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重承諾(民數記30)
民數記30章裏,談到一套判定承諾、宣誓、許願有效與否的詳細流程。不過,基本精神也很簡單:要做到你說你會做的事。
「人若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要約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民30:2)。
詳細的流程主要是在講怎麼處理例外情形,有人承諾了超過自己能力、權力以外的事情時該怎麼辦。(經文所述規約,和某個受男性管轄女性的情景有關。)雖然例外是有的–不可以一開始就硬要那沒有能力、權力做到的人履行承諾–但是耶穌提到這段經文時,他提出一個更好的最高法則:不要承諾你不能做的、和做不到的(太5:33-37)。
與工作相關的保證誘使我們,陷入重重的作業細節、質量要求、例外處置、還有真的做不到時的辯解和理由。這之中許多當然是合情合理的,像是契約中不可抗力之因素:假如受到法庭命令、自然災害...等之限制,以致立約一方無法履行職務時,得以免責。這樣並不僅止於看重契約上所立下的文字而已。有時候協議是握個手就成立了。有時候會有些漏洞。我們是不是應該記住協議成立的初衷,而不只是法律、契約的文字?信任是職場工作的關鍵要素,如果我們承諾超過我們所能的、或者我們所做的低於我們所承諾的,那就無法彼此信任了。這不僅是生活的真實體驗、更是耶和華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