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爲自己雕刻偶象”(出埃及記20:4)

聖經註釋 / 工作神學項目出品

第二條誡命提出了偶像崇拜的問題。偶像是我們自己創造出的諸神,這些神全然出自我們,我們甚至覺得可以控制他們。在古時候,偶像崇拜常是敬拜有形的物體。但這個問題的實質是信心和信仰。我們最終會把自己的福利和成功寄託在什麼東西上面?任何不能滿足我們希望的事——即,除神以外的其他事——就是偶像,不管他是不是有形的物體。一家人造了一個偶像,想要操縱神,但是隨後卻造成自身、社會和經濟上的災難,士師記17-21告訴我們的就是這個令人難忘的故事。

在工作的世界中,談及錢、聲望和權力這些潛在的偶像是普遍現象,而且也是恰當的。本質上這不是拜偶像;事實上,神在世上的創造和救贖要求我們承擔某種角色,而這樣做或許對我們實現這些角色是必要的。然而若我們以爲自己可以完全控制這些東西,或者以爲擁有它們就能保證我們的安全和富足,我們就開始落入偶像崇拜中了。同樣的事情可能在任何算是成功的元素上發生:努力工作,創造力,風險,財富和其他資源以及有利的環境都可能變成偶像。作爲工人,我們必須意識到這些東西的重要性;但作爲神的百姓,我們必須意識到我們是否已經開始將它們偶像化。通過神的恩典,我們可以克服誘惑,不去崇拜這些本爲良善的事物。在任何事情上發展出真正敬虔的智慧和技能,是“爲要使你倚靠耶和華”(箴22:19;重點爲作者所加)。

偶像崇拜的獨特之處在於偶像的人造性。在工作中,偶像崇拜的危險在於我們錯誤地看待自己的權威、知識和對現實的認識。當我們不再用那些爲別人設定的標準來要求自己,停止聽取他人的意見,或者傾軋那些與我們意見不同的人時,難道我們不是開始把自己當作偶像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