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穗(利未記19:9-10)
儘管古代的收割方法不如今天的如此高效, 利未記19:9-10還是要求以色列人收割得更少一些。首先,他們不可以收割田地的邊角部分。至於邊角部分要留下多少似乎是由田主決定的。其次,他們也不可以拾取任何遺落在地上的出產。當穗子從正在收割的禾捆上掉下來時候要如此,同樣,當葡萄從已經砍下的枝子上掉下來的時候也要如此。再次,他們只能收取葡萄園一次,想必是只能收取那些已經成熟的葡萄,好讓他們中間的窮人和外來移民可以摘取一些晚熟的果實。[9] 窮人和寄居的外國人被歸爲同類,是因爲他們不擁有土地,因此只能以手工勞作來獲取食物。古代近東的法律常有惠及窮人的內容,但是僅有以色列的法規將此覆蓋到寄居的外國人。這是神的子民不同於周圍列國的又一特徵。還有一些經文將寡婦和孤兒也歸於此類。(其他提到拾穗的經文包括出22:21-27;申24:19-21;士8:2;得2:17-23;伯24:6;賽17:5-6,24:13;耶6:9,49:9;俄1:5;彌7:1。)
我們也許會認爲這些拾穗的條例表現了憐憫與公義,但是根據利未記的記載,允許他人在自家的莊田裏拾穗是聖潔所結的果子。我們這樣做,是因爲神說,“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利19:10)。這是區分慈善與拾穗的關鍵。就慈善來講,人們是自願地施捨給有需要的人。這雖是良善與高貴的的事,卻不是利未記所談論的。拾穗條例規定了土地擁有者的責任,他們必須允許窮人和社會邊緣人羣能夠接觸到生產資料(利未記中的土地)並自行進行生產勞作。與慈善不同,它並不依賴於土地擁有者的慷慨大方。從這層意義上講,它更像是稅收而非慈善捐贈此外,與慈善不同的是,它並不是給窮人的一種失業救濟金。通過拾穗,窮人可以在土地上自力更生,這與那些土地擁有者並無二致。這條命令說白了就是要求所有人都有權利使用神所創造的生產資料。
如何將拾穗的原則實踐於當今社會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很多國家都需要進行土地改革,才能保證土地屬於農民,而不是被控制在反覆無常的政府官員手裏或者被地主用腐敗的手段據爲己有。對工業化程度較高以及知識導向型的經濟體來講,土地並不是生產活動的主要因素。教育、資本、產品與就業市場、運輸系統和反歧視法案法規則是窮人提高生產效率所需要的。因爲基督徒並不比其他人更有能力來準確地判斷何種方案是最有效的,所以應當向全社會徵集方案。當然,利未記並不包含一個現成的制度,可以適用於今天的經濟活動。但是,利未記中的拾穗制度確實要求生產資料的所有者承擔責任,要他們確保社會邊緣人羣有謀生的機會。個別的企業主不能爲所有失業或待業的工人提供機會,當然在古代以色列,僅靠一塊莊田也不能爲整個地區提供拾穗的機會。但生產資料的所有者們要成爲提供工作機會的關鍵人物。或許,基督徒通常都要感謝企業主在他們的職位上爲社羣提供的工作機會。
(更多聖經中關於拾穗的經文,參見《出埃及記和工作》的"出埃及記22:21-27" 和 《路得記和工作》 的 "路得記2:17-23" 。)
Jacob Milgrom, Leviticus 1-16,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8), 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