠心,並且“這惡族所剩下的民,在我所趕他們到的各處,寧可揀死不揀生”(耶8:3)。上帝設立律法,原是爲我們好,他賜律法給我們,是要我們專注於正確的目的。[15] 我們若因爲上帝的律法阻礙了我們以自己的方式來謀生而把它們拋在一邊,我們也就偏離了上帝的設計,不能成爲真正的自己。我們若只依靠自己的工作——尤其是當我們違反上帝的律法自行其是時——工作就不能達成其當有的結果。我們不承認上帝與世人同在。我們以爲自己比上帝更知道如何獲得我們想要的東西。我們於是按自己的方法來工作,而不是按上帝的方法。但我們的方法並不能生產出上帝要賜給我們的好東西。我們經歷到這種缺乏,就越來越急切地去做追求自我利益的事。我們抄近道,我們壓榨別人,我們把手上僅有的那一點點東西囤積起來。現在,我們不但不能領受上帝要賜給我們的東西,我們甚至不能爲我們自己或別人生產出任何有價值的東西。假如在我們社區或國家裏,別人也這樣做事,那我們要不了多久就會爲了搶奪那些越來越不能讓我們滿足的勞動成果而彼此爭鬥。我們遂與上帝爲我們設計的樣式背道而馳。至此,我們知道“你離棄耶和華你的上帝,不存敬畏我的心,乃爲惡事,爲苦事,這是主萬軍之耶和華說的”(耶2:19)。

在耶利米書8至16章,百姓棄絕上帝、對他的預備失去信心、並因而彼此壓榨,是每隔一段就要反覆出現的主題。“他們因行詭詐不肯認識我,這是耶和華說的”(耶9:6)。因此,他們的財富銷蝕殆盡,“人也聽不見牲畜鳴叫。空中的飛鳥和地上的野獸都已逃去”(耶9:10)。結果,他們就彼此欺騙,企圖以此來彌補損失。“他們各人都愚弄鄰舍,不說真話。……欺凌加上欺凌,詭詐加上詭詐”(耶9:5-6)。

Quoted in Leland Ryken, Worldly Saints: The Puritans as They Really Were (Grand Rapids, MI: Zondervan, 1986), 26.

E.g., Jer. 2:8; 4:22; 5:4-5; 8:7, 9; 3:6; 22:16. “When Jeremiah talks…about the knowledge of Yahweh, he is talking about compliance with covenantal stipulations,” in Jack R. Lundbom, “Jeremiah, Book of,” in Anchor Bible Dictionary, ed. D. N. Freedman (New York: Doubleday, 1992), 718b. See Herbert B. Huffmon, “The Treaty Background of Yada’,” Bulletin of the American Schools of Oriental Research 181 (1966), 31-37.

E.g., Jer. 7:23-28; 11:7-8; 32:23; 40:3; 43:3, 7; 44:23.

Thomas Aquinas noted: “Now the extrinsic principle inclining to evil is the devil….But the extrinsic principle moving to good is God, who both instructs us by means of His law, and assists us by His grace….Now the first principle in practical matters…is the last end: and the last end of human life is bliss or happiness….Consequently the law must regard principally the relationship to happiness” (Summa Theologica Ia IIae, q.90, pro. and a.2.c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