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工作的指示(出埃及記20:1-17和21:1-23:9)
以色列的“聖約之書”(出24:7)包括十誡或者說Decalogue(字面意思,“話語”,出20:1-17),以及出埃及記21:1-23:19的法令。十誡是普遍性命令,告訴我們做什麼不要做什麼。法令是一系列的案例法(case laws),將十誡的價值觀應用於特定的情況中,採用“如果...那麼”的格式。這些律法適用於古代以色列的社交和經濟世界。它們不是詳盡的法律條文,而是作爲樣本,提供對最壞的違規行爲的限制,並且爲處理疑難案件設定法律先例。[21]
Gordon J. Wenham, Exploring the Old Testament, A Guide to the Pentateuch, vol. 1 (Downers Grove, IL: IVP Academic, 2008), 71.
十誡(出埃及記20:1-17)
回到目錄 回到目錄十誡是在舊約中神的意願之至高表達,值得引起我們特別的注意。它們不應被當做數百條律法中最重要的十條,而是整個妥拉的概要。所有妥拉的根據就在十誡中,並且在其中我們應該能夠找到所有的律法。當耶穌用“‘你要盡心、儘性、盡意愛主―你的神。’ 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愛人如己。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太22:37-40)這句著名的話總結律法時,他表達了十誡與剩下的律法條文之間本質上的統一性。無論何時,當人們提及十誡的時候,都是指着全部的律法和先知。
十誡與其他律法在本質上的統一性,以及它們在新約中的延續性,邀請我們按照聖經的其他教訓將它們廣泛應用於今天的工作中。也就是說,當應用十誡時,我們要考慮聖經中舊約和新約的相關章節。
“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出埃及記20:3)
回到目錄第一誡提醒我們,妥拉中的所有條目都要是從我們對神的愛出發,變成我們對神的愛的回應。神的愛通過他將以色列人從埃及“爲奴之家領出來”,通過神的拯救顯明出來(出20:2)。生活中再沒有任何其他事,比愛神和渴慕神對我們的愛更值得關注了。如果我們確實覺得有別的事情比愛神更重要,並不是說我們破壞了神的規矩,但是卻說明我們跟神沒有真正建立關係。我們關心的其他事——無論是錢財、權力、安全、被承認、性或者任何其他事——就成爲了我們的神。這個神有它自己與神相悖的誡命,我們在滿足這個神的需求時將會不可避免的違反妥拉。只有那些除了耶和華以外沒有別神的人才可以想象自己遵守神的律法。
在工作領域,這意味着我們不應讓工作或它的需求和成果取代神,成爲我們生活中最關心的事情。正如David Gill所說的那樣,“永遠不要讓任何人或任何事情威脅到神在你生活中的中心地位。”[22]很多人工作主要是爲了掙錢,因此對錢無節制的慾望很可能是與工作有關的、對第一誡命的最常見威脅。耶穌恰恰警告了這個危險。“一個人不能事奉兩個主...你們不能又事奉神,又事奉財利”(太6:24)。但是幾乎任何與工作有關的事情都可以被我們的慾望扭曲,到了一定程度就會干擾我們對神的愛。很多事業以愛神的名義要成就各種事情——政治權力、財務穩定、專心工作、在同事中的地位或者頂尖的表現,但是因爲所用的“手段”變成了目標本身,最後以悲劇收場?舉個例子,當被認可的工作比工作的性質更重要的時候,這難道不是一個標誌名聲已經代替對神的愛成爲最關心的問題?
一個實用的試金石是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在工作中對待他人的方式,是否體現出我們對神的愛。“人若說‘我愛神,’卻恨他的弟兄,就是說謊話的;不愛他所看見的弟兄,就不能愛沒有看見的神。愛神的,也當愛弟兄,這是我們從神所受的命令”(約壹4:20-21)。如果我們關心自己超過關心我們的工作夥伴,上級和同工,我們就把自身的需求當做我們的神了。特別的,如果我們當別人是可操縱的事物、要攻克的障礙、滿足我們需求的工具,或簡單地視爲我們身邊的中性物體,那麼表明我們沒有盡心儘性盡意的愛神。
在這個背景下,我們可以開始列出一些與工作有關的、很可能影響我們愛神的行爲。違反我們良知的工作。在一個需要傷害他人才能取得成功的機構工作。過長的工作時間,讓我們幾乎沒有時間禱告、敬拜、休息或者採用別的方式加深我們與神的關係。與那些讓我們軟弱、誘惑我們漸漸不再愛神的人一起工作。在酗酒、濫用藥物、暴力、性騷擾、腐敗、不尊重、種族主義或其他不人道的地方工作,損壞了我們裏面神的形象,也損壞我們在工作中遇到的人裏面神的形象。如果我們可以規避工作中的這些危險——即使意味着我們需要找一份新的工作——也是很明智的。如果不可能,我們至少可以知道,在面對工作的時候我們需要幫助和支持來維持我們對神的愛。
David W. Gill, Doing Right: Practicing Ethical Principles (Downers Grove, IL: IVP Books, 2004), 83. Gill’s book contains an extended exegesis and application of the Ten Commandments in the modern world, which merits careful attention.
“不可爲自己雕刻偶象”(出埃及記20:4)
回到目錄第二條誡命提出了偶像崇拜的問題。偶像是我們自己創造出的諸神,這些神全然出自我們,我們甚至覺得可以控制他們。在古時候,偶像崇拜常是敬拜有形的物體。但這個問題的實質是信心和信仰。我們最終會把自己的福利和成功寄託在什麼東西上面?任何不能滿足我們希望的事——即,除神以外的其他事——就是偶像,不管他是不是有形的物體。一家人造了一個偶像,想要操縱神,但是隨後卻造成自身、社會和經濟上的災難,士師記17-21告訴我們的就是這個令人難忘的故事。
在工作的世界中,談及錢、聲望和權力這些潛在的偶像是普遍現象,而且也是恰當的。本質上這不是拜偶像;事實上,神在世上的創造和救贖要求我們承擔某種角色,而這樣做或許對我們實現這些角色是必要的。然而若我們以爲自己可以完全控制這些東西,或者以爲擁有它們就能保證我們的安全和富足,我們就開始落入偶像崇拜中了。同樣的事情可能在任何算是成功的元素上發生:努力工作,創造力,風險,財富和其他資源以及有利的環境都可能變成偶像。作爲工人,我們必須意識到這些東西的重要性;但作爲神的百姓,我們必須意識到我們是否已經開始將它們偶像化。通過神的恩典,我們可以克服誘惑,不去崇拜這些本爲良善的事物。在任何事情上發展出真正敬虔的智慧和技能,是“爲要使你倚靠耶和華”(箴22:19;重點爲作者所加)。
偶像崇拜的獨特之處在於偶像的人造性。在工作中,偶像崇拜的危險在於我們錯誤地看待自己的權威、知識和對現實的認識。當我們不再用那些爲別人設定的標準來要求自己,停止聽取他人的意見,或者傾軋那些與我們意見不同的人時,難道我們不是開始把自己當作偶像了嗎?
“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出埃及記20:7)
回到目錄第三條誡命明文禁止神的百姓“妄稱”神的名。這不只侷限於“耶和華(YHWH)”這個名字(出3:15),也包括“神”,“耶穌”,“基督”等等在內。但是什麼叫妄稱呢?當然,它包括詛咒,誹謗和褻瀆等不尊重神的做法。但是更重要的是,它還包括錯誤的把人的作爲歸在神身上。這個禁令防止我們宣稱自己的行爲和決定具有神的權威。遺憾的是,某些基督徒似乎相信在工作中跟從神主要是按照自己的理解爲神說話,而不是以尊敬的態度待人,爲他們的行爲負責任。“這是神的旨意……”或者“神因爲……而懲罰你”是一些非常危險的說法,一個人若脫離信仰的共同體而這樣說話,幾乎不可能是正確的說法(帖前5:20-21)。傳統的猶太人在說出英文翻譯的“神”的時候都會有所保留——他們只用雅威這個名字本身。按照上面的分析,這可能是一種基督徒常常缺少的智慧。如果我們談論“神”這個詞的時候更謹慎,也許我們在宣稱自己知道神旨意的時候可以更明智,特別是當我們告訴別人神的旨意如何時更該如此。
第三條誡命也提醒我們,尊重人的名字對神來說也很重要。好的牧羊人“按着名叫自己的羊”(約10:3),同時警告我們如果叫別人“魔利”,則“難免地獄的火”(太5:22)。記住這一點,我們就不應濫用別人的名或用不尊敬的綽號稱呼他們。當我們用他人的名字去詛咒、羞辱、壓迫、排擠和欺詐他們的時候,就是在濫用別人的名。當我們用別人的名去鼓勵、感謝、促進團結和歡迎別人的時候,就是在善用別人的名。尤其當一個人經常被當做無名的、不可見的或不重要的人物時,僅僅瞭解和說出他/她的名字就是一種祝福。你知道那些幫你倒垃圾的人、接你客服電話的人或爲你開巴士的人的名字嗎?即便這些名與神的名無關,它們確實和那些按神的形象造的人的名相關。
當紀念安息日,守爲聖日。 六日要勞碌做你一切的工(出埃及記20:8-11)
回到目錄安息日涉及的問題很複雜,不僅在出埃及記和舊約中如此,在基督教神學和實踐中也同樣如此。誡命的第一部分要求每七天中的一天停止工作。出埃及記中其他提到安息日的地方還有第16章(關於收集嗎哪),出埃及記23:10-12(每七年一個安息年以及每週休息的目的),出埃及記31:12-17(違反的懲罰),以及出埃及記34:21和出埃及記35:1-3。在古代世界中,只有以色列人守安息日。一方面,這對以色列人來說是一個無以倫比的禮物。古代世界沒有別的民族享有七天中休息一天的特權。另一方面,它要求對神的供給有非常的信心;因爲人們要在六日中完成種莊稼,收穫,提水,洗衣服等工作,依靠神的造物謀生。當以色列人一週休息一天時,周圍的國家會持續地鍛造利劍,羽箭,訓練士兵。以色列必須信靠神,不讓這一天的休息成爲經濟和軍事上的大災禍。
今天我們在信靠神上也面臨相同的問題。如果我們聽從神的誡命,按照神規定的週期來工作和休息,那我們在當今的經濟中能夠保持競爭力嗎?要保住一份工作(或者兩份或者三份工作),還要清潔家裏,準備飲食,割草坪,洗車,付賬單,完成作業,買衣服,難道不需要七天才夠嗎?或者我們可以信靠神的供應,每七天就休息一天?我們可以花時間去敬拜神、禱告以及和他人聚在一起學習和互相鼓勵嗎?如果我們這樣做,我們總體上會更多產還是減產呢?第四條誡命沒有解釋神如何可以讓我們能夠完成這一切。它只是簡單的告訴我們七天中要休息一天。
基督徒把休息的那一天改變爲主日(禮拜日,基督復活的那一日),但安息日的精髓不是從一週中選出某個特殊的日子(羅14:5-6)。支持安息日的兩極實際上是工作和休息的平衡。工作和休息都包含在第四條誡命中。六天的工作和一天的休息一樣都是誡命的一部分。雖然很多基督徒都存在讓工作侵犯安息日的危險,但也有其他人面臨相反的危險,他們逃避工作並且想要過閒散浪費時間的生活。這甚至比忽視安息日更差,因爲“人若不看顧親屬,就是背了真道,比不信的人還不好,不看顧自己家裏的人,更是如此”(提前5:8)。我們需要的是工作和休息的適當節奏,二者加在一起對我們自己、家庭、工人和客人都是好的。這個節奏可以也可以不包括在週日(或週六)的、連續24小時的休息。工作和休息的比例可以根據臨時的需要來調整(當今的應用等同於在安息日把牛從井中救出來,參見路加福音14:5),或根據季節來改變休息時間。
如果過量工作是我們的主要危險,我們需要找到一個方法來遵守第四條誡命而不建立一個新的假律法來區分屬靈(在主日敬拜)和屬世(從週一到週六工作)。如果逃避工作是我們的危險,我們需要學習如何把工作當做服侍神和周圍的人的方式,並在工作中找到喜樂和意義(弗4:28)。
“當孝敬父母”(出埃及記20:12)
回到目錄有很多孝敬—或不孝敬—父母的方法。在耶穌的時代,法利賽人想要設定一些限制,讓別人說自己的好話。但是耶穌指出,遵從這條誡命就要求用工作來奉養父母(可7:9-13)。我們尊重他人的方式是爲他們的益處而工作。
對很多人來說,與父母良好的關係是人生的一大喜樂。好好服侍他們是一件開心的事,對他們來說遵從這條誡命很簡單。但是當我們覺得爲了父母而工作是種負擔的時候,這條誡命就成爲了我們的試煉。我們或許曾經被他們苦待或忽視。他們可能很有控制慾,總想幹預我們的生活。與他們呆在一起或許削弱了我們對自我的感知,我們對配偶的委身(包含在第三條誡命中的責任),甚至是我們與神的關係。即使我們與父母有良好的關係,總會有那樣一段時間,因爲所需的時間和工作太多,讓照顧他們成爲了生活主要的負擔。如果老化和癡呆開始奪走他們的記憶、能力和善良的天性,照看他們會成爲一件非常痛苦的事情。
然而第五誡命是帶有應許的,“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出20:12)。從某種意義上來說,身體力行地孝敬父母給我們帶來實際的益處,就是我們在神的國有更長(或是更完滿的)的生命。我們無法得知這種情況如何發生,但是神告訴我們可以盼望這個應許,爲此我們要信靠神(參看第一條誡命).
因爲這是一條爲了父母的益處而工作的誡命,因此本質上這也是針對工作場所的誡命。我們工作的場所可能是我們掙錢供養他們的地方,也可能是我們幫助他們度過日常生活的地方。二者都是工作。當我們因爲可以住在父母身邊而選擇一份工作,或給父母寄錢,或使用父母帶給我們的價值觀和天賦,或者完成那些他們教導的重要事情時,我們就是在孝敬他們。當我們限制事業的發展,爲了陪伴父母,爲他們做清潔做飯,幫他們洗澡和擁抱他們,帶他們去他們愛去的地方,消除他們的恐懼時,我們就是在孝敬他們。
我們也必須意識到,在很多文化中,人們由於父母和家庭的需要而決定做什麼工作,而不是取決於他們自己的決定和喜好。有的時候基督徒會發現第一條誡命的要求(跟隨神的呼召)和第五條誡命互相抵觸,這會引起嚴重的衝突。他們發現自己被逼着做那些父母不理解的艱難選擇。甚至耶穌也經歷了父母的誤解,因爲馬利亞和約瑟不能理解爲什麼家人們都離開了耶路撒冷,他卻留在殿裏(路2:49)。
在工作場合,我們可以幫助別人遵守第五條誡命,自己也可以遵守。我們要記得僱員、顧客、同工、老闆、供應商以及其他人也有家庭,於是就可以調整我們的期望以支持他們對家人的尊重。當他人分享或抱怨他們與父母之間的掙扎時,我們應該帶着同理心去傾聽,以實際行動支持他們(例如與他換班,讓他有時間陪伴父母),也許提供從神的觀點出發提供參考意見,或者簡單地把基督的恩典帶給那些覺得自己缺乏良好親子關係的人。
“不可殺人”(出埃及記20:13)
回到目錄不幸的,第六條誡命在當今的工作場合太有意義了,因爲在美國10%與工作相關的命案都是兇殺。[23]然而,僅僅告誡這篇文章的讀者們“不要在工作時謀殺任何人”,似乎不會對這個數據造成多大影響。
但是謀殺並不是工作場所唯一存在的暴力,只不過是其中最極端的一種而已。耶穌說凡動怒的都是違反了第六條誡命(太5:21-22)。正如保羅所說,我們可能無法防止動怒,但我們可以學習怎樣應對。“生氣卻不要犯罪;不可含怒到日落”(弗4:26)。於是,第六條誡命對工作最重要的意義可能是,“如果你在工作中生氣,需要管理自己的憤怒。”很多僱主、教會、州政府或地方政府,以及一些非盈利機構都提供憤怒管理的課程和輔導,很好的利用這些資源可能是遵守第六條誡命的一個十分有效的方法。
謀殺是故意殺害,但從第六條誡命延伸出的案例表明,我們也有責任去防止非故意的殺害。一個典型的生動案例就是當一頭牛(工作牲畜)觸死了一個男人或女人是如何處理的問題(出21:28-29)。如果事件是預謀的,牛的主人就要被以謀殺罪論處。換種說法,主人/管理者有責任在合理範圍內保證工作場所的安全。這一原則在大多國家都有清楚的立法,並且工作場所的安全性是重要的政府政策、工業界的自我規範,以及各種組織的政策和實踐。即使如此,各種工作場所還是可以發現要求或允許工人們在不必要的危險情況下工作的情況。那些有責任規範工作場所、監管工人或監督工序的基督徒需要牢記第六條誡命,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是所有工作中最重要的責任之一。
“Fact Sheet: Workplace Shootings 2010,”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Labor, Bureau of Labor Statistics, http://www.bls.gov/iif/oshwc/cfoi/osar0014.htm.
“不可姦淫”(出埃及記20:14)
回到目錄工作場所是最常出現通姦的地方之一,這並不是說姦淫一定出現在工作場所,而是因爲通姦常常因工作關係而產生。這條誡命的第一應用是字面意義的應用。已婚的人不應該與配偶以外的人在工作中或因一起工作的緣故而發生性關係。很明顯,這條規則排除了賣淫、色情圖片、通過性交爲人代孕等性職業,至少在大多數情況下,當工作的人具有某種程度的自由選擇時應當如此。但是,任何侵蝕到婚姻關係的工作都違背了第七條誡命。這樣的情況會以各種方式發生。醫院、風險創業企業、學術機構和教會,以及凡鼓勵同工之間建立堅強的情感紐帶,但又缺少合適的支持讓他們忠實於自己配偶的工作,都有這種危險。那些需要人保持較長時間肢體接觸的工作,或者沒有要求同事之間在下班之後保持合理界限的工作,比如長期出差等情況,也存在危險。有些工作讓人遭受性騷擾,或者給員工壓力,讓他們與那些掌權的人發生性行爲。有些工作讓人自我膨脹或讓人容易被引誘,比如名人、運動明星、商業大鱷、政府高層和非常富有的人在工作中可能面臨這種危險。有些工作需要長時間(在身體上、精神上或情緒上)離家,從而磨損了夫妻間的連結。這些工作都可能帶來危險,因此基督徒應該識別和避免它們,或想法減輕或防禦這樣的危險。然而,第七誡命的嚴重性並非源於姦淫乃是非法性行爲,而是因爲這種行爲破壞了神命定的聖約。神創造了丈夫和妻子成爲“一體”(創2:24),耶穌在評論第七條誡命的時候也強調了神在婚姻契約中的角色。“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太19:6)。因此,犯奸淫不僅是指與不應該發生性關係的人發生了關係,也是在破壞與主我們的神之間的契約關係。事實上,舊約頻繁的使用通姦這個詞,以及它所包涵的意象來指拜偶像的行爲,而不是譴責姦淫之事。先知們常常把以色列對敬拜獨一真神的聖約不忠稱爲“行淫”或“娼妓”,比如以賽亞57:3, 耶利米3:8, 以西結16:38, 何西阿2:2, 以及其他多處經文。因此,任何破壞對以色列神之信仰的行爲就是在象徵意義上犯了姦淫,不管它有沒有包含非法的性行爲在內。對“姦淫”的用法將第一,第二,及第七條誡命統一起來,並且提醒我們:十誡表達了我們與神的唯一契約,而不是某種規則系統最重要的十條規則。
因此,我們應當避開那些要求或引導我們拜偶像或拜別神的工作。很難想象基督徒去做塔羅牌解讀者,拜偶像的藝術製作人或音樂製作人,或出版瀆神書籍的出版人。基督徒演員可能會發現自己很難表演那些瀆神的,反宗教的,或屬靈上敗壞的角色。我們在生活中所做的一切事,包括工作在內,都會在某種程度上增強或削弱我們與神的關係;在一生當中,工作所帶來的持續壓力對我們屬靈上的消耗可能是毀滅性的。在我們能夠選擇的範圍內,應當把這個因素納入我們職業選擇的決定中。
姦淫的獨特性在於它破壞的契約是我們與神所訂立的聖約。但是,豈不是基督徒所做的每一個許諾或協議都暗含着與神的立約嗎?保羅勸勉我們說,“無論做甚麼,或說話或行事,都要奉主耶穌的名,藉着他感謝父神。”(西3:17)。合約、許諾和協議無疑是我們用言語或行爲,或二者一起去完成的事情。如果我們都以主耶穌的名義去做,那麼就不能說有某些契約因爲是與神訂立的,因此需要遵守,而另一些契約僅僅是與人訂立的,所以不用太在意。我們要遵行所有的協議,並要避免引導他人違揹他們的契約。“遵守你的諾言,並且幫助別人遵守他們的”是對第七條誡命在工作中的應用的一個很好的引申。它或者包含在出埃及記20:14本身的陳述中,又或是通過闡釋新舊約的教訓能夠知道的原則。
“不可偷竊”(出埃及記20:15)
回到目錄第八條誡命是另外一個以工作爲主的誡命。偷竊不是一種適當的工作方式,因爲它奪去了受害者的勞動果實。由於大多情況下偷竊的意圖是繞過誠實勞動走捷徑,因此它也違背了要一週工作六天的誡命。這又一次表明了十誡的內部關聯。所以我們可以把它當做是神的話,讓我們不要從我們的僱主、同事或一同工作的人處偷竊。
除了搶奪別人,偷竊還有很多形式。任何時候我們從合法擁有者那裏不經允許取了有價值的東西,都涉嫌偷竊。挪動資源或資金爲私人所用是偷竊。用欺騙去銷售、獲得市場份額或擡高價格就是偷竊,因爲欺騙意味着買家所知的不是真實的情況。(參看 www.theologyofwork.org中《真相&欺騙》(Truth and Deception)中 “吹噓/誇大” (Puffery/Exaggeration)一節關於這個話題更多的討論。)同樣的,利用人們的恐懼、脆弱、無力或絕望來榨取利潤也是一種偷竊,因爲人們的決定不是真正出於自願。違反專利、版權和其他文化財產的律法是偷竊,因爲它奪取了所有者根據民法從自己的創造中獲得利潤的可能。
遺憾的是,似乎很多工作都會利用別人的無知或缺少選擇來獲利,迫使人做一些他們本不會同意的交易。公司、政府、個人、工會和其他利益關聯方可能會用他們的權力去脅迫他人接受不公平的工資、價格、財政條款、工作條件、工作時長或其他因素。雖然我們可能沒有搶銀行,沒有偷竊僱主的財物或入店行竊,但我們很可能參與不公平或不道德的事而剝奪了他人應得的權利。完全不做這樣的事情可能很困難,甚至因職業限制而不得不行,但是神仍然呼召我們儘量拒絕這類事情。
“不可作假見證”(出埃及記20:16)
回到目錄第九誡命尊重他人的名譽權。[24]這在法律程序中,當人們的話語可以描述現實和決定人生的走向時,這條誡命有很準確的應用。司法的決定和其他法律進程控制着巨大的權力。操縱它們會削減社會的道德結構,因此構成嚴重的犯罪。Walter Brueggemann認爲,這條誡命指出“公眾必須有信心地認爲,在某一個舞臺上所有的社會現實都將得到可靠的描述和報告,否則就不可能存在所謂社會生活。”[25]
儘管第九條誡命採用了法律用語,但它涵蓋的範圍很廣,實際上涉及到生活的各個方面。我們的言行絕不應當歪曲他人。對此,Brueggemann再一次給出了真知灼見:
政治家在相互攻訐的競選中伺機摧毀對方;熱衷小道消息的專欄作家言語中充滿了誹謗中傷;甚至在基督徒的客廳中,杯觥交錯時卻讓別人的名譽污毀。這是沒有不安法律程序而行的、事實上的法庭。在這裏可以指控別人;允許道聽途說的證據;流言、偏見和誹謗被不加反對地接受。不需要證據,也沒有辯護。作爲基督徒,我們必須拒絕參與或忍受有人被詆譭和控告,而當事人卻不能在場爲自己辯護的談話。任何方式傳播小道消息都是錯誤的,即使僞裝成禱告事項或牧養關懷也不行。除了不參與之外,基督徒還有責任制止謠言,勸阻那些到處散播的人。[26]
這樣我們可以進一步知道,工作場合的閒言碎語是嚴重的犯罪。某些流言是與工作無關的隱私,提及這些已經足夠邪惡。但是一個員工玷污同事的聲譽呢?當被討論的人不能在當場爲自己說話時,我們真的能夠得到真相嗎?績效考評又如何呢?有什麼樣的保障機制可以確保績效報告的公平精確呢?在更大範圍內,市場營銷和廣告業的運作空間是組織和個人交錯的公共領域。爲了最好地展示自家產品和服務,我們在什麼程度上可以無偏見地指出競爭產品的缺陷和弱點?“你的鄰居”的權利中是否可能包括其他公司的權利嗎?經濟的全球化表明,這條誡命可能有着非常廣泛的應用。在這個猜想常常被當作事實的世界裏,巧言善辯並不一定與真正的事實有太大的關係。神賜這條誡命提醒我們,人們可能不知道我們代替逼人作出的表述精確與否,但是神不會被愚弄。我們最好行事不欺暗室。因爲這條誡命,我們知道在任何人面前都應當說公義的話。(關於此話題更全面的討論,參看www.theologyofwork.org 網站 《真相和欺騙》(Truth and Deception) 一文,關於禁止“對你的鄰居做假證”的命令是否包括一切形式的“說謊和欺騙”。)
Walter Brueggemann, “The Book of Exodus,” in vol. 1, in The New Interpreter’s Bible: Genesis to Leviticus (Nashville: Abingdon Press, 1994), 431.
Walter Brueggemann, “The Book of Exodus,” in vol. 1, in The New Interpreter’s Bible: Genesis to Leviticus (Nashville: Abingdon Press, 1994), 848.
Walter Brueggemann, “The Book of Exodus,” in vol. 1, The New Interpreter’s Bible: Genesis to Leviticus (Nashville: Abingdon Press, 1994), 432.
“不可貪戀…… 人一切所有的”(出埃及記20:17)
回到目錄忌妒和貪婪可能出現在生活中任何方面。因爲地位、薪水和權力是我們在工作中與人打交道時花費大量時間處理的日常事務,因此這些情況也會出現在工作中。我們完全應當渴望取得成就、進步或工作中的獎勵。但是忌妒不是其中之一。爲了不嫉妒別人而拼命工作,追求更高的社會地位也不是辦法。
我們特別要注意,在工作我們有時會面臨誘惑,以貶損別人的成就爲代價錯誤的誇大我們的成就。解救的方法很簡單,雖然有些時候很難做到:承認他人的成就,並且總是給予他們所配得的所有稱讚。如果我們能學會爲別人的成功欣喜——或至少給予認可,我們就能在工作中斬斷忌妒和貪心的血脈。如果我們能學會讓我們的成功與別人的成功齊頭並進的工作方式,貪心就會被合作代替,而忌妒被團結所代替,這樣甚至會更好一些。
明尼蘇達州亨內平市Wooddale教會的前任牧師Leith Anderson說,“作爲主任牧師,就像我的口袋裏有取之不竭的硬幣。當我對同工們的好主意表示讚賞,表揚一個志工的工作,或感謝某人的時候,就好像我從口袋裏給了他們一個硬幣。作爲一個領導者,我的工作是把硬幣從口袋裏放到別人口袋裏,表達他人對他們工作的感謝。”[27]
查看www.theologyofwork.org:Provision and Wealth Overview 中的 "From an Attitude of Discontentment to Contentment" 內容(譯者註:只有英文)。
Reported by William Messenger from a conversation with Leith Anderson on October 20, 2004, in Charlotte, NC.
聖約之書中的判例(出埃及記21:1-23:33)
回到目錄 回到目錄十誡後,出埃及記記錄了一系列的判例。它沒有進一步發展出詳細的原則,而是給出瞭如何在日常生活中各種常見的各種情況下應用神的律法之範例。作爲判例,它們都屬於以色列人日常會遇到的情況。確實,通觀摩西五經(妥拉),我們很難將具體的律法和有關的敘事與勸勉剝離開來。判例的以下四個部分對現今的工作尤其適用。
奴役或合同制的苦役(出埃及記21:1-11)
回到目錄雖然神把希伯來人從埃及人的奴役中解放出來,但在聖經中神並沒有普遍禁止奴隸制。在特定情況下神允許奴隸存在,只要奴隸們被視爲社區中擁有完整權利的成員(創17:12),與非奴隸享有同樣的休息時間和節假日(出23:12;申5:14-15;12:12),並且被人道的對待(出21:7,26-27)。 更重要的是,奴隸不會是希伯來人永久的身份,而是爲家境困難、若不爲奴就要陷入絕望的貧困之人提供的一種自願的、暫時的避難方式。“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的出去”(出21:2)。主人若殘忍對待奴隸,奴隸就可以立刻得到自由(出21:26-27)。這使得希伯來人的奴隸制更像一種個體間長期的勞動合同,而不太像那些以永久的種族/階級/民族壓榨爲特徵的當代奴隸制。
希伯來女奴在某種意義上受到更多的保護。人們購買一個女奴的主要目的是讓她可以成爲買主或買主兒子的妻子(出21:8-9)。作爲妻子,她擁有與奴隸主同等的社會地位,並且這項交易的功能更像是付出了一份嫁妝。事實上,她甚至在律法中被稱爲“妻子”(出21:10)。更進一步,如果買主沒有賦予女奴以普通妻子完整的權利,他必須給她自由。“他就可以不用錢贖,白白的出去”(出21:11)。然而在另一種意義上,女性比男性的保護少很多。每個未婚女性都可能被不情願地出賣,成爲別人的妻子。儘管這讓她成爲一個妻子而不是奴隸,但是被強迫的婚姻真的比被強迫勞動更好嗎?
此外,一個明顯的漏洞是,一個女孩或女人可以被買來給男性奴隸做妻子,而不是做奴隸的主人或主人的兒子的妻子。這就讓她們成爲買主的永久奴隸(出21:4),甚至當丈夫的奴隸期結束之後也無法得到自由。如此一來,這個女人就成爲主人永久的奴隸,而主人並不是她的丈夫,她也不享有妻子應得的保護。
禁止永久奴役的保護條款也不適用於外國人(利25:44-46)。戰爭中被俘的男人被認爲是主人的掠物,並且成爲主人的永久財產。然而,大多數戰利品似乎是女人和女孩(民31:9-11, 32-35; 申20:11-14),她們的遭遇和希伯來女奴一樣(申21:10-14),也會成爲永久性奴隸。以色列人也可以從周圍國家購買奴隸(傳2:7),並且沒有什麼律法可以保護他們免於永久奴役。其他對希伯來奴隸的保護條例也適用於外人,但對於那些面臨終生強制勞動的人來說,這隻能算是一個微小的安慰而已。
相對於美國禁止奴隸間結婚的奴隸制,出埃及記中的法規致力於保護家庭的完整。“他若孤身來就可以孤身去;他若有妻,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出21:3)。然而,我們可以看到這條法規的實際結果,經常是造成被迫的婚姻。
儘管律法提供了各種保護,但成爲奴隸絕不是一種令人愉快的生活方式。不管爲奴的時間長短,奴隸都是主人的財產。不管律法如果規定,實際上它們很難防護奴隸被苦待,並且虐待確實時有發生。和聖經中很多地方一樣,神在出埃及記中的話語沒有廢除當時的社會和經濟秩序,而是指示神的百姓如何在他們當時的環境中過一種公義而富有同情心的生活。在我們看來,其結果是——並且應該是——令人擔憂的。
無論如何,在我們變得太沾沾自喜之前,我們應該看看遍佈世界的窮人大多處於何種勞動條件下,包括在發達國家裏窮人的狀況。看看那些爲了養家而不停幹着兩到三份工作的人,看看當權者的虐待和濫用權力,看看那些非法的公司經營者、腐敗的官員以及政治上互相勾結的老闆們如何挪用勞動果實就知道了。今天,成千上萬的工作甚至沒有得到摩西律法所提供的保護。如果神甚至願意保護以色列的的奴隸不受剝削,他會期待基督的跟隨者們爲當今那些處於同樣壓迫、甚至境況更糟的人做些什麼呢?
商業賠償和復仇法(出埃及記21:18-22:15)
回到目錄判例法闡明瞭侵犯他人利益應受的處罰,其中有大量判例與商業直接相關,特別是那些遺失他人財物或傷害他人當負何種責任之案例。而在利未記24:17-21和申命記19:16-21中也提到的所謂復仇法,其中心概念是復仇。[28]從字面上看,這條律法要求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出21:23-25)。這裏列舉的是一些非常具體的事項。當以色列的士師施行審判時,我們真的相信他們就是這樣判案和實行懲罰的嗎?一個人因別人的疏忽而被燙傷,他真的會因看到加害者受到同等程度的傷害而滿足嗎?有意思的是,在出埃及記的這一部分,我們沒有看到以這種方法運用復仇法的判例。相反,一個人如果在爭鬥中打傷了另一個人,他必須將受害者耽誤的工夫用錢賠補,並要支付所有醫療費用(出21:18-19)。 聖經沒有說加害者要在公共場合坐着不動,任由他之前的受害者給予同等程度的擊打。看起來複仇法並不是大多數犯罪的標準處罰方式,而是爲可能造成的傷害設置上限。Gordon Wenham說道,“在舊約時代沒有警察或公眾執法服務,所以起訴和懲罰都得由受害者和他的家庭來實施。因此受害一方很有可能並不堅持復仇法賦予的所有權利,而是協商一個較低的賠償方案,甚至完全原諒施害人。”[29]這一律法或許被今天的某些人視爲野蠻,但是Alec Motyer觀察到,“當英國法律判定偷羊之人當被絞死時,並不是對‘以眼還眼’原則的應用而是忘記了這一原則。”[30]
對復仇法的解釋問題表明,按照聖經的指示行事與嚴格按照聖經的字面意思行事或許並不相同。爲我們面臨的問題尋求符合聖經的解決方案,並不是一件直截了當的事情。基督徒需要成熟和鑑別能力,特別在耶穌教導我們放棄復仇法,不要抵擋作惡的人之後,更該如此(太5:38-42)。耶穌討論的是個人倫理,還是期待他的跟隨者將此原則應用在生意中?這個原則最好應用在別人輕微的得罪我們上,但不能用於嚴重的傷害嗎?作惡的人制造了一些需要我們捍衛和保護的受害者(箴31:9)。
關於偷竊的賠償和懲罰之具體條款要達成兩個目標。第一,它們規定盜賊有責任物歸原主或者賠償全部的損失。第二,它們懲罰並教育盜賊,讓盜賊經歷受害者經歷的所有痛苦。這些目標可以構成今天民法和刑法工作的基督教基礎。現在的司法工作依據國家制定的具體法規和準則來執行。但是即便如此,法官們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來判刑和實施懲罰。對那些在法庭外解決的爭端,律師們通過協商來幫助他們的客戶達成最後的協議。最近,法學界出現了所謂“恢復公義”的觀點,強調懲罰應復原受害者原本的情況,並且最大可能地把作惡的人恢復成社會上從事生產的成員。對這種說法的完整描述和評估已經超出了我們這裏討論的範圍,但是我們想要提出的是,聖經在這個領域可以爲當代的司法系統作出很多貢獻。
在企業中,領導者有時必須調解兩個因工作而產生嚴重分歧的員工。正確公平的決定不僅影響到爭端雙方,也影響到整個機構的氛圍,甚至可能爲同事們日後如何相處設下先例。決策所造成的即時風險可能會很高。然而不僅如此,當基督徒必須做出這類決定時,旁觀者得出我們的爲人和我們所宣告的人生信仰是否可信的結論。很清楚的是,我們不能預料到每一種情況的發生(出埃及記這本書也沒有窮盡各種案例)。但是我們確實知道神願意我們應用他的指示,也相信禱告求問神如何能夠愛我們的鄰舍,是此類問題最好的出發點。
Walter Brueggemann, “The Book of Exodus,” in vol. 1, The New Interpreter’s Bible: Genesis to Leviticus (Nashville: Abingdon Press, 1994), 433. The principle is also present in the Code of Hammurabi (about 1850-1750 BC), though that code does not prioritize human life as highly as the Torah does.
Gordon J. Wenham, Exploring the Old Testament, A Guide to the Pentateuch, vol. 1 (Downers Grove, IL: IVP Academic, 2008), 73.
J. A. Motyer, The Message of Exodus: The Days of Our Pilgrimage (Downers Grove, IL: IVP Academic, 2005), 240.
窮人從事生產的機會——拾麥穗(出埃及記22:21-27 & 23:10-11)
回到目錄神願意爲窮人提供機會,這一點可以從有利於寄居者、寡婦和孤兒的法規中看出來(出22:21-22)。這三個羣體的共同特點是他們沒有可以供養自己的土地。缺乏土地常常導致貧窮,所以舊約提到“窮人”的時候,常常與寄居者、寡婦和孤兒有關。在申命記中,神擔憂這三類脆弱的人羣,呼召以色列人以公義待他們(申10:18;27:19)爲他們提供食物(申24:19-22)。 在以賽亞1:17, 23和10:1-2; 耶利米5:28, 7:5-7, 22:3; 以西結22:6-7; 撒迦利亞7:8-10; 以及瑪拉基3:5中,我們也能看到有關的案例。
這些法規中最重要的條款中之一是允許窮人收穫,或“拾取”耕種的土地上剩餘的莊稼,並且收穫所有休耕的田間自己長出的莊稼。拾穗的做法不是施捨,而是給窮人一個維持生計的機會。神要求土地所有者每七年休耕田地、葡萄園和果園一年,並且允許窮人收穫那裏長出的一切(出23:10-11)。即使是正在耕種的土地,所有者也要留下一些莊稼給窮人收穫,而不是把田地收割乾淨(利19:9-10)。舉例來說,橄欖樹園或葡萄園每個季節應該只採摘一次(申24:20)。在那之後,窮人可以去收集剩下的,可能是質量差一點的或成熟慢一點的果實。這個做法不僅是善良的表達,也事關公義。路得記這本書就記載了拾穗所帶來的美妙效果(參見 www.theologyofowork.org《路得與工作》 一文,"路得記 2:17-23")。
今天,從事莊稼生產、食物製造和分發的人有很多方法可與窮人分享食物。他們中很多人會捐贈每天剩餘但是完整的食物給食物銀行和收容所。另一些人則通過提到效率讓食物的價格降低。但是至少在發達國家的大多數人不再以從事農業爲生,並且社會的其他部門也需要給窮人機會。當今的工業界和技術界,高效利用資源乃是成功產品的基礎。在股票交易市場,組裝工廠或編程實驗室沒有留下任何可以“拾麥穗”地方。但是爲弱勢的工人提供生產性工作的原則仍然適用。企業可以在政府幫助下或者獨立地僱傭有心理或身體殘疾的人從事生產。通過訓練並得到支援,那些缺乏競爭力的人、從監獄回到社會的人,以及其他難以找到傳統工作的人也可以成爲多產的工人並以此爲生。
其他經濟上弱勢的人羣或許需要依靠捐獻的財物而不是工作機會來維持生計。這裏我們再一次看到,現代的情況太過複雜,不能簡單的套用聖經的律法。但是律法所體現的價值觀可以爲我們設計和執行公共福利、個人慈善政策,讓企業承擔社會責任作出顯著的貢獻。許多基督徒在僱傭工人或設計僱傭政策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出埃及記提醒我們,僱傭弱勢工人是代表我們在神的契約下生活的一個重要部分。與古時的以色列人一樣,基督徒也經歷了神的救贖,雖然不一定是完全相同的經歷。但是我們從根本上感謝神的恩典,是讓我們尋找創造性的方法去服侍身邊有需要的人的一個有力動機。
借貸和抵押(出埃及記22:25-27)
回到目錄另一組判例規定了金錢和抵押的處置方式(出22:25-27)這裏,我們可以看到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與神的百姓需要借貸有關。借貸不應該依據通常的貸款標準來執行,而應該是無“息”貸款。希伯來詞neshekh(在某種語境中有“咬”的意思)獲得學術界很多的關注。neshek意思是過多的嗎?如果是這個意思,它是否指在收取維持金融業務的合理利息之外,還要獲得更多的、不公平的利息?又或者它是指任何的利息嗎?聖經沒有給出足夠的細節去最終解決這些問題,但後一種看法看起來更有道理,因爲在舊約中neshek總是與借錢給那些在痛苦和脆弱環境中的人有關,對他們來說付任何的一點點利息都是巨大的負擔。[31]把窮人放在一個永遠不會結束的金融債務循環中,會引發充滿同情的以色列神的行動。在這裏,我們不用討論這個律法是否對企業有好處。Walter Brueggemann說道, “律法沒有討論這種借貸方法的經濟可行性。它只是簡單的要求以具體的方法照顧需要的人,並且它期望全社會能夠補充執行的細節。”[32] 律法描述的另一種場景,則涉及到一個人把他僅有的衣服拿出來抵押貸款的情況。債主應該在晚上把這件衣服還給他,讓他可以安睡而不會有害健康(出22:26-27)。這是不是意味着債主在早晨又去收走這件衣服,如此循環往復直到債務人償清所有欠款爲止?若借錢之人的境況如此窘迫,一位敬虔的債主可以不要任何抵押,於是輕易避開這種荒謬的場景反覆。這些規定對今天一般意義上的銀行系統沒什麼具體的應用,更多的應用在於對窮人的保護和援助制度。例如,欠發達國家的小額信貸的利率和抵押政策,是專爲滿足那些無法獲得信貸的窮人的需要而設計的。目標——至少在20世紀70年代開始的最初幾年——不是爲了使貸款人的利潤最大化,而是提供可持續的貸款機構,幫助窮人逃離貧困。即使如此,小額信貸也在努力平衡貸款人對可持續回報和違約率的要求,以及借款人對可負擔的利率和非限制性抵押條款的需要。[33]
在十誡之後存在具體的規定,意味着神希望他的百姓通過將誡命付諸實踐、服務真實的需要來尊榮他。只有情感上的關心而沒有謹慎地採取行動,不能給窮人提供所需的幫助。就像使徒雅各說的,“信心沒有行爲也是死的”(雅2:26)。研究這些法律在古代以色列的具體應用有助於我們思考我們今天可以採取的特定方式。但我們應當記得,即使在當時,這些法律是示例性的。Terence Fretheim因此總結道, “對這些律法的應用是開放性的。聖經邀請聽眾/讀者把這些篇章拓展到生活中各種可能遭遇不公義的地方。換句話說,律法邀請我們做超越律法的事。”[34]
仔細閱讀聖經,揭示了上帝的子民應該遵守這些法律並將其應用於新出現的各種情況的三個原因。[35]首先,以色列人自己在埃及是外國人,受到壓迫(出22:21; 23:9)。回顧這段歷史不僅是要記得神的救贖,也是要把記憶變成這樣的動機: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太7:12)。第二,特別是當我們不採取行動時,神垂聽受壓迫者的哀聲並採取行動(出22:22-24)。第三,我們應做他聖潔的百姓(出22:31;利19:2)。
Robin Wakely, “#5967 NSHK,” in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of Old Testament Theology and Exegesis, ed. Willem A. VanGemeren (Grand Rapids: Zondervan, 1997), 3:185–89.
Walter Brueggemann, “The Book of Exodus,” in vol. 1, The New Interpreter’s Bible: Genesis to Leviticus (Nashville: Abingdon Press, 1994), 868.
Rob Moll, “Christian Microfinance Stays on a Mission,” Christianity Today, http://www.christianitytoday.com/ct/2011/may/stayingonmission.html.
Terence E. Fretheim, Exodus: Interpretation: A Bible Commentary for Teaching and Preaching (Louisville: Westminster John Knox Press, 1991), 248.
J. A. Motyer, The Message of Exodus: The Days of Our Pilgrimage (Downers Grove, IL: IVP Academic, 2005), 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