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約之書中的判例(出埃及記21:1-23:33)

聖經註釋 / 工作神學項目出品

十誡後,出埃及記記錄了一系列的判例。它沒有進一步發展出詳細的原則,而是給出瞭如何在日常生活中各種常見的各種情況下應用神的律法之範例。作爲判例,它們都屬於以色列人日常會遇到的情況。確實,通觀摩西五經(妥拉),我們很難將具體的律法和有關的敘事與勸勉剝離開來。判例的以下四個部分對現今的工作尤其適用。

奴役或合同制的苦役(出埃及記2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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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神把希伯來人從埃及人的奴役中解放出來,但在聖經中神並沒有普遍禁止奴隸制。在特定情況下神允許奴隸存在,只要奴隸們被視爲社區中擁有完整權利的成員(創17:12),與非奴隸享有同樣的休息時間和節假日(出23:12;申5:14-15;12:12),並且被人道的對待(出21:7,26-27)。 更重要的是,奴隸不會是希伯來人永久的身份,而是爲家境困難、若不爲奴就要陷入絕望的貧困之人提供的一種自願的、暫時的避難方式。“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的出去”(出21:2)。主人若殘忍對待奴隸,奴隸就可以立刻得到自由(出21:26-27)。這使得希伯來人的奴隸制更像一種個體間長期的勞動合同,而不太像那些以永久的種族/階級/民族壓榨爲特徵的當代奴隸制。

希伯來女奴在某種意義上受到更多的保護。人們購買一個女奴的主要目的是讓她可以成爲買主或買主兒子的妻子(出21:8-9)。作爲妻子,她擁有與奴隸主同等的社會地位,並且這項交易的功能更像是付出了一份嫁妝。事實上,她甚至在律法中被稱爲“妻子”(出21:10)。更進一步,如果買主沒有賦予女奴以普通妻子完整的權利,他必須給她自由。“他就可以不用錢贖,白白的出去”(出21:11)。然而在另一種意義上,女性比男性的保護少很多。每個未婚女性都可能被不情願地出賣,成爲別人的妻子。儘管這讓她成爲一個妻子而不是奴隸,但是被強迫的婚姻真的比被強迫勞動更好嗎?

此外,一個明顯的漏洞是,一個女孩或女人可以被買來給男性奴隸做妻子,而不是做奴隸的主人或主人的兒子的妻子。這就讓她們成爲買主的永久奴隸(出21:4),甚至當丈夫的奴隸期結束之後也無法得到自由。如此一來,這個女人就成爲主人永久的奴隸,而主人並不是她的丈夫,她也不享有妻子應得的保護。

禁止永久奴役的保護條款也不適用於外國人(利25:44-46)。戰爭中被俘的男人被認爲是主人的掠物,並且成爲主人的永久財產。然而,大多數戰利品似乎是女人和女孩(民31:9-11, 32-35; 申20:11-14),她們的遭遇和希伯來女奴一樣(申21:10-14),也會成爲永久性奴隸。以色列人也可以從周圍國家購買奴隸(傳2:7),並且沒有什麼律法可以保護他們免於永久奴役。其他對希伯來奴隸的保護條例也適用於外人,但對於那些面臨終生強制勞動的人來說,這隻能算是一個微小的安慰而已。

相對於美國禁止奴隸間結婚的奴隸制,出埃及記中的法規致力於保護家庭的完整。“他若孤身來就可以孤身去;他若有妻,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出21:3)。然而,我們可以看到這條法規的實際結果,經常是造成被迫的婚姻。

儘管律法提供了各種保護,但成爲奴隸絕不是一種令人愉快的生活方式。不管爲奴的時間長短,奴隸都是主人的財產。不管律法如果規定,實際上它們很難防護奴隸被苦待,並且虐待確實時有發生。和聖經中很多地方一樣,神在出埃及記中的話語沒有廢除當時的社會和經濟秩序,而是指示神的百姓如何在他們當時的環境中過一種公義而富有同情心的生活。在我們看來,其結果是——並且應該是——令人擔憂的。

無論如何,在我們變得太沾沾自喜之前,我們應該看看遍佈世界的窮人大多處於何種勞動條件下,包括在發達國家裏窮人的狀況。看看那些爲了養家而不停幹着兩到三份工作的人,看看當權者的虐待和濫用權力,看看那些非法的公司經營者、腐敗的官員以及政治上互相勾結的老闆們如何挪用勞動果實就知道了。今天,成千上萬的工作甚至沒有得到摩西律法所提供的保護。如果神甚至願意保護以色列的的奴隸不受剝削,他會期待基督的跟隨者們爲當今那些處於同樣壓迫、甚至境況更糟的人做些什麼呢?

商業賠償和復仇法(出埃及記21:18-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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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闡明瞭侵犯他人利益應受的處罰,其中有大量判例與商業直接相關,特別是那些遺失他人財物或傷害他人當負何種責任之案例。而在利未記24:17-21和申命記19:16-21中也提到的所謂復仇法,其中心概念是復仇。[28]從字面上看,這條律法要求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出21:23-25)。這裏列舉的是一些非常具體的事項。當以色列的士師施行審判時,我們真的相信他們就是這樣判案和實行懲罰的嗎?一個人因別人的疏忽而被燙傷,他真的會因看到加害者受到同等程度的傷害而滿足嗎?有意思的是,在出埃及記的這一部分,我們沒有看到以這種方法運用復仇法的判例。相反,一個人如果在爭鬥中打傷了另一個人,他必須將受害者耽誤的工夫用錢賠補,並要支付所有醫療費用(出21:18-19)。 聖經沒有說加害者要在公共場合坐着不動,任由他之前的受害者給予同等程度的擊打。看起來複仇法並不是大多數犯罪的標準處罰方式,而是爲可能造成的傷害設置上限。Gordon Wenham說道,“在舊約時代沒有警察或公眾執法服務,所以起訴和懲罰都得由受害者和他的家庭來實施。因此受害一方很有可能並不堅持復仇法賦予的所有權利,而是協商一個較低的賠償方案,甚至完全原諒施害人。”[29]這一律法或許被今天的某些人視爲野蠻,但是Alec Motyer觀察到,“當英國法律判定偷羊之人當被絞死時,並不是對‘以眼還眼’原則的應用而是忘記了這一原則。”[30]

對復仇法的解釋問題表明,按照聖經的指示行事與嚴格按照聖經的字面意思行事或許並不相同。爲我們面臨的問題尋求符合聖經的解決方案,並不是一件直截了當的事情。基督徒需要成熟和鑑別能力,特別在耶穌教導我們放棄復仇法,不要抵擋作惡的人之後,更該如此(太5:38-42)。耶穌討論的是個人倫理,還是期待他的跟隨者將此原則應用在生意中?這個原則最好應用在別人輕微的得罪我們上,但不能用於嚴重的傷害嗎?作惡的人制造了一些需要我們捍衛和保護的受害者(箴31:9)。

關於偷竊的賠償和懲罰之具體條款要達成兩個目標。第一,它們規定盜賊有責任物歸原主或者賠償全部的損失。第二,它們懲罰並教育盜賊,讓盜賊經歷受害者經歷的所有痛苦。這些目標可以構成今天民法和刑法工作的基督教基礎。現在的司法工作依據國家制定的具體法規和準則來執行。但是即便如此,法官們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來判刑和實施懲罰。對那些在法庭外解決的爭端,律師們通過協商來幫助他們的客戶達成最後的協議。最近,法學界出現了所謂“恢復公義”的觀點,強調懲罰應復原受害者原本的情況,並且最大可能地把作惡的人恢復成社會上從事生產的成員。對這種說法的完整描述和評估已經超出了我們這裏討論的範圍,但是我們想要提出的是,聖經在這個領域可以爲當代的司法系統作出很多貢獻。

在企業中,領導者有時必須調解兩個因工作而產生嚴重分歧的員工。正確公平的決定不僅影響到爭端雙方,也影響到整個機構的氛圍,甚至可能爲同事們日後如何相處設下先例。決策所造成的即時風險可能會很高。然而不僅如此,當基督徒必須做出這類決定時,旁觀者得出我們的爲人和我們所宣告的人生信仰是否可信的結論。很清楚的是,我們不能預料到每一種情況的發生(出埃及記這本書也沒有窮盡各種案例)。但是我們確實知道神願意我們應用他的指示,也相信禱告求問神如何能夠愛我們的鄰舍,是此類問題最好的出發點。

Walter Brueggemann, “The Book of Exodus,” in vol. 1, The New Interpreter’s Bible: Genesis to Leviticus (Nashville: Abingdon Press, 1994), 433. The principle is also present in the Code of Hammurabi (about 1850-1750 BC), though that code does not prioritize human life as highly as the Torah does.

Gordon J. Wenham, Exploring the Old Testament, A Guide to the Pentateuch, vol. 1 (Downers Grove, IL: IVP Academic, 2008), 73.

J. A. Motyer, The Message of Exodus: The Days of Our Pilgrimage (Downers Grove, IL: IVP Academic, 2005), 240.

窮人從事生產的機會——拾麥穗(出埃及記22:21-27 & 2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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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願意爲窮人提供機會,這一點可以從有利於寄居者、寡婦和孤兒的法規中看出來(出22:21-22)。這三個羣體的共同特點是他們沒有可以供養自己的土地。缺乏土地常常導致貧窮,所以舊約提到“窮人”的時候,常常與寄居者、寡婦和孤兒有關。在申命記中,神擔憂這三類脆弱的人羣,呼召以色列人以公義待他們(申10:18;27:19)爲他們提供食物(申24:19-22)。 在以賽亞1:17, 23和10:1-2; 耶利米5:28, 7:5-7, 22:3; 以西結22:6-7; 撒迦利亞7:8-10; 以及瑪拉基3:5中,我們也能看到有關的案例。

這些法規中最重要的條款中之一是允許窮人收穫,或“拾取”耕種的土地上剩餘的莊稼,並且收穫所有休耕的田間自己長出的莊稼。拾穗的做法不是施捨,而是給窮人一個維持生計的機會。神要求土地所有者每七年休耕田地、葡萄園和果園一年,並且允許窮人收穫那裏長出的一切(出23:10-11)。即使是正在耕種的土地,所有者也要留下一些莊稼給窮人收穫,而不是把田地收割乾淨(利19:9-10)。舉例來說,橄欖樹園或葡萄園每個季節應該只採摘一次(申24:20)。在那之後,窮人可以去收集剩下的,可能是質量差一點的或成熟慢一點的果實。這個做法不僅是善良的表達,也事關公義。路得記這本書就記載了拾穗所帶來的美妙效果(參見 www.theologyofowork.org《路得與工作》 一文,"路得記 2:17-23")。

今天,從事莊稼生產、食物製造和分發的人有很多方法可與窮人分享食物。他們中很多人會捐贈每天剩餘但是完整的食物給食物銀行和收容所。另一些人則通過提到效率讓食物的價格降低。但是至少在發達國家的大多數人不再以從事農業爲生,並且社會的其他部門也需要給窮人機會。當今的工業界和技術界,高效利用資源乃是成功產品的基礎。在股票交易市場,組裝工廠或編程實驗室沒有留下任何可以“拾麥穗”地方。但是爲弱勢的工人提供生產性工作的原則仍然適用。企業可以在政府幫助下或者獨立地僱傭有心理或身體殘疾的人從事生產。通過訓練並得到支援,那些缺乏競爭力的人、從監獄回到社會的人,以及其他難以找到傳統工作的人也可以成爲多產的工人並以此爲生。

其他經濟上弱勢的人羣或許需要依靠捐獻的財物而不是工作機會來維持生計。這裏我們再一次看到,現代的情況太過複雜,不能簡單的套用聖經的律法。但是律法所體現的價值觀可以爲我們設計和執行公共福利、個人慈善政策,讓企業承擔社會責任作出顯著的貢獻。許多基督徒在僱傭工人或設計僱傭政策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出埃及記提醒我們,僱傭弱勢工人是代表我們在神的契約下生活的一個重要部分。與古時的以色列人一樣,基督徒也經歷了神的救贖,雖然不一定是完全相同的經歷。但是我們從根本上感謝神的恩典,是讓我們尋找創造性的方法去服侍身邊有需要的人的一個有力動機。

借貸和抵押(出埃及記22: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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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組判例規定了金錢和抵押的處置方式(出22:25-27)這裏,我們可以看到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與神的百姓需要借貸有關。借貸不應該依據通常的貸款標準來執行,而應該是無“息”貸款。希伯來詞neshekh(在某種語境中有“咬”的意思)獲得學術界很多的關注。neshek意思是過多的嗎?如果是這個意思,它是否指在收取維持金融業務的合理利息之外,還要獲得更多的、不公平的利息?又或者它是指任何的利息嗎?聖經沒有給出足夠的細節去最終解決這些問題,但後一種看法看起來更有道理,因爲在舊約中neshek總是與借錢給那些在痛苦和脆弱環境中的人有關,對他們來說付任何的一點點利息都是巨大的負擔。[31]把窮人放在一個永遠不會結束的金融債務循環中,會引發充滿同情的以色列神的行動。在這裏,我們不用討論這個律法是否對企業有好處。Walter Brueggemann說道, “律法沒有討論這種借貸方法的經濟可行性。它只是簡單的要求以具體的方法照顧需要的人,並且它期望全社會能夠補充執行的細節。”[32] 律法描述的另一種場景,則涉及到一個人把他僅有的衣服拿出來抵押貸款的情況。債主應該在晚上把這件衣服還給他,讓他可以安睡而不會有害健康(出22:26-27這是不是意味着債主在早晨又去收走這件衣服,如此循環往復直到債務人償清所有欠款爲止?若借錢之人的境況如此窘迫,一位敬虔的債主可以不要任何抵押,於是輕易避開這種荒謬的場景反覆。這些規定對今天一般意義上的銀行系統沒什麼具體的應用,更多的應用在於對窮人的保護和援助制度。例如,欠發達國家的小額信貸的利率和抵押政策,是專爲滿足那些無法獲得信貸的窮人的需要而設計的。目標——至少在20世紀70年代開始的最初幾年——不是爲了使貸款人的利潤最大化,而是提供可持續的貸款機構,幫助窮人逃離貧困。即使如此,小額信貸也在努力平衡貸款人對可持續回報和違約率的要求,以及借款人對可負擔的利率和非限制性抵押條款的需要。[33]

在十誡之後存在具體的規定,意味着神希望他的百姓通過將誡命付諸實踐、服務真實的需要來尊榮他。只有情感上的關心而沒有謹慎地採取行動,不能給窮人提供所需的幫助。就像使徒雅各說的,“信心沒有行爲也是死的”(雅2:26)。研究這些法律在古代以色列的具體應用有助於我們思考我們今天可以採取的特定方式。但我們應當記得,即使在當時,這些法律是示例性的。Terence Fretheim因此總結道, “對這些律法的應用是開放性的。聖經邀請聽眾/讀者把這些篇章拓展到生活中各種可能遭遇不公義的地方。換句話說,律法邀請我們做超越律法的事。”[34]

仔細閱讀聖經,揭示了上帝的子民應該遵守這些法律並將其應用於新出現的各種情況的三個原因。[35]首先,以色列人自己在埃及是外國人,受到壓迫(出22:21; 23:9)。回顧這段歷史不僅是要記得神的救贖,也是要把記憶變成這樣的動機: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太7:12)。第二,特別是當我們不採取行動時,神垂聽受壓迫者的哀聲並採取行動(出22:22-24)。第三,我們應做他聖潔的百姓(出22:31;利19:2)。

Robin Wakely, “#5967 NSHK,” in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of Old Testament Theology and Exegesis, ed. Willem A. VanGemeren (Grand Rapids: Zondervan, 1997), 3:185–89.

Walter Brueggemann, “The Book of Exodus,” in vol. 1, The New Interpreter’s Bible: Genesis to Leviticus (Nashville: Abingdon Press, 1994), 868.

Rob Moll, “Christian Microfinance Stays on a Mission,”  Christianity Today, http://www.christianitytoday.com/ct/2011/may/stayingonmission.html.

Terence E. Fretheim, Exodus: Interpretation: A Bible Commentary for Teaching and Preaching (Louisville: Westminster John Knox Press, 1991), 248.

J. A. Motyer, The Message of Exodus: The Days of Our Pilgrimage (Downers Grove, IL: IVP Academic, 2005), 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