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務免除和貸款修改
金融財經的創造基礎包括人類天生喜歡聚居交往,知世事難料,卻勇於冒險。這難免引起呆壞帳的情況。因此,無力還款不一定是罪過。當然,貸款違約很可能由於借方輕率魯莽、貸方敷衍塞責、有人向貸方隱瞞或掩藏借方的收入、或作虛假陳述、又或貸款條件未能幫借款人謀求福祉。然而,突如其來的打擊也可以令一筆好帳變壞,例如,借款人失去工作,意想不到的醫療開支,或遭逢天災蒙受損失。
此情此境,放款人的確有義務寬免債務或修改償還條款。在《聖經》中,如果借款人需要抵押品來保守健康或維持生計,寬限的方法就是讓借款人保留抵押品。
你即或拿鄰舍的衣服作當頭,必在日落以先歸還他,因他只有這一件當蓋頭,是他蓋身的衣服,(若是沒有,)他拿甚麼睡覺呢,他哀求我,我就應允,因為我是有恩惠的。(出埃及記 22:26-27)
不可拿人的(全)盤磨石或是上磨石作當頭,因為這是拿(人的)命作當頭。(申命記 24:6)
你借給鄰舍,不拘是甚麼,不可進他家拿他的當頭。要站在外面,等那向你借貸的人把當頭拿出來,交給你。他若是窮人,你不可留他的當頭過夜。日落的時候,總要把當頭還他,使他用那件衣服蓋著睡覺,他就為你祝福。這在耶和華你神面前,就是你的義了。(申命記 24:10-13)
鄰舍的斗篷在日落前必須歸還,因為鄰舍夜間需要斗篷來保暖。磨石不能拿走,因為這將剝奪磨坊主的生計。即使是有效的抵押品也不能強行沒收,例如進入借款人的房屋。所有這些保障旨在避免令窘苦的借款人雪上加霜,雖然受損的不僅是貸款人的預期利潤,實際上還造成資本流失。貸款人也就分擔了借款人的窘局。這就是因時制宜的關係,是金融財經的固有本質。
這些保障都體現於現代經濟的破產法,就是破產、審查、接管、管理或扣押。這些法律通常禁止貸款人沒收違約借款人的生活及工作必需品,代替還款。現代法律雖然允許執法人員進入借款人家中沒收家當,卻禁止放款人這樣做。法律還防止借款人因違約而身陷囹圄,這做法幾個世紀前很常見,只是這樣做適得其反,也違反人道。也許現代破產法的發展標誌著姍姍來遲卻早應落實的聖經原則。
然而借款人應該盡其所能償還債務。切溫(Chewning)主張根據神的永恆不變及箴言6:1-5,
如果未能償還債務,應該放下身段,懇求貸款人通融,而非尋求破產法院保護,逃避貸款人。[48]
這要求也許有點過份,因為先前已經說過保護苦惱的借款人是神的律法,而非貸款人的憐憫。但切溫(Chewning)的主張絕對正確,借款人第一步應該尋求貸款人的援助及意見。正如先前所見,貸款原意是在借貸雙方之間建立長遠關係。申請破產而不先與貸款人嘗試達成協議,難以維持雙方的關係。蒂姆斯特拉(Tiemstra)促請大家認真處理風險,而且借錢並非「毋須工作的簡單賺錢方法:而是我們在神面前認真負責的表現」。[49]
金融財經就是要求認真看待公義和愛。借貸雙方雖然謹慎,但當事情發展未如理想,彼此的道義和愛不應止息,反應加深。
Richard Chewning, "Hermeneutics and Biblical Ethics: An Illustration – God’s Immutability and Human Integrity", The Journal of Biblical Integration in Business (Fall 2000) 49-68.
Tiemstra, "Financial Crisis and the Culture of Ris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