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息年與禧年(利未記25)

聖經註釋 / 工作神學項目出品

利未記25章制定了安息年,每七年一次(利25:1-7),而禧年是每五十年一次(利25:8-17),爲了讓以色列的內部經濟分別爲聖。在安息年,所有土地都要停耕,這看起來是一個健全的農業慣例。而禧年則激進很多。每五十年,所有租賃或抵押的土地都要歸還原來的所有者,所有的奴隸和債務工都要被釋放(利25:10)。這自然就造成了銀行業和土地交易方面的困難,爲了緩解這些困難,便制定了某些特別的規定(利25:15-16),我們稍後會探討到。其根本意圖與拾穗法(利19:9-10)中所看到的一樣,是爲了確保每個人都能夠獲得生產資料,無論是家庭農場還是簡單到自己的勞動成果。

我們並不完全知道以色列是否實際上大規模地遵守了禧年或與之相關的反奴隸制的規定(例如利25:25-28,39-41)。無論如何,利未記25章中豐富的細節強烈地暗示我們,律法的內容是以色列已經履行的或者應當去履行的。而不是將禧年視爲烏托邦式的文學小說,禧年被普遍地忽視,似乎並不是由於它是不可行的,而是因爲富人們不願意接受它帶來的社會和經濟影響,因爲這會給他們造成損失和混亂。[12]

保護貧困的人

以色列征服迦南之後,這片土地被分配給了以色列的各個宗族與家族,這記載在民數記26章和約書亞記15-22章。“地不可永賣”,因爲地是屬於耶和華的,而不是屬於人的(利25:23-24)。[13] 禧年的效果就是防止任何家庭通過出售、抵押或永久性出租,永遠地喪失了其分配到的土地。實質上,任何土地的出售都是期限不超過禧年的定期租賃(利25:15)。這爲貧困的人提供了籌款的渠道(通過出租土地),同時不會剝奪其子孫後代的生產資料。利未記25章的規則是不容易弄明白的,米爾格羅姆通過劃分了貧困的三個階段,使得這些規則清晰了很多。[14]

  • 利未記25:25-28表述了第一個階段。一個人可能只是變得貧窮。假設一個農民借錢買了種子,但沒有足夠的收穫以償還貸款。因此,他必須出售一些土地給買家以償付債務,併爲下一次耕作購買種子。如果此農民有個同族人要充當“贖回人”的角色,他可以根據從歸還土地到禧年之間的土地出產付錢給買家。在禧年之前,這塊土地屬於“贖回人”,但允許這個農民在其上工作。
  • 第二個階段則更加嚴重(利25:35-38)。假設土地沒有被贖回,農民再次陷入無法擺脫的債務,他全部的土地都會歸於債權人。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必須向該農民提供必要的資金,讓他能在自己的土地上作爲佃戶繼續耕種,但不得向他徵收利息。農民將利用作物的利潤來分期償還這筆貸款,或許還能清償債務。如果是這樣的話,農民會重獲他的土地。如果貸款在禧年之前沒有全部還清,到那時土地將會歸還給該農民或其繼承人。
  • 第三階段則會進一步地嚴重(利25:39-43)。假設前一階段的農民不能夠償還貸款,甚至不能養活自己和家人,他將暫時受到債權人一家的約束。作爲包身工,他將爲工資工作,所得工資完全是爲了償付債務。在禧年,他將收回他的土地並重獲自由(利25:41)。在這些年裏,債權人不能讓他像奴隸一樣工作,不能將他像奴隸一樣賣給別人,也不能嚴苛的管轄他(利25:42-43)。債權人必須“敬畏神”,即承認如下事實:所有神的子民都是神的奴隸(NRSV譯作“僕人”),是神滿有恩典地從埃及地領出來的。他們不屬於任何人,因爲他們已經屬於神了。

這些規則的要點就是,以色列人永遠不會成爲其他以色列人的奴隸。可以想像得到,貧窮的以色列人還是可能將自己作爲奴隸賣給在那地方富裕的寄居者(利25:47-55)。即使發生這種情況,交易也不能是永久性的。賣身爲奴的人必須保留富足之後可以爲自己贖身的權利。如果他沒有能力爲自己贖身,他本家的近親也可以作爲“贖回人”介入,”贖回人”按照距禧年的年數付錢給這個外國人。因爲在禧年,窮苦的以色列人都會重獲自由。在被賣的那段時間裏,人們不可嚴苛的對待他們,待他們應該像常年的僱工一樣。

禧年在今天意味着什麼呢?

禧年在以色列的家族體制之下運作,它保護了宗族的權利不被剝奪,即他們可以在自己祖輩的土地上進行耕作。他們認爲這些土地是屬於神的,並且他們能享用這些土地是他們與神的關係帶來的福利。這些社會和經濟條件已經不復存在,從聖經的角度來看,上帝不再通過單個的政治性國家來執行救贖。因此,我們必須從我們所處的時代來看待禧年。

關於如何適當地將禧年應用於當今社會,存在着多種觀點。舉一個嚴肅地考慮了當今現狀的例子,克里斯托弗·賴特(Christopher Wright)撰寫了大量關於基督徒如何應用舊約律法的作品。[15] 他確定了這些古老法律中隱含的原則,以便把握它們在今天的道德含義。因此,他從三個基本的角度考慮禧年的問題:神學,社會和經濟。[16]

神學上,禧年確認了耶和華不僅是擁有以色列土地的神,他對古往今來及整個自然界都擁有主權。他從埃及救贖了他的子民,這使得他要爲他們生活的各個層面提供供應,因爲他們是他自己的。因此,以色列遵守安息日、安息年和禧年,是順服和信靠的表現。就實際而言,禧年體現了所有以色列人都可以有的信心,就是神將供應他們的家庭在近期及未來的需要。同時,它呼籲富人相信,同情地對待債務人仍然會獲得足夠的回報。

從社會角度來看,以色列的家族結構中最小的單位就是包含了三四代人的家庭。禧年提供了社會經濟解決方案,以便在面對經濟災難時,保持家庭的完整。家庭債務在古今都是個現實問題,其影響包括一大串的社會弊病。禧年旨在通過限制它們持續的時間,來抑制這些消極的社會後果,使後代不必承受他們遠祖的負擔。[17]

經濟的角度則揭示了我們應用於今天的兩個原則。首先,神要公平地分配地球的資源。根據神的計劃,迦南地被公平地分配給人民。禧年不是要重新分配土地,而是恢復到當初的分配方案。賴特說:“因此,禧年不僅批判大量土地及相關財富的個人性累積,同時也批判了大規模的集體主義或國有化,它們破壞了所有具實際意義的個人所有權或者家庭所有權。”[18] 其次,每個家庭都必須有機會和資源來養活自己。

在大多數的現代社會,人們不能通過賣身爲奴來償還債務。破產法爲那些負擔不起債務的人解除了壓力,後代也無須承擔祖先的債務。生存所需的基本財產也可以得到保護而不至於掠奪。儘管如此,利未記25章提供的機制似乎比當代的破產法更廣泛。不僅僅爲窮苦人羣提供了人身自由和些許財產,而且還確保人人都有謀生的機會並擺脫代際貧困的機會。解決辦法既不是靠施捨,也不是靠大量的財產撥款,而是在於社會價值觀和社會結構,使每個人都有機會做富有成效的工作,正如利未記中的拾穗法所表明的那樣。現代社會在這方面真的超過了古代以色列嗎?今天,在反奴役法沒有得到充分執行的地方,還有數百萬的人被奴役或者當債務工,應當怎麼辦?爲了真正地解決這個問題,基督徒應當做什麼?

Christopher J. H. Wright, The Mission of God (Downers Grove, IL: InterVarsity Press, 2006), 296.

Bruce Waltke and Charles Yu, An Old Testament Theology (Grand Rapids: Zondervan, 2007), 528.

Jacob Milgrom, Leviticus,: A Book of Ritual and Ethics, A Continental Commentary (Minneapolis: Fortress, 2004), 299-303.

Christopher J. H. Wright, Old Testament Ethics for the People of God (Downers Grove, IL: InterVarsity Press, 2004), chapter 9.

The following discussion of these three angles is indebted to Wright’s exposition in The Mission of God, 296-300. Chapter 5 titled “Economics and the Poor” in Old Testament Ethics is also helpful and relevant, but ranges far beyond the jubilee concerns of Leviticus 25.

Christopher J. H. Wright, The Mission of God (Downers Grove, IL: InterVarsity Press, 2006), 296-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