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賠償和復仇法(出埃及記21:18-22:15)

聖經註釋 / 工作神學項目出品

判例法闡明瞭侵犯他人利益應受的處罰,其中有大量判例與商業直接相關,特別是那些遺失他人財物或傷害他人當負何種責任之案例。而在利未記24:17-21和申命記19:16-21中也提到的所謂復仇法,其中心概念是復仇。[28]從字面上看,這條律法要求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出21:23-25)。這裏列舉的是一些非常具體的事項。當以色列的士師施行審判時,我們真的相信他們就是這樣判案和實行懲罰的嗎?一個人因別人的疏忽而被燙傷,他真的會因看到加害者受到同等程度的傷害而滿足嗎?有意思的是,在出埃及記的這一部分,我們沒有看到以這種方法運用復仇法的判例。相反,一個人如果在爭鬥中打傷了另一個人,他必須將受害者耽誤的工夫用錢賠補,並要支付所有醫療費用(出21:18-19)。 聖經沒有說加害者要在公共場合坐着不動,任由他之前的受害者給予同等程度的擊打。看起來複仇法並不是大多數犯罪的標準處罰方式,而是爲可能造成的傷害設置上限。Gordon Wenham說道,“在舊約時代沒有警察或公眾執法服務,所以起訴和懲罰都得由受害者和他的家庭來實施。因此受害一方很有可能並不堅持復仇法賦予的所有權利,而是協商一個較低的賠償方案,甚至完全原諒施害人。”[29]這一律法或許被今天的某些人視爲野蠻,但是Alec Motyer觀察到,“當英國法律判定偷羊之人當被絞死時,並不是對‘以眼還眼’原則的應用而是忘記了這一原則。”[30]

對復仇法的解釋問題表明,按照聖經的指示行事與嚴格按照聖經的字面意思行事或許並不相同。爲我們面臨的問題尋求符合聖經的解決方案,並不是一件直截了當的事情。基督徒需要成熟和鑑別能力,特別在耶穌教導我們放棄復仇法,不要抵擋作惡的人之後,更該如此(太5:38-42)。耶穌討論的是個人倫理,還是期待他的跟隨者將此原則應用在生意中?這個原則最好應用在別人輕微的得罪我們上,但不能用於嚴重的傷害嗎?作惡的人制造了一些需要我們捍衛和保護的受害者(箴31:9)。

關於偷竊的賠償和懲罰之具體條款要達成兩個目標。第一,它們規定盜賊有責任物歸原主或者賠償全部的損失。第二,它們懲罰並教育盜賊,讓盜賊經歷受害者經歷的所有痛苦。這些目標可以構成今天民法和刑法工作的基督教基礎。現在的司法工作依據國家制定的具體法規和準則來執行。但是即便如此,法官們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來判刑和實施懲罰。對那些在法庭外解決的爭端,律師們通過協商來幫助他們的客戶達成最後的協議。最近,法學界出現了所謂“恢復公義”的觀點,強調懲罰應復原受害者原本的情況,並且最大可能地把作惡的人恢復成社會上從事生產的成員。對這種說法的完整描述和評估已經超出了我們這裏討論的範圍,但是我們想要提出的是,聖經在這個領域可以爲當代的司法系統作出很多貢獻。

在企業中,領導者有時必須調解兩個因工作而產生嚴重分歧的員工。正確公平的決定不僅影響到爭端雙方,也影響到整個機構的氛圍,甚至可能爲同事們日後如何相處設下先例。決策所造成的即時風險可能會很高。然而不僅如此,當基督徒必須做出這類決定時,旁觀者得出我們的爲人和我們所宣告的人生信仰是否可信的結論。很清楚的是,我們不能預料到每一種情況的發生(出埃及記這本書也沒有窮盡各種案例)。但是我們確實知道神願意我們應用他的指示,也相信禱告求問神如何能夠愛我們的鄰舍,是此類問題最好的出發點。

Walter Brueggemann, “The Book of Exodus,” in vol. 1, The New Interpreter’s Bible: Genesis to Leviticus (Nashville: Abingdon Press, 1994), 433. The principle is also present in the Code of Hammurabi (about 1850-1750 BC), though that code does not prioritize human life as highly as the Torah does.

Gordon J. Wenham, Exploring the Old Testament, A Guide to the Pentateuch, vol. 1 (Downers Grove, IL: IVP Academic, 2008), 73.

J. A. Motyer, The Message of Exodus: The Days of Our Pilgrimage (Downers Grove, IL: IVP Academic, 2005), 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