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姦淫”(出埃及記20:14)

聖經註釋 / 工作神學項目出品

工作場所是最常出現通姦的地方之一,這並不是說姦淫一定出現在工作場所,而是因爲通姦常常因工作關係而產生。這條誡命的第一應用是字面意義的應用。已婚的人不應該與配偶以外的人在工作中或因一起工作的緣故而發生性關係。很明顯,這條規則排除了賣淫、色情圖片、通過性交爲人代孕等性職業,至少在大多數情況下,當工作的人具有某種程度的自由選擇時應當如此。但是,任何侵蝕到婚姻關係的工作都違背了第七條誡命。這樣的情況會以各種方式發生。醫院、風險創業企業、學術機構和教會,以及凡鼓勵同工之間建立堅強的情感紐帶,但又缺少合適的支持讓他們忠實於自己配偶的工作,都有這種危險。那些需要人保持較長時間肢體接觸的工作,或者沒有要求同事之間在下班之後保持合理界限的工作,比如長期出差等情況,也存在危險。有些工作讓人遭受性騷擾,或者給員工壓力,讓他們與那些掌權的人發生性行爲。有些工作讓人自我膨脹或讓人容易被引誘,比如名人、運動明星、商業大鱷、政府高層和非常富有的人在工作中可能面臨這種危險。有些工作需要長時間(在身體上、精神上或情緒上)離家,從而磨損了夫妻間的連結。這些工作都可能帶來危險,因此基督徒應該識別和避免它們,或想法減輕或防禦這樣的危險。然而,第七誡命的嚴重性並非源於姦淫乃是非法性行爲,而是因爲這種行爲破壞了神命定的聖約。神創造了丈夫和妻子成爲“一體”(創2:24),耶穌在評論第七條誡命的時候也強調了神在婚姻契約中的角色。“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太19:6)。因此,犯奸淫不僅是指與不應該發生性關係的人發生了關係,也是在破壞與主我們的神之間的契約關係。事實上,舊約頻繁的使用通姦這個詞,以及它所包涵的意象來指拜偶像的行爲,而不是譴責姦淫之事。先知們常常把以色列對敬拜獨一真神的聖約不忠稱爲“行淫”或“娼妓”,比如以賽亞57:3, 耶利米3:8, 以西結16:38, 何西阿2:2, 以及其他多處經文。因此,任何破壞對以色列神之信仰的行爲就是在象徵意義上犯了姦淫,不管它有沒有包含非法的性行爲在內。對“姦淫”的用法將第一,第二,及第七條誡命統一起來,並且提醒我們:十誡表達了我們與神的唯一契約,而不是某種規則系統最重要的十條規則。

因此,我們應當避開那些要求或引導我們拜偶像或拜別神的工作。很難想象基督徒去做塔羅牌解讀者,拜偶像的藝術製作人或音樂製作人,或出版瀆神書籍的出版人。基督徒演員可能會發現自己很難表演那些瀆神的,反宗教的,或屬靈上敗壞的角色。我們在生活中所做的一切事,包括工作在內,都會在某種程度上增強或削弱我們與神的關係;在一生當中,工作所帶來的持續壓力對我們屬靈上的消耗可能是毀滅性的。在我們能夠選擇的範圍內,應當把這個因素納入我們職業選擇的決定中。

姦淫的獨特性在於它破壞的契約是我們與神所訂立的聖約。但是,豈不是基督徒所做的每一個許諾或協議都暗含着與神的立約嗎?保羅勸勉我們說,“無論做甚麼,或說話或行事,都要奉主耶穌的名,藉着他感謝父神。”(西3:17)。合約、許諾和協議無疑是我們用言語或行爲,或二者一起去完成的事情。如果我們都以主耶穌的名義去做,那麼就不能說有某些契約因爲是與神訂立的,因此需要遵守,而另一些契約僅僅是與人訂立的,所以不用太在意。我們要遵行所有的協議,並要避免引導他人違揹他們的契約。“遵守你的諾言,並且幫助別人遵守他們的”是對第七條誡命在工作中的應用的一個很好的引申。它或者包含在出埃及記20:14本身的陳述中,又或是通過闡釋新舊約的教訓能夠知道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