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正、貪孌、公共利益和正直(耶利米書5-8)

聖經註釋 / 工作神學項目出品

不公正

猶大的百姓不承認上帝是豐產的源頭,他們不久即在如何工作的問題上任意而行,喪失了一切責任感。他們進而欺壓詐騙那些無法自衛的弱勢羣體。

他們在惡事上不知底線爲何物。他們不爲孤兒申冤,不使它亨通,也不爲窮人辨屈(耶5:28)。

他們抓住奸詐不放,他們不肯回轉。我留心聽,聽見他們說不正直的話。無人悔改惡行,說:“我做的是什麼呢?”(耶8:6)

該在上帝的土地上爲所有人的福祉所做的事,如今卻成了某些個人謀取私利的工具;他們蒙召原是爲上帝工作,如今他們對上帝也不敬畏了。上帝於是叫雨不降在地上,他們不久就知道,他們靠自己不能成功。發生在2008至2010年的經濟危機與此處有相似之處。這次經濟危機與抵押、借貸誠信、急功近利、不顧他人有關係。當然,我們不能把問題看得過於簡單。當今的經濟問題太過複雜,不是耶利米書中的一般化準則能夠解釋的。複雜歸複雜,但在百姓和國家的經濟福祉與他們的屬靈生命光景和價值觀之間,絕不是沒有聯繫的。 經濟的強弱,乃是一個道德問題。

貪孌

上帝呼召百姓絕不單單是讓他們在經濟上自給自足,還有着更高的目的的。我們的最高目標是與上帝有很好的關係。在這個關係中,上帝的預備和物質上的福祉是重要的,但卻是一件有限的東西。

“你幼年的恩愛,婚姻的愛情,你怎樣在曠野,在未曾耕種之地跟隨我,我都記得。那時,以色列歸耶和華爲聖,作爲土產初熟的果子”(耶2:2-3)。

耶利米環顧四周,發現人們毫無節制地追求經濟收益。他們所關心的只是賺錢。貪孌已經取代了對上帝的愛。“他們從最小的到至大的,都一味地貪孌。從先知到祭司,都行事虛慌”(耶8:10)。耶利米所指責的是所有人,無人可置身事外。[7] 這位先知無論對於窮人還是對於富人,無論對於小人物,還是大人物都一視同仁。我們見他“在耶路撒冷的街上跑來跑去,要看看“有一人行公義,求誠實沒有”(耶5:1)。首先他問窮人,他發現他們都是硬心腸的(耶5:4)。耶利米隨後去問富人,“哪知,這些人齊心將軛折斷,掙開繩索”(耶5:5)。

正如瓦爾特•布魯格曼所說的那樣:“所有人都該爲他們無原則地發展經濟受到起訴,尤其是宗教界的頭目……這個羣體已然喪失了可以衡量他們豪奪巧取之貪婪的每一樣規矩。”[8] 百姓的心傾向於發家致富,他們因而不再敬畏上帝,也不再愛人如己。無論是富人(比如君王,耶22:17),還是窮人行此等貪孌的行徑,都會引起上帝的震怒。

公共利益

上帝的心意是要我們爲公共利益生活和工作。[9] 耶利米批評猶大人,因爲他們沒能看顧那些無法在經濟上給他們回報的人,包括孤兒和窮人(耶5:28)、外人、寡婦、和無辜的人(耶7:6)。他指責他們違反了具體的法律規條,比如偷竊、殺人、姦淫、起假誓、拜假神(耶7:9),此外,他又做出了上述指責。耶利米是針對一些具體的個人做出這些指責的(“在我民中有惡人”,耶5:26),也是針對所有人(“一切猶大人,耶7:2),以及商界大腕(富人,耶5:27),還有政界要員(審判官,耶5:28),針對猶大的城邑(耶4:16-18,11:12,26:2等處),乃至整個國家(“這惡民”,耶13:10)。社會的各個要素,無論是人還是機構,都違反了上帝的聖約。

耶利米堅持說,工作及其產品是爲着公共利益而服務的,這是商業倫理和個人動機的重要基礎。一個行爲是否對公共利益有所貢獻,與該行爲是否合法同樣重要。某商業行爲或許合法,但卻對公共利益有傷害,這樣的行爲在上帝的賬簿上卻是不合法的。譬如,從原材料到部件、從部件到組裝成成品、再到分銷系統、最後到消費者的手裏,大多數公司都是這個供應鏈當中的一部分。在供應鏈中,有可能有某個環節獲得了掌控其它環節的權力,擠壓它們的利潤空間,並進而攫取了一切利潤。就算是他是憑合法的途經這樣做的,他的做法對於整個行業和社區有好處嗎?從長遠來看,這種做法能維持下去嗎?還譬如,某公司的工會爲保護現有僱員的福利而剝奪新來僱員的福利,它這樣做或許是合法的。然而,這些福利若是所有僱員都需要的,工會這樣做是爲公共利益服務嗎?這些問題都頗爲複雜,我們在耶利米書中也找不到單一的答案。在這一點上,耶利米書的適用之處在於,猶大人以爲他們在很大程度上按律法生活,他們以爲自己也遵守了律法所規定的關於經濟/工作場所的規定。[10] 但在上帝看來,他們在工作場所和經濟活動中仍是不忠心的。他們遵循了律法的規定,卻失去了律法的精髓。耶利米說,這樣做最終使所有人都無法在上帝的土地上享受得到勞動成果。

就像猶大人一樣,我們有機會把我們從工作中得到的利益囤積起來,也有機會分享給別人。有些公司讓獎金和期權集中在高管的手裏。還有些公司把他們分派給所有的僱員。有些人蔘與了一點,就說工作的成就都該歸功於他。還有些人儘量如實地把成就歸功於同事。當然,這裏所涉及的問題很複雜,我們也不要倉促地評價別人。但我們仍然可以問我們自己一個問題。我處理金錢、權力、認可、獎勵的方式主要是讓我自己受益呢?還是讓我的同事、組織、乃至整個社會也受益?

同樣,不同的組織有的貪孌,有的追求公共利益。一家公司若利用壟斷優勢哄擡物價,或使用欺騙手段銷售其產品,那它就是以貪錢爲宗旨來運作的。一國的政府若爲了把自己的利益置於周邊國家的利益之上而行使權力,或爲了把領導人的利益置於百姓的利益之上而行使權力,那它就是以貪權爲宗旨來運作的。

耶利米是以更寬廣的視角來理解公共利益和它的對立面——貪孌的。貪婪並不限於違反某些具體的律法而得益的情況。貪孌也包括不顧別人的需要和處境而得的利益。依耶利米的說法,在他那個時代,無人不貪。今天又如何呢?

正直

“正直”這個詞的意思是,按照一套內外一致的倫理觀來生活。我們若在家裏、在工作中、在教會中、在社區裏都遵循同樣的倫理要求來生活,我們就是正直的。我們若在生活的不同領域遵循不同的倫理要求,我們就欠缺正直。

耶利米要控訴的是,依他所見,猶大百姓欠缺正直。他們似乎相信,他們可以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違反上帝的倫理規範,然後來到聖殿,做出聖潔的樣子,免得遭受他們行爲帶來的後果。

“你們偷盜、殺害、姦淫、起假誓、向巴力燒香、並隨從素不認識的別神,且來到這稱爲我名下的殿,在我面前敬拜;又說:我們可以自由了。你們這樣的舉動是要行那些可憎的事嗎?這稱爲我名下的殿在你們眼中豈可看爲賊窩嗎?我都看見了。這是耶和華說的”(耶7:9-11)。

耶利米呼召他們過正直的生活。否則,他們的虔誠對上帝來說毫無任何意義。上帝說:“我必將你們從我眼前趕出”(耶7:15)。只是因爲我們去聖殿,我們的心就符合上帝的心意了嗎?我們每天的所作所爲,包括我們在工作中的所作所爲就反映着我們和上帝的關係。

See, e.g., Jer 2:30-32, 3:25; 7:21-24; 11:7-8; 22:21.                                                                                                                       

Walter Brueggemann, A Commentary on Jeremiah: Exile & Homecoming (Grand Rapids, MI: Eerdmans, 1998), 72-73.

The Steering Committee of the Theology of Work Project was not of one mind about using the term “common good” to describe Jeremiah’s insistence that work and products of work should benefit people in society generally (or at least certain people in society) rather than only the workers or those holding power.

The majority favored using the term “common good” to describe Jeremiah’s point because its plain-English meaning seems to describe the situation accurately and succinctly. Moreover, the term is used in major English translations of the Bible, such as the NIV, NASB, RSV and NRSV; for example, in Nehemiah 2:18 and 1 Corinthians 12:7.

The minority did not favor using the term because it does not appear in any English translation of Jeremiah, nor is there any Hebrew term in Jeremiah that roughly corresponds to it. If the majority is correct that it describes Jeremiah’s point, it must be said the Jeremiah himself doesn’t describe it that way himself. Moreover, the term has acquired a specialized meaning in certain schools of philosophy, theology and politics that goes far beyond any plain-English meaning that might pertain in Jeremiah. Using the term can give the erroneous impression that such philosophical-theological-political schools of thought are taught, per se, by Jeremiah.

In accordance with the majority opinion, we have used the term in this article. However, we do not mean to take a particular political position or to read post-Jeremiah philosophy or theology into the text of Jeremiah. Rather, we use it simply to refer to Jeremiah’s proclamation that God intends each person’s work to contribute not only toward meeting their own needs, but toward meeting the needs of others as well.

In contrast to some of the other prophets (e.g., Ezekiel 45:9-12), Jeremiah does not suggest that merchants he came in contact with were using unjust weights and measures, which would have broken the Law as found in Leviticus 1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