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借款人的剝削
金融家有責任從放款中獲利,卻不應乘人之危。
你借錢給他,不可向他取利,借糧給他,也不可向他多要。(利未記 25:37)
換言之,放貸人不應乘人之危來謀利,或強加苛刻條款,預先收取利息。整個段落具體說明向親屬放貸的要求(利未記25:35),然而,無論出於什麼理由,一旦決定放貸,就不可乘人之危,此義務放諸四海皆準。
道德問題源於借貸雙方之間勢力懸殊。貸款人多的是錢,借款人卻絕望無助。即使在當今許多市場利率情況下,貸款人仍比借款人更有權勢。例如,銀行通常比舉債客戶擁有更龐大的資源、訊息、法律知識、立法影響力及地方勢力。法律有時會防止某些類型的貸款剝削,但即使貸款剝削合法,錯就是錯。無論如何,沒有行業能通過長期剝削客戶而興旺。基督徒在金融方面可以做的是利用我們作為儲戶、雇員、投資者、董事、代理人及選民所擁有的任何影響力,減少對弱勢社群剝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