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役或合同制的苦役(出埃及記21:1-11)
雖然神把希伯來人從埃及人的奴役中解放出來,但在聖經中神並沒有普遍禁止奴隸制。在特定情況下神允許奴隸存在,只要奴隸們被視爲社區中擁有完整權利的成員(創17:12),與非奴隸享有同樣的休息時間和節假日(出23:12;申5:14-15;12:12),並且被人道的對待(出21:7,26-27)。 更重要的是,奴隸不會是希伯來人永久的身份,而是爲家境困難、若不爲奴就要陷入絕望的貧困之人提供的一種自願的、暫時的避難方式。“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的出去”(出21:2)。主人若殘忍對待奴隸,奴隸就可以立刻得到自由(出21:26-27)。這使得希伯來人的奴隸制更像一種個體間長期的勞動合同,而不太像那些以永久的種族/階級/民族壓榨爲特徵的當代奴隸制。
希伯來女奴在某種意義上受到更多的保護。人們購買一個女奴的主要目的是讓她可以成爲買主或買主兒子的妻子(出21:8-9)。作爲妻子,她擁有與奴隸主同等的社會地位,並且這項交易的功能更像是付出了一份嫁妝。事實上,她甚至在律法中被稱爲“妻子”(出21:10)。更進一步,如果買主沒有賦予女奴以普通妻子完整的權利,他必須給她自由。“他就可以不用錢贖,白白的出去”(出21:11)。然而在另一種意義上,女性比男性的保護少很多。每個未婚女性都可能被不情願地出賣,成爲別人的妻子。儘管這讓她成爲一個妻子而不是奴隸,但是被強迫的婚姻真的比被強迫勞動更好嗎?
此外,一個明顯的漏洞是,一個女孩或女人可以被買來給男性奴隸做妻子,而不是做奴隸的主人或主人的兒子的妻子。這就讓她們成爲買主的永久奴隸(出21:4),甚至當丈夫的奴隸期結束之後也無法得到自由。如此一來,這個女人就成爲主人永久的奴隸,而主人並不是她的丈夫,她也不享有妻子應得的保護。
禁止永久奴役的保護條款也不適用於外國人(利25:44-46)。戰爭中被俘的男人被認爲是主人的掠物,並且成爲主人的永久財產。然而,大多數戰利品似乎是女人和女孩(民31:9-11, 32-35; 申20:11-14),她們的遭遇和希伯來女奴一樣(申21:10-14),也會成爲永久性奴隸。以色列人也可以從周圍國家購買奴隸(傳2:7),並且沒有什麼律法可以保護他們免於永久奴役。其他對希伯來奴隸的保護條例也適用於外人,但對於那些面臨終生強制勞動的人來說,這隻能算是一個微小的安慰而已。
相對於美國禁止奴隸間結婚的奴隸制,出埃及記中的法規致力於保護家庭的完整。“他若孤身來就可以孤身去;他若有妻,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出21:3)。然而,我們可以看到這條法規的實際結果,經常是造成被迫的婚姻。
儘管律法提供了各種保護,但成爲奴隸絕不是一種令人愉快的生活方式。不管爲奴的時間長短,奴隸都是主人的財產。不管律法如果規定,實際上它們很難防護奴隸被苦待,並且虐待確實時有發生。和聖經中很多地方一樣,神在出埃及記中的話語沒有廢除當時的社會和經濟秩序,而是指示神的百姓如何在他們當時的環境中過一種公義而富有同情心的生活。在我們看來,其結果是——並且應該是——令人擔憂的。
無論如何,在我們變得太沾沾自喜之前,我們應該看看遍佈世界的窮人大多處於何種勞動條件下,包括在發達國家裏窮人的狀況。看看那些爲了養家而不停幹着兩到三份工作的人,看看當權者的虐待和濫用權力,看看那些非法的公司經營者、腐敗的官員以及政治上互相勾結的老闆們如何挪用勞動果實就知道了。今天,成千上萬的工作甚至沒有得到摩西律法所提供的保護。如果神甚至願意保護以色列的的奴隸不受剝削,他會期待基督的跟隨者們爲當今那些處於同樣壓迫、甚至境況更糟的人做些什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