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與工作

聖經註釋 / 工作神學項目出品

前言——利未記與工作有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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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人要尋找關於工作的指引,利未記是一個極好的資源。儘管書中針對工作場合所採取的行動與我們當代大多數人的經驗不同,但是其中到處都是直接的、實踐性的指導。此外,利未記還是神啟示他自己、啟示他爲我們的生活和工作所設定的目標的主要書卷。這本書處於摩西五經的正中,是摩西所作五卷聖經的第三卷。摩西的作品構成了舊約敘事和神學的基礎。其中第二卷書——出埃及記,告訴我們神將他的百姓帶了出來。而利未記告訴我們,神如何帶領他的百姓進入與神完全同在的生活中。[1]工作是利未記裏最重要的領域之一,在其中神與以色列人同在,直到今日神仍然在我們工作的時候與我們同在。

利未記也是耶穌的教導和新約餘下部分教導的中心。耶穌所教導的最大誡命(可12:28-31)直接來自於利未記19:18:“你當愛人如己。”利未記25章所記載的“禧年”是耶穌使命宣言的中心句: “主的靈在我身上,因爲他用膏膏我……報告神悅納人的[禧年]”(路4:18-19)。當耶穌說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時(太5:18),其中有許多的點畫是出自利未記。耶穌爲律法提供了新的內涵——成就律法的方式不再是按照律法的規定去行,而是保持與神創造律法的目的一致。我們要用超越過去的“更妙的道”(林前12:31)來成就律法, 而不是忽略律法的條款。如果我們希望如耶穌所說的那樣成就律法的精髓,那麼我們必須從研究律法究竟說了什麼開始。這些內容大部分可以在利未記中找到,而且很多內容都可以應用在工作上。

因爲利未記是耶穌關於工作之教導的中心,作爲耶穌的追隨者,我們正應當回到這本書中去獲得指引,明白神對我們工作的旨意。當然,我們必須隨時記住,我們是在當代不同的社會經濟條件下去理解和應用利未記的律法條款。當代社會與古代以色列並無近似的平行關係,無論是社會結構還是聖約關係都有所不同。例如,如今大多數工人都不需要知道如何處置被野獸撕裂的牛羊(利7:24)。這本書中很多地方所針對的做祭司的利未人——爲以色列人向神獻動物祭品的祭司——如今已不存在。而且,在基督裏我們知道律法是神恩典的手段,其作用方式不同於古代以色列人的做法。所以,我們不能簡單地引用利未記,彷彿如今的世界一點也不曾改變一樣。我們不能隨便從中讀一句經文就宣告“耶和華如此說”,並以此來審判那些我們不同意的做法。相反,我們必須理解神通過利未記所揭示的意義、目的和想法,然後向神尋求智慧,好讓我們能把利未記應用在當代的處境中。只有這樣我們的生活才能反映他的聖潔,尊崇他的意圖,並在地上展現他天國的法則。

Nine times the book of Leviticus refers to the Lord having brought Israel out of Egypt, often as a motive for Israel’s future obedience (11:45; 19:36; 22:33, 23:43; 25:38, 42, 55; 26:13, 45).

利未記中聖潔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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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一書建立在神是聖潔這個真理之上。qodesh 這個詞在希伯來文的利未記中出現了100多次。聖經說神是聖潔的,意思是他與所有的邪惡或缺陷完全隔絕。或者換句話說,神是純粹完美的善。耶和華配得全部的忠誠、唯一的敬拜和愛中的順服。

以色列民族的身份來自於神讓他們成爲聖潔的行爲,同時也因爲耶和華期待以色列可以在實踐上行出聖潔來。神要求以色列聖潔,因爲耶和華自己是聖潔的(利 11:44-45; 19:2; 20:7; 21:8)。這些似乎迥然不同的、處理祭祀、倫理、經濟和刑法等生活各個方面的利未律法,全部建基在聖潔這個核心概念之上。

因此,希爾(Alexander Hill)才把他關於基督徒商業倫理學的討論建立在神的聖潔、公義和愛上面。“商業行爲如果反映了神聖潔-公義-愛的屬性,就是合乎倫理的。”[2] 希爾聲稱,當基督徒把熱心尋求神作爲最優先的事情,行爲清潔、負責而且謙卑的時候,他們就在生意中反映了神的聖潔。這樣的行爲,而不是試圖複製爲農業社會設計的商業規範,才是將利未記應用在今天生活中的含義。這不是說我們可以無視律法的規定,而是要辨別清楚神要如何帶領我們在今天的處境中成就這些律法。

利未記裏的聖潔不是爲了分別而分別,而是爲了保守神的百姓能形成興盛的社羣,每個人都與神重新和好而提出的要求。聖潔不僅與個人的行爲服從神的規範有關,而且還與每個人的作爲如何影響到神的全體百姓之共同生活有關,也與他們作爲神國的代理人如何工作有關。在這樣的光照之下,耶穌叫他的百姓在外人面前做“光”和“鹽”(太5:13-16),就完全可以解釋得通。 保持聖潔就是超越律法的要求去愛你的鄰舍,甚至愛你的敵人,並“要完全,像你們的天父完全一樣”(太5:48,反映了利未記19:2的精神。)

簡單說來,古代以色列人並沒有把利未記當作一組特殊的規則來遵守,而是把它當作神在他們中間同在的一種表達。這一點對今天神的百姓的意義和當年一樣。在利未記中,神把一羣遊牧的部族放在一起,並把他們當作一個民族,建立了他們的文化。同樣,當今天神的百姓進入他們各自工作的場所時,神也通過他們來建立他們工作的單位、組織和社區的文化。神因爲自己的聖潔而對聖潔的呼召,就是在呼召我們建立好的文化。

Alexander Hill, Just Business: Christian Ethics for the Marketplace, 2nd ed. (Downers Grove, IL: IVP Academic, 2008), 15.

以色列的獻祭系統(利未記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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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一書開篇是以色列獻祭系統的規定,並通過兩個角度給予了說明。第一個角度是普通人帶來祭品並參與到獻祭中(1-5章)。第二個角度是負責獻祭的祭司(6-7章)。在此之後,我們會看到祭司如何被按立並開始在會幕中的服侍(8-9章),接着是神因爲祭司拿答和亞比戶違反神的命令,沒有完成自己在獻祭儀式中的責任而被神處死之後,對祭司的進一步規定(10章)。我們不應當認爲這些材料是空洞的儀式,與我們當代世界的工作無關。相反,我們必須檢查以色列百姓如何處理他們的問題,以便省察我們作爲基督的百姓如何處理我們自己的問題——包括在商業和工作中所面對的挑戰。

神在百姓中居住(利未記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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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祭的目的不僅是偶爾地醫治一下輕微的不潔。表示“獻祭”的希伯來動詞字面意思是“帶到跟前”。將祭物帶到祭壇前面,讓獻祭者也靠近了神。獻祭者個人過失的程度不是這裏的主要問題。因爲不潔而受到污染,是整個羣體共同造成的後果,是由於相對少數幾個人的無恥或漫不經心的犯罪,以及允許這樣的罪惡在他們中間氾濫的、沉默的大多數所造成的。全體百姓都集體爲敗壞的社會承擔責任;也正因爲如此,神有正當的理由離開他的聖所——這是一件與毀滅整個民族相當的事件。[3] 靠近神至今仍是那些將耶穌稱爲“以馬內利”(神與我們同在)的人的目標。神住在他的百姓中間,實在是一個很嚴肅的事情。

基督徒在各自的工作場所應當看得更遠,尋求聖潔的指引而不是尋求所謂世界的“成功”。意識到神是聖潔的、他願意住在我們的生命中,讓神呼召我們無論從事怎樣的工作,我們目標都會從成功變爲聖潔。這並不是說我們要在工作的時候做宗教活動,而是說按照神希望我們做的那樣去完成所有的工作。工作的主要目的不是享受我們勞動的所得,而是爲了經驗神的同在。正如以色列的獻祭是獻給耶和華的“馨香之氣”(利1:9以及另外16處經文),保羅也要求基督徒“行事爲人對得起主,凡事蒙他喜悅”(西1:10),“因爲我們在神面前,……都有基督馨香之氣”(林後2:15)。

如果我們走進工作的地方,提出一個基本的問題,“這個地方如何可以成爲神聖潔同在之處”,我們會得到怎樣的結果呢?我們工作的場所鼓勵人們表現出神賜給他們的最好的一切嗎?這個地方以公平對待所有的人著稱嗎?這裏可以保護工人不受傷害嗎?這裏產出的產品和服務可以幫助整個社區更加繁榮嗎?

Jacob Milgrom, Leviticus: A Book of Ritual and Ethics, A Continental Commentary (Minneapolis: Fortress Press, 2004), 15.

所有工作着的神的百姓(利未記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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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結合了兩個常常相互對立的、不同羣體的視角——祭司和百姓的視角。它的目的是將所有神的百姓結合成一體,不因地位的不同而有所分別。在今天的工作場合,基督徒應當如何處理人們因爲在公司裏的財富和地位不同而彼此冒犯的事情呢?因爲似乎有益於我們的職業發展,我們就需要忍受權力的虐待嗎?我們是否也用流言蠻語來判斷同事,或者對一個公平的系統牢騷滿腹?我們注意到工作的時候,欺負弱者和偏袒所造成的傷害嗎?我們是否在提倡正面的文化、培養多樣性、建造一個健康的組織嗎?我們允許公開和相互信任的溝通,最小化背後的政治鬥爭,致力於獲得頂尖的表現嗎?我們創造出可以提出各種想法並加以探索、將最佳方案付諸行動的氛圍嗎?我們注重可持續發展嗎?

以色列的獻祭系統不僅滿足人們的宗教需要,而且還滿足了他們的心理和情感需要,因此融合了全人和全社區。基督徒們認識到,商業具有自己的目標,而且這些目標並不總是宗教性的。但是我們也知道,人並不等同於他們所做的事情或生產的物品。然而,這並不免除我們保持工作效率的責任,而是提醒我們因爲神饒恕我們,所以我們比別人有更多的理由考慮別人的需要,公平仁慈地對待每一個人(路7:47;弗4:32;西3:13)。

贖愆祭在工作場所的意義(利未記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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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的獻祭系統中每種獻祭都有各自的用途,但是贖愆祭(又叫補償祭)具有特殊的功能,因此與世上的工作有特別的關係。利未記中的贖愆祭是聖經關於悔改教義的種子。[4](民數記5:5-10是這段經文的直接平行經文。)根據利未記的記載,若有人犯罪,在鄰舍交付他的物上,或是在交易上行了詭詐,或是搶奪人的財物,或是欺壓鄰舍, 或是在撿了遺失的物上行了詭詐,說謊起誓,神要求這人要獻祭(利6:2-3)。這不是法庭判決的罰款,而是逃脫了懲罰的犯罪者後來“認識到”自己的罪過以後付出的補償祭(利6:4-5)。罪人自己的悔改而不是政府的起訴,才是贖愆祭的基礎。

這一類的犯罪常常發生在商業或其他工作環境中。贖愆祭要求悔悟的罪人賠償不當得利,並多償付百分之二十(利6:4-5)。唯有在人與人之間的事情上處理妥當,罪人才能通過把動物交給祭司獻祭而得到神的饒恕(利6:6-7)。

唯獨贖愆祭強調了因爲經濟虐待所造成的人際關係破裂如何得到醫治的幾個原則。

1.僅僅道歉不足以改正錯誤,也不足以補償不當所得之物,還得另外附加類似今天的懲罰性賠償的補償物。但是贖愆祭——不像法庭命令的懲罰性賠償——是由加害者自願承擔部分的損害,因此分擔了他們給受害者帶來的痛苦。

2.按照要求改正對另一個人的傷害,不僅對於被害人是公平的,對加害者也是一件好事。贖愆祭承認,那些意識到自己的犯罪和傷害性後果的人會被良心的折磨緊緊抓住。於是,它提供了更完全地處理罪愆的方式,讓事情和平地告一段落。這種獻祭表達了神的憐憫,平復了痛苦和傷害,讓傷害不至於惡化、演變成的暴力或更嚴重的傷害。它也消除了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屬)自己出面追討精確賠償的需要。

3.耶穌在十字架上的贖罪的工作並不免除今日神的百姓賠償損失的需要。耶穌教導他的門徒說,“所以,你在祭壇上獻禮物的時候,若想起弟兄向你懷怨,就把禮物留在壇前,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後來獻禮物”(太5:23-24)。愛人如己是律法要求的核心(利19:18,羅13:9引用了這句經文),而賠償損失是任何真誠的愛的基本表達方式。耶穌將救恩賜給了富有的稅吏長撒該。他提出的賠償比律法要求的更多,讓他成爲了那些真正理解饒恕的人的榜樣(路19:1-10)。

4.耶穌在馬太福音5:23-24中說的話也教導我們,若要與神和好,我們必須將與人和好當作先決條件。從神而來的饒恕是救贖的階段之一,它比賠償更高級,但並沒有取代賠償。

贖愆祭是一個有力的提醒,提醒人們神並不以那些被我們的惡行傷害的人爲代價來行使他饒恕的權利。他並不讓我們從負罪中輕易得到心理的釋放,作爲我們去補償自己造成的損失和傷害的廉價替代物。

Jacob Milgrom, Leviticus 1-16,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8), 345.

不潔和潔淨(利未記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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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一段經文的中心,利未記11:45解釋了整段經文的主要邏輯。“我是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耶和華,要作你們的 神;所以你們要聖潔,因爲我是聖潔的”(利11:45)。神要求以色列在生活的各個方面反映他的聖潔。利未記11-16處理如何區別“潔淨”和“不潔”食物的問題(11章),以及儀式上的潔淨問題(12-15章)。這一段經文結束於慶祝贖罪日的程序,這是潔淨百姓和神的聖所的日子(16章)。

基督徒也承認,我們生活的每個方面都需要對神在我們中間聖潔的同在給予回應。但是利未記裏的律法的主題和範圍讓今天的我們倍感困惑。在這些特殊的規定中,我們可以找到持久的道德原則嗎?例如,我們很難理解神允許以色列吃某些動物卻禁止他們吃另一些動物的緣故。以及爲什麼關注若干特殊種類的皮膚病(今天的我們甚至不能確認他們的種類)而忽略其他更嚴重的疾病。在人們面對的眾多疾病中,由黴菌引起的疾病就如此要緊麼?具體談到工作方面,我們能夠期待這些經文在食品工業、醫藥或是家庭與工作場所的環境污染等方面提供指導麼?像前文提到過的,我們尋找答案的方式,不是問是否要遵守爲不同情形而制定的規定,而是要探尋該經文如何指導我們如何爲社羣的福利提供服務。

肉類食物的選擇(利未記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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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利未記11章中關於肉類的選擇問題,存在着幾種貌似有道理的理論。每一種理論都有根據,但是並沒有任何一種得到了廣泛的認同。雖然我們在此不會討論這些理論的優劣,但是雅各·米爾格羅提出了一個與工作場所緊密相關的看法。[5] 他注意到三個主導因素:神嚴格限制了以色列人對肉類食物的選擇,教導他們特殊的屠宰方法,並且禁止他們吃血,因爲血代表了生命,所以是單屬於神的。據此,米爾格羅得出結論:以色列的飲食系統是爲了抑制人類殺戮的本性。簡而言之,“他們可以滿足自己的食慾,但是要抑制對權力的慾望。因爲生命是神聖而不可侵犯的,不容隨意的踐踏。”[6] 如果神決定關注牲畜的選擇和宰殺方法,那麼我們豈能忽視神對殺死人類有更嚴格的限制和審查?此看法對當今社會更加實用。舉例來說,如果農業、畜牧業和食品供應機構在動物的待遇和所處環境上對神盡每日的責任,那它們豈不是更應該留心工作人員的的安全和工作環境麼?

雖然利未記中記載了大量關於飲食的細節,並且因此而起的討論仍在繼續,但是對於任何基督徒來說,想據此規定所有信徒在食物的選擇,預備和食用上當做什麼不當做什麼,都是不合宜的。儘管如此,不論我們如何選擇食物,德里克·蒂德博爾都提醒基督徒要將聖潔置於首要的位置。無論一個人在這些複雜議題上的立場如何,都不能背離基督徒對聖潔的委身。聖潔呼籲我們無論吃喝都要“爲榮耀神”而行。[7] 這同樣適用於飲食的生產、預備和消費。

Jacob Milgrom, Leviticus 1-16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8), 704-42.

Jacob Milgrom, Leviticus 1-16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8), 105.

Derek Tidball, The Message of Leviticus (Downers Grove, IL: InterVarsity Press, 1996), 15.

處理皮膚病與黴菌感染(利未記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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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關於飲食的條例相比,關於疾病與環境污染的條例似乎主要關心的是健康。健康在今天同樣是關鍵的問題,即使聖經不包含利未記,對健康的關切仍然是崇高和神聖的。但是,如果認爲利未記提供了的方法,可以直接用來應對今日的傳染病和環境污染,那就是不明智了。我們距那時代已經幾千年了,甚至很難確定這些章節涉及的疾病到底是什麼。利未記中經久不衰的信息是:耶和華是生命的主,他必引導、看重並尊敬所有爲人羣和環境帶來醫治的人。即使利未記中特定的規則不能決定我們該如何進行醫療與環境保護,這條更重要的信息總是適用的。

關於聖潔的法規(利未記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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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潔法規中的某些指令似乎僅對古代以色列的世界有意義,而另外的一些指令看起來則是歷久不衰的。一方面,利未記要求男人不可損壞鬍鬚的邊緣(利19:27),另一方面,法官必須在法庭上秉公執法不徇私情(利19:15)。我們如何判斷哪些指令可以直接應用在今天呢?瑪麗·道格拉斯卓有成效地闡述了爲何將聖潔理解爲道德秩序可以幫助我們將這些指令建基於神之上,並且使得它們的變體也具有意義。

將聖潔的概念理解爲秩序而非混亂,就是要認定公正、表裏如一爲聖潔,而自相矛盾、表裏不一爲不聖潔。偷盜,謊言,假見證,缺斤短兩,一切的謊言例如說聾子的壞話(可能還對他們擺出笑臉),又如在心裏恨你的弟兄(可能同時在對他好話),這些都是明顯的表裏不一。[8]

某些有利於建立良好秩序的做法(例如修剪鬍鬚)是否重要,是和具體的處境相關的。而其他做法則是在任何處境下都是至關重要的。我們可以依照一個做法是否在我們的處境下有益於建立良好的秩序來對其進行區分。下面我們將探討與工作和經濟活動直接相關的章節。

Mary Douglas, Purity and Danger: An Analysis of the Concepts of Pollution and Taboo (London: Routledge, 1966), 53-54.

拾穗(利未記19: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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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古代的收割方法不如今天的如此高效, 利未記19:9-10還是要求以色列人收割得更少一些。首先,他們不可以收割田地的邊角部分。至於邊角部分要留下多少似乎是由田主決定的。其次,他們也不可以拾取任何遺落在地上的出產。當穗子從正在收割的禾捆上掉下來時候要如此,同樣,當葡萄從已經砍下的枝子上掉下來的時候也要如此。再次,他們只能收取葡萄園一次,想必是只能收取那些已經成熟的葡萄,好讓他們中間的窮人和外來移民可以摘取一些晚熟的果實。[9] 窮人和寄居的外國人被歸爲同類,是因爲他們不擁有土地,因此只能以手工勞作來獲取食物。古代近東的法律常有惠及窮人的內容,但是僅有以色列的法規將此覆蓋到寄居的外國人。這是神的子民不同於周圍列國的又一特徵。還有一些經文將寡婦和孤兒也歸於此類。(其他提到拾穗的經文包括出22:21-27;申24:19-21;士8:2;得2:17-23;伯24:6;賽17:5-6,24:13;耶6:9,49:9;俄1:5;彌7:1。)

我們也許會認爲這些拾穗的條例表現了憐憫與公義,但是根據利未記的記載,允許他人在自家的莊田裏拾穗是聖潔所結的果子。我們這樣做,是因爲神說,“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利19:10)。這是區分慈善與拾穗的關鍵。就慈善來講,人們是自願地施捨給有需要的人。這雖是良善與高貴的的事,卻不是利未記所談論的。拾穗條例規定了土地擁有者的責任,他們必須允許窮人和社會邊緣人羣能夠接觸到生產資料(利未記中的土地)並自行進行生產勞作。與慈善不同,它並不依賴於土地擁有者的慷慨大方。從這層意義上講,它更像是稅收而非慈善捐贈此外,與慈善不同的是,它並不是給窮人的一種失業救濟金。通過拾穗,窮人可以在土地上自力更生,這與那些土地擁有者並無二致。這條命令說白了就是要求所有人都有權利使用神所創造的生產資料。

如何將拾穗的原則實踐於當今社會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很多國家都需要進行土地改革,才能保證土地屬於農民,而不是被控制在反覆無常的政府官員手裏或者被地主用腐敗的手段據爲己有。對工業化程度較高以及知識導向型的經濟體來講,土地並不是生產活動的主要因素。教育、資本、產品與就業市場、運輸系統和反歧視法案法規則是窮人提高生產效率所需要的。因爲基督徒並不比其他人更有能力來準確地判斷何種方案是最有效的,所以應當向全社會徵集方案。當然,利未記並不包含一個現成的制度,可以適用於今天的經濟活動。但是,利未記中的拾穗制度確實要求生產資料的所有者承擔責任,要他們確保社會邊緣人羣有謀生的機會。個別的企業主不能爲所有失業或待業的工人提供機會,當然在古代以色列,僅靠一塊莊田也不能爲整個地區提供拾穗的機會。但生產資料的所有者們要成爲提供工作機會的關鍵人物。或許,基督徒通常都要感謝企業主在他們的職位上爲社羣提供的工作機會。

(更多聖經中關於拾穗的經文,參見​《出埃及記和工作"出埃及記22:21-27" 和 《路得記和工作 "路得記2:17-23" 。)

Jacob Milgrom, Leviticus 1-16,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8), 225.

诚信(利未記1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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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中記載了禁止偷盜、行事虛假、謊言和起假誓褻瀆神之名的命令,這些命令都可以在出埃及記20章的十誡中找到對應的我們更加熟悉的表達方式。(更多關於誠信的經文,參見www.theologyofwork.org網站中 Truth and Deception 一文中的Truth-telling in the Bible” 和 “There May Be Exceptions to Truth-telling in the Workplace”部分)利未記的特別之處,在於它表達“你們不可彼此說謊”時使用的希伯來語(利19:11;重點爲作者所加).照字面意思講,是說“人不應當向他的近人說謊”,近人就是指“同伴”、“朋友”或者“鄰居”。這當然包括社羣中的以色列同胞;但是,基於利未記24:19,以利未記24:17-22爲背景,看來近人也包含了寄居者。以色列民族的倫理道德水平要明顯地高於他們周圍的列國,甚至他們會以對待本地出生的國民的方式來對待外來移民。

無論如何,這裏的要點是,講真話與撒謊對人與人之間關係的影響。謊言並不僅僅是虛報了一個冰冷的事實,而是對同伴,朋友或者鄰舍的背叛。我們對他人所講的應該是神的聖潔從我們中間真誠地流露出來的,而不僅僅是爲了避免明目張膽的撒謊而使用的技術性的語言。當美國總統比爾克林頓說:“我和那個女士之間沒有性關係”,他頭腦中也許有些曲折的邏輯,這種邏輯讓他這句話在技術上並不是謊言。但是他的同胞們感受到的是他破壞了總統與民眾之間的信任,不久他就承認並接受了這一看法。他已經違反了不可向他人說謊的義務。

在很多工作場合,需要指出事物的積極面和消極面,包括產品、服務、個人、組織或者形式。基督徒表達自己的觀點的時候,並不需要迴避激進的溝通方式。但是他們的溝通方式不可以向他人傳遞虛假的內容。如果技術上無誤的言辭給他人留下了虛假的印象,這仍是違背了講實話的義務。實際情況是,每當對事物真實性的討論淪落成對言辭的技術性選擇,我們就該問問自己是否正在打算在此情景下向他人說謊。

公平地對待工人(利未記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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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欺壓你的鄰舍,也不可搶奪他的物。僱工人的工價,不可在你那裏過夜,留到早晨。” (利19:13)打散工的人通常是那些自己沒有可耕作土地的人。他們特別依靠每日所得的薪水來生活,所以需要在每天收工的時候拿到報酬(參考申24:14-15)。在當代,與之類似的情形就是僱主利用工人的弱勢來指定工作的內容和條件。例如,工人被強制去支持老闆偏愛的政治候選人,或者僱主期待工人延長工作時間。這些行爲雖然在多數地方是違法的,但不幸的是,它們還是很常見的行爲。

如果打散工者不能提供合法的僱傭關係所必需的證件時,則產生的爭議更大。此種情況遍及全球,涉及到難民、流離失所者、無城市暫住證的農村人、非法移民、童工等等。這些人通常從事農業、園林、計件手工業、餐飲業和小型工程,此外還有各種非法職業。因爲僱主和僱工的做法都是違法的,所以工人幾乎不能得到僱傭合同和政府法規的保護。僱主可能會趁機付給他們比合法僱工更少的時薪,取消他們的福利,並且要求他們在惡劣和危險的環境下工作。他們可能會成爲虐待和性騷擾的對象。在大多數情況下,他們完全依賴於主人的仁慈。僱主如此對待僱工是正當的麼?當然不是!

那如果這些工人是心甘情願地從事這些次等的工作呢?在很多地方,無證工人隨處都有,例如在園藝與建築用品店外面,在農貿市場和其他人羣聚集的地方。僱傭他們合適麼?如果是的話,那麼僱主是否有責任提供給他們那些合法工人才享有的權利?例如最低工資、健康福利、退休計劃、病假工資和裁員賠償。面對這種情況,基督徒是否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行事呢?還是在法律滯後於現實的時候保持一點靈活性呢?考慮周到的基督徒不可避免的會對此給出不同的結論,因此很難確定一個“萬全”的方案。無論基督徒如何處理這些問題,利未記提醒我們聖潔(而非實用的權宜之計)必須是我們考慮的核心。而勞工事務中的聖潔應當出於對最弱勢工人的關切。

殘障人士的權利(利未記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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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咒罵聾子,也不可將絆腳石放在瞎子面前,只要敬畏你的神。我是耶和華” (利19:14)。這些命令生動的描繪了那些殘酷對待殘障人士的畫面。聾人不能看聽見咒詛,盲人也不能看見障礙物。因此,利未記19:14提醒以色列人要“敬畏你們的神”,因他能聽見能看到每一個人在工作中所受的待遇。例如,身有殘疾的工人並不一定需要健全人使用的辦公器材和設備。但是應該提供給他們機會,讓他們最大地發揮其工作能力,像其他所有人一樣。通常來講,殘障人士最需的是不要拒絕他們去做力所能及的事情。再者,利未記中的命令並不是說神的子民要慷慨的對待其他人,而是神的聖潔給所有按照他形象創造出來的人權利去從事合適的工作。

行公義(利未記19: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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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施行審判,不可行不義,不可偏護窮人,也不可重看有勢力的人,只要按着公義審判你的鄰舍。不可在民中往來搬弄是非,也不可與鄰舍爲敵,置之於死。我是耶和華。”(利19:15-16)

這一簡短的章節支持了我們熟悉的聖經關於公義的價值第一節先講如何應用於法官,後講如何應用於每個人。法庭斷案時不可以有偏頗,判斷鄰舍時也不可不公。希伯來文的用詞強調了人與事件的外表對法官造成的誘惑。直譯的話,利未記19:15是說:“審判時不可行不義。不可仰起窮人的臉也不可尊敬有勢力之人的臉。你當以正直判斷你的鄰居。”法官必須拋棄成見(他們看到的“臉”),以便能無偏頗的瞭解事情的原委。這同樣適用於我們在工作、學校和城市生活中的各種社會關係。在每種處境下,基於各種社會偏見,有的人擁有特權而有的人受到壓制。設想一下,如果基督徒在判斷之前能夠先深入瞭解一下別人和具體情況,那會帶來怎樣的不同。如果我們在背地裏抱怨別人之前,能先花時間瞭解一下那個煩人的傢伙,會怎樣?如果在學校、大學和城市生活中,我們勇敢地和自己舒適帶之外的人共處一段時間,會怎樣?如果我們能仔細斟酌一下那些有令我們不快的觀點的報紙、電視和媒體,會怎樣?尋找深層次原因師是不是可以讓我們更有智慧,將工作做得又滿意又公正。

利未記19:16提醒我們,社會偏見是個不容忽視的問題。希伯來文的字面意思是:“不可站在你鄰舍的血旁邊。”按照前一節的法律用語,帶有偏見的見證(“是非”)會將被告的置於死地(“血”)。在那種情況下,不但說偏袒的話是錯誤的,就連看到有人被誣告而袖手旁觀也是錯誤的。

工作場所中的領袖通常要扮演仲裁者的角色。員工目睹了工作場所中的不公義之後,很自然地會考慮該不該把自己牽扯進去。利未記宣告說,主動地支持被虐待者,是神聖潔子民的一項基本要素。

從更廣泛的程度講,利未記要它關於聖潔的神學異象加諸整個社區。我們共享社區和經濟,而它們的健康正到了緊要關頭。漢斯·昆指出了商業、政治和信仰之間必要的相互關係:

不要忘記經濟思想與行爲,並非是價值無涉或者價值無關的……正如企業的社會責任與生態責任不能簡單地強加給政治家,所以道德與倫理責任也不能簡單地強加於宗教……不,倫理行爲不應該僅僅是銷售計劃、營銷策略、生態薄記和社會資產負債表之外的私人附加物,而是要自然地成爲人類社會行爲的框架。[10]

任何工作場合——家庭、商業、政府、學術、醫療、農業及其他一切——都要履行有一個責任。就是所有人都被呼召要成爲聖潔。在利未記19:15-16,聖潔始於以超越表面價值的洞察力來看待他人。

Hans Kung, Global Responsibility: In Search of a New World Ethic (New York: Continuum, 1993), 32-33, quoted in Roy Gane, The NIV Application Com­mentary: Leviticus, Numbers (Grand Rapids: Zondervan, 2004), 352.

你當愛人如己 (利未記19: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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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中最著名的命令莫過於“愛人如己”了 (利19:18)。這一命令是如此的徹底,以至於耶穌和拉比都將其視爲兩條最大的誡命之一,另外一條就是:“以色列啊,你要聽,耶和華我們的神是獨一的主”(可12:29-31;參見申6:4)。使徒保羅引用利未記19:18,寫了“愛就完全了律法”(羅13:10)。

既適用於別人,也適用於我們自己。

此命令的關鍵點在於“如己”。至少在某種程度上,我們大多數人是爲自己工作。工作中很有強的利己的成分。我們知道如果我們不工作,就沒飯吃。聖經讚許了這種動機(帖後3:10),不過利未記19:18所講的“如己”,就要求我們也要將通過工作服務他人作爲我們的動機。這是很高的要求——如何在工作中滿足自己,也要如何在工作中服務他人。如果我們必須做雙班才能達到這個要求——一班爲自己,一班爲鄰舍——那就近乎不可能了。

幸運的是,我們可以在一份工作裏同時愛自己與鄰舍,至少我們的工作可以爲客戶、市民、學生、家庭成員和其他消費者提供有價值的物品。老師收到用於支付賬單的薪水,同時教給學生對他們同樣有價值的知識和技能。酒店管家收到工資,同時爲客人提供乾淨而衛生的房間。在大多數工作中,如果我們提供給他人的價值少於我們得到的報酬,我們就工作不了多長時間。但是,如果在某種情況下,我們可以讓利益向自己傾斜呢?有些人可能有足夠的權力來得到超過他們真正提供的價值的工資和獎金。有政治背景或者腐敗的人可能會以合同、補貼、獎金和安插工作機會的形式爲自己爭取大量的報酬,同時爲他人幾乎不提供任何價值。幾乎我們所有人都有機會,在逃避職責的同時,仍然得到報酬。

讓我們開闊一下思路,如果我們在工作中有較大餘地的選擇權,與實現自我的利益最大化相比,服務他人能多大影響我們的選擇呢?幾乎所有的工作都可以服侍別人,討神的喜悅。但這並不意味着每個職位或工作機會都可以爲他人提供等價的服務。當我們選擇的工作可以爲我們帶來高薪、信譽、安全感、舒適和輕鬆時,我們是在愛自己。當我們選擇的工作可以提供人們需要的產品與服務,可以爲被邊緣化的人們提供機會,可以爲神的創造之物提供保護,可以提供民主、真理、和平和美麗時,我們就是在愛別人。利未記19:18提醒我們後者對我們同樣重要。

保持友善?

與努力去達到這個高要求相比,將“愛人如己”中庸地理解成“友善”就顯得容易多了。但通常“友善”不過是表面行爲以及從周圍的人中間脫離出來的藉口。利未記19:17 吩咐我們做的正與此相反。“總要指摘你的鄰舍,免得因他擔罪。”(利19:17)。這兩個命令——愛鄰舍和責備鄰居——看起來似乎不搭,但是在箴言裏卻放在了一處,“當面的責備,強如背地的愛情”(箴27:5)。

令人遺憾的是,太多時候,我們在教會聽到教訓是要我保持友善。如果這成爲我們在工作場所的準則,它可能會對我們的個人和職業造成災難性的影響。友善的態度可以讓基督徒逐漸接受欺凌者和霸王們對自己和他人的虐待與操縱。友善的態度可以導致基督徒管理者在工作績效評估中掩蓋工人的缺點,從而剝奪了他們提高技能和爲工作做長久考慮的理由。任何人都可能爲了保持友善而變得抱怨,心懷惡意或者尋求報復。利未記告訴我們,愛別人有時意味着要去誠實地責他們。這不是讓自己感覺遲鈍的理由。當我們責備別人時,我們需要保持謙卑——在同種情況下,我們也可能需要被責備——和同情心。

關於在工作場所的愛人如己的更全面的討論,請參考​www.theologyofwork.org網站Ethics at Work Overview一文中的​ "The Command Approach in Practice"以及"The Character Approach" (譯者註:只有英文)。

誰是我的鄰舍?(利未記19: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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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吩咐以色列人可以欺壓寄居的外邦人(利19:33)。(相同的希伯來語的動詞出現在了利25:17,“你們不可彼此虧負”)這條吩咐繼續說,“和你們同居的外人,你們要看他如本地人一樣,並要愛他如己,因爲你們在埃及地也做過寄居的。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利19:34)。這節經文是個很突出的例子,強烈地表明瞭在利未記中,法律的道德力量(“愛外人如同自己”)與神的存在之間有不可分割的聯繫,“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你們不可以欺壓外國人因爲你們屬於一位聖潔的神。

寄居的外邦人以及孤兒寡婦(見前文的利19:9-10),是缺少權力的邊緣人羣中的典型。在今日的工作場所,權力的差異不僅源自國籍和性別的差異,還源自各種其他因素。無論是什麼原因,大多數工作場所都會發展出一種衆所周知的權力結構,無論公開承認與否。從利未記19:33-34,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基督徒應該在工作中公平地對待別人,來表達對神真實的敬拜。

公平交易(利未記19: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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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段禁止使用虛假的尺、稱、升、鬥在交易中作弊,而且特別提到了天平與砝碼這些交易中的標準器具。文中提到了各種測量手段,說明這一規則的適用範圍之廣,從大片的土地到最小的各類乾溼物品。希伯來文中的tsedeq (和合本譯爲“公道”)在利未記19:36中出現四次,它表示誠信和無可指摘的好品格。所有的重量和尺寸都應該是精確的。簡單地說,買家支付了多少,就應該得到多少。

賣家有各種各樣的手段,讓買家實際得到的比他們設想的要少。這些不限於篡改重量,面積和容積的數據。誇張的宣傳、誤導性的統計數據、無關的比較、不能信守的承諾、“霧件”和隱藏條款都還只是冰山一角。(工作場所中的更多應用,請參見www.theologyofwork.org網站的“Truth-telling in the Workplace” 。(譯者註:只有英文)

一位爲大型信用卡發卡機構工作的女性講述了一個令人不安的,與上述問題相關的故事:

我們的工作是要爲有不良信用記錄的窮人提供信用卡。雖然我們收取高利率,但是我們的顧客的默認利率是如此之高以至於我們不能簡單地通過利息賺錢。我們必須尋找其他途徑產生費用。

有個挑戰是,我們的大多數客戶都害怕債務,所以他們按時支付每月的賬單。如此一來就沒有費用可收了。所以我們有一個讓他們放鬆警惕的技巧。在最初的六個月,我們在每個月的15號發出賬單,到期日設定爲下個月的15號。他們會熟悉這個模式並積極地在每個月的14號付款。在第七個月,我們會在當月的第12日發出賬單,並將到期日設置爲下個月的12日。他們並不會注意到這個改動,並且像往常一樣在14號付款。如此一來,我們就得手了。我們會藉着逾期付款收取他們30美元的服務費。並且,因爲他們有拖欠付款的行爲,我們可以藉此提高他們的利率。在下個月,揹着債務的他們就一月又一月地陷入了產生費用的循環裏。[11]

很難看出,依賴於欺騙或誤導人們賺取利益的交易或業務,對於那些被呼召來跟隨聖潔的神的人們來說,是一個合適的工作方式。

Name withheld by request, as told to TOW Project Editor William Messenger at a meeting of the Fordham Consortium at Seattle Pacific University, August 5, 2011.

安息年與禧年(利未記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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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25章制定了安息年,每七年一次(利25:1-7),而禧年是每五十年一次(利25:8-17),爲了讓以色列的內部經濟分別爲聖。在安息年,所有土地都要停耕,這看起來是一個健全的農業慣例。而禧年則激進很多。每五十年,所有租賃或抵押的土地都要歸還原來的所有者,所有的奴隸和債務工都要被釋放(利25:10)。這自然就造成了銀行業和土地交易方面的困難,爲了緩解這些困難,便制定了某些特別的規定(利25:15-16),我們稍後會探討到。其根本意圖與拾穗法(利19:9-10)中所看到的一樣,是爲了確保每個人都能夠獲得生產資料,無論是家庭農場還是簡單到自己的勞動成果。

我們並不完全知道以色列是否實際上大規模地遵守了禧年或與之相關的反奴隸制的規定(例如利25:25-28,39-41)。無論如何,利未記25章中豐富的細節強烈地暗示我們,律法的內容是以色列已經履行的或者應當去履行的。而不是將禧年視爲烏托邦式的文學小說,禧年被普遍地忽視,似乎並不是由於它是不可行的,而是因爲富人們不願意接受它帶來的社會和經濟影響,因爲這會給他們造成損失和混亂。[12]

保護貧困的人

以色列征服迦南之後,這片土地被分配給了以色列的各個宗族與家族,這記載在民數記26章和約書亞記15-22章。“地不可永賣”,因爲地是屬於耶和華的,而不是屬於人的(利25:23-24)。[13] 禧年的效果就是防止任何家庭通過出售、抵押或永久性出租,永遠地喪失了其分配到的土地。實質上,任何土地的出售都是期限不超過禧年的定期租賃(利25:15)。這爲貧困的人提供了籌款的渠道(通過出租土地),同時不會剝奪其子孫後代的生產資料。利未記25章的規則是不容易弄明白的,米爾格羅姆通過劃分了貧困的三個階段,使得這些規則清晰了很多。[14]

  • 利未記25:25-28表述了第一個階段。一個人可能只是變得貧窮。假設一個農民借錢買了種子,但沒有足夠的收穫以償還貸款。因此,他必須出售一些土地給買家以償付債務,併爲下一次耕作購買種子。如果此農民有個同族人要充當“贖回人”的角色,他可以根據從歸還土地到禧年之間的土地出產付錢給買家。在禧年之前,這塊土地屬於“贖回人”,但允許這個農民在其上工作。
  • 第二個階段則更加嚴重(利25:35-38)。假設土地沒有被贖回,農民再次陷入無法擺脫的債務,他全部的土地都會歸於債權人。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必須向該農民提供必要的資金,讓他能在自己的土地上作爲佃戶繼續耕種,但不得向他徵收利息。農民將利用作物的利潤來分期償還這筆貸款,或許還能清償債務。如果是這樣的話,農民會重獲他的土地。如果貸款在禧年之前沒有全部還清,到那時土地將會歸還給該農民或其繼承人。
  • 第三階段則會進一步地嚴重(利25:39-43)。假設前一階段的農民不能夠償還貸款,甚至不能養活自己和家人,他將暫時受到債權人一家的約束。作爲包身工,他將爲工資工作,所得工資完全是爲了償付債務。在禧年,他將收回他的土地並重獲自由(利25:41)。在這些年裏,債權人不能讓他像奴隸一樣工作,不能將他像奴隸一樣賣給別人,也不能嚴苛的管轄他(利25:42-43)。債權人必須“敬畏神”,即承認如下事實:所有神的子民都是神的奴隸(NRSV譯作“僕人”),是神滿有恩典地從埃及地領出來的。他們不屬於任何人,因爲他們已經屬於神了。

這些規則的要點就是,以色列人永遠不會成爲其他以色列人的奴隸。可以想像得到,貧窮的以色列人還是可能將自己作爲奴隸賣給在那地方富裕的寄居者(利25:47-55)。即使發生這種情況,交易也不能是永久性的。賣身爲奴的人必須保留富足之後可以爲自己贖身的權利。如果他沒有能力爲自己贖身,他本家的近親也可以作爲“贖回人”介入,”贖回人”按照距禧年的年數付錢給這個外國人。因爲在禧年,窮苦的以色列人都會重獲自由。在被賣的那段時間裏,人們不可嚴苛的對待他們,待他們應該像常年的僱工一樣。

禧年在今天意味着什麼呢?

禧年在以色列的家族體制之下運作,它保護了宗族的權利不被剝奪,即他們可以在自己祖輩的土地上進行耕作。他們認爲這些土地是屬於神的,並且他們能享用這些土地是他們與神的關係帶來的福利。這些社會和經濟條件已經不復存在,從聖經的角度來看,上帝不再通過單個的政治性國家來執行救贖。因此,我們必須從我們所處的時代來看待禧年。

關於如何適當地將禧年應用於當今社會,存在着多種觀點。舉一個嚴肅地考慮了當今現狀的例子,克里斯托弗·賴特(Christopher Wright)撰寫了大量關於基督徒如何應用舊約律法的作品。[15] 他確定了這些古老法律中隱含的原則,以便把握它們在今天的道德含義。因此,他從三個基本的角度考慮禧年的問題:神學,社會和經濟。[16]

神學上,禧年確認了耶和華不僅是擁有以色列土地的神,他對古往今來及整個自然界都擁有主權。他從埃及救贖了他的子民,這使得他要爲他們生活的各個層面提供供應,因爲他們是他自己的。因此,以色列遵守安息日、安息年和禧年,是順服和信靠的表現。就實際而言,禧年體現了所有以色列人都可以有的信心,就是神將供應他們的家庭在近期及未來的需要。同時,它呼籲富人相信,同情地對待債務人仍然會獲得足夠的回報。

從社會角度來看,以色列的家族結構中最小的單位就是包含了三四代人的家庭。禧年提供了社會經濟解決方案,以便在面對經濟災難時,保持家庭的完整。家庭債務在古今都是個現實問題,其影響包括一大串的社會弊病。禧年旨在通過限制它們持續的時間,來抑制這些消極的社會後果,使後代不必承受他們遠祖的負擔。[17]

經濟的角度則揭示了我們應用於今天的兩個原則。首先,神要公平地分配地球的資源。根據神的計劃,迦南地被公平地分配給人民。禧年不是要重新分配土地,而是恢復到當初的分配方案。賴特說:“因此,禧年不僅批判大量土地及相關財富的個人性累積,同時也批判了大規模的集體主義或國有化,它們破壞了所有具實際意義的個人所有權或者家庭所有權。”[18] 其次,每個家庭都必須有機會和資源來養活自己。

在大多數的現代社會,人們不能通過賣身爲奴來償還債務。破產法爲那些負擔不起債務的人解除了壓力,後代也無須承擔祖先的債務。生存所需的基本財產也可以得到保護而不至於掠奪。儘管如此,利未記25章提供的機制似乎比當代的破產法更廣泛。不僅僅爲窮苦人羣提供了人身自由和些許財產,而且還確保人人都有謀生的機會並擺脫代際貧困的機會。解決辦法既不是靠施捨,也不是靠大量的財產撥款,而是在於社會價值觀和社會結構,使每個人都有機會做富有成效的工作,正如利未記中的拾穗法所表明的那樣。現代社會在這方面真的超過了古代以色列嗎?今天,在反奴役法沒有得到充分執行的地方,還有數百萬的人被奴役或者當債務工,應當怎麼辦?爲了真正地解決這個問題,基督徒應當做什麼?

Christopher J. H. Wright, The Mission of God (Downers Grove, IL: InterVarsity Press, 2006), 296.

Bruce Waltke and Charles Yu, An Old Testament Theology (Grand Rapids: Zondervan, 2007), 528.

Jacob Milgrom, Leviticus,: A Book of Ritual and Ethics, A Continental Commentary (Minneapolis: Fortress, 2004), 299-303.

Christopher J. H. Wright, Old Testament Ethics for the People of God (Downers Grove, IL: InterVarsity Press, 2004), chapter 9.

The following discussion of these three angles is indebted to Wright’s exposition in The Mission of God, 296-300. Chapter 5 titled “Economics and the Poor” in Old Testament Ethics is also helpful and relevant, but ranges far beyond the jubilee concerns of Leviticus 25.

Christopher J. H. Wright, The Mission of God (Downers Grove, IL: InterVarsity Press, 2006), 296-97.

利未記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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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可以從利未記得出的最重要的一條結論是,我們被呼召作神的子民,是要我們在工作中反映出神的聖潔。要我們將自己與那些反對神道路的行爲分開。當我們反映出神的聖潔時,我們發現自己進入了神的同在,無論是在工作、家庭、教會還是社會裏。我們反映上帝聖潔,不是憑着懸掛經文、背誦禱詞、戴十字架,甚至不是靠保持友善。我們憑藉的是愛我們的同事、客戶、學生、投資者、競爭者、對手以及我們所遇到的每一個人,如同我們愛自己一樣。實際上,這意味着我們在工作中,如何讓自己受益,也要讓他人受益。這使我們的動機、勤勉、權力行使、技能發展甚至工作的選擇都變得更有活力。這意味着,但凡可行,都要爲整個社羣的利益而工作,要與其他人一起和諧地工作。這意味着要努力改變社會的結構和制度,以反映上帝的聖潔,正是他將以色列人從奴役和壓迫中解救出來。當我們這樣做的時候,我們通過神的恩典發現他的話得到應驗:“我要在你們中間立我的帳幕,我的心也不厭惡你們。 我要在你們中間行走,我要做你們的神,你們要做我的子民”(利26: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