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偷竊”(出埃及記20:15)
第八條誡命是另外一個以工作爲主的誡命。偷竊不是一種適當的工作方式,因爲它奪去了受害者的勞動果實。由於大多情況下偷竊的意圖是繞過誠實勞動走捷徑,因此它也違背了要一週工作六天的誡命。這又一次表明了十誡的內部關聯。所以我們可以把它當做是神的話,讓我們不要從我們的僱主、同事或一同工作的人處偷竊。
除了搶奪別人,偷竊還有很多形式。任何時候我們從合法擁有者那裏不經允許取了有價值的東西,都涉嫌偷竊。挪動資源或資金爲私人所用是偷竊。用欺騙去銷售、獲得市場份額或擡高價格就是偷竊,因爲欺騙意味着買家所知的不是真實的情況。(參看 www.theologyofwork.org中《真相&欺騙》(Truth and Deception)中 “吹噓/誇大” (Puffery/Exaggeration)一節關於這個話題更多的討論。)同樣的,利用人們的恐懼、脆弱、無力或絕望來榨取利潤也是一種偷竊,因爲人們的決定不是真正出於自願。違反專利、版權和其他文化財產的律法是偷竊,因爲它奪取了所有者根據民法從自己的創造中獲得利潤的可能。
遺憾的是,似乎很多工作都會利用別人的無知或缺少選擇來獲利,迫使人做一些他們本不會同意的交易。公司、政府、個人、工會和其他利益關聯方可能會用他們的權力去脅迫他人接受不公平的工資、價格、財政條款、工作條件、工作時長或其他因素。雖然我們可能沒有搶銀行,沒有偷竊僱主的財物或入店行竊,但我們很可能參與不公平或不道德的事而剝奪了他人應得的權利。完全不做這樣的事情可能很困難,甚至因職業限制而不得不行,但是神仍然呼召我們儘量拒絕這類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