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論

文章 / 工作神學項目出品

韋恩(Wayne)在盤算自己面對汽車的困境時,想知道有沒有任何簡單的規則或命令可以幫他決定做正確的事。有一個明顯的起點--地上的法律是否提供了明確的答案?是什麼法律?

韋恩依法承擔的是什麼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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韋恩知道(新西蘭的)《消費者保證法》給予買車的客戶六項保證。關鍵是車輛必須具備合適的質素。車輛必須:

·    切合車輛類型的通常用途

·     有愜意的面漆和外觀

·     沒有輕微損毀

·     安全

·     耐用──換言之,車輛在售後可正常使用一段合理時間

·     必須考慮車輛的年齡和價格,以判斷車輛質素是否可以接受

那麼怎樣才是購買後的「合理」時間呢?這明顯沒有清晰的答案,所以韋恩的法律義務也未能準確釐清。但是,對於車齡7年,中等里數,如韋恩所售出的Camry,三個月或5000公里(km)可視為「合理」時間,韋恩有必要承擔法律義務修理汽車。客戶可能會認為六或十二個月都算「合理」。然而,長達十二個月的時間不太可能獲得法院支持成為判例。

韋恩問客戶在過去十二個月駕駛了多少公里。答案是22,000公里,這暗示韋恩沒有法律義務修復故障。售後時間及行車里數,兩者都遠遠超出了這種車齡及里數的汽車的「合理」保修範圍。

法律及/或道德命令?

即使韋恩(Wayne)確信自己沒有任何法律義務付款修理,但他並不認為事件就此結束。他知道法律和道德不盡相同。為了保障大眾,法律通常界定了社會的道德底線。韋恩想起一位朋友最近告訴他的一件事,某公司的董事會正在商討一項業務計劃,初步討論提案是否合法,並且很快清楚該計劃為法律所容許。但一位董事隨後問:「計劃合法,但是對嗎?」

韋恩的朋友說:「董事的問題,隨即令大家沉默了很久,因為大家都知道答案是『不』,甚至未有時間討論因由。」

韋恩知道,法律條文顯然不夠。但是,要超越法律底線思考始終不容易。公司應依循哪些更高的標準呢?曾經有一段時間,基督教的道德原則提供了更高的標準,即使未為西方社會普遍認可,也被廣泛接受。在美國,大型連鎖百貨公司美國彭尼(JC Penney Company)以「黃金法則商店」聞名,公司當時認為應該以聖經誡命做客戶服務決策是合適的。毫無疑問,堅信單一宗教或哲學的社會,曾經沿用(或仍然沿用)類似的行事方式。

隨著西方社會的世俗化,以宗教為道德基礎漸漸不為企業所接受,卻沒有其他公認的道德指引取代聖經倫理從前的地位。這整體意味著,除了守法之外,就沒有任何道德指引。對於許多商學院來說,這就是討論倫理時遇到的難題。為了維護其世俗地位,免生偏袒或免受宗教干預,企業常常忽略了道德和價值觀,枉費心機於法律事物。上層公司董事之間的討論證明了這種態度的不足,他們都知道出了問題,卻無從討論。

法律以外的命令

儘管困難重重,基督教徒的道德理論,仍在於尋求神黑白分明的誡命。例如,有時不難找到關於工作和就業問題的聖經經文。有時卻又很難找到適當的聖經經文,理解並加以運用。我們如何知道哪些規矩和原則適用於哪些情況?應用聖經也有許多不同的方式。

那麼,韋恩可以從哪裡開始為他的困境尋找出路呢?

每個場合都有其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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韋恩逼於無奈向書架求助。赫然瞥見一個標題,可能正是他想要的東西 - 《商人的主題聖經》[1]

翻閱後知道這本書如何解決這個問題。作者找尋明確的聖經經文,為我們所面對的具體工作問題提供守則。

韋恩細閱書本。作者邁克·默多克(Mike Murdock)在書中列舉了聖經中的1550節經文,「為當今商業世界中每天遇到的處境和狀況提供神的見解。」再按不同境況分成章節,例如:「您的態度」,「您的工作」,「您的日程」,「您的家庭」,「您的財務」,「商人和誠信」或「當客戶不滿意時」。[2]

將近100個主題,涵蓋了廣泛的常見商務狀況。

在查看某些章節時,韋恩留意到作者並未嘗試概述任何特定的決策方法,只列出每種情況適用的聖經經文,不作任何解釋或評論。言下之意,經文直接適用,不言而喻。

韋恩發現了一些初步認為有助於解決問題的主題:

  • 「當顧客不滿意時」包括提摩太後書2:24之類的經文:「然而主的僕人不可爭競,只要溫溫和和的待眾人,善於教導,存心忍耐」和路加福音6:35:「你們倒要愛仇敵,也要善待他們,並要借給人不指望償還。你們的賞賜就必大了,你們也必作至高者的兒子。因為他恩待那忘恩的和作惡的。」
  • 「商人與誠信」引用詩篇112:5:「施恩與人,借貸與人的,這人事情順利。他被審判     時候,要訴明自己的冤。」
  • 「商人與談判」包括提摩太後書1:7:「因為神賜給我們,不是膽怯的心,乃是剛強,仁愛,謹守的心。」[3]

仔細檢視下,韋恩發現這種隨意選錄的聖經經文作用不大。提摩太後書2:24似乎與提摩太後書1:7提出的建議相反無論如何,1:7是關於教學而不是退款。路加福音6:35是關於敵人而不是顧客。這些經文似乎並不適用於韋恩的情況。其實這個方法有問題,其一是,如果我們認為聖經就是所有難題的「答案」,不知不覺間就會把經文抽離原文,歪曲作者原意。(通常稱為「斷章取義」) 

當大家由「問題」出發,繼而向聖經尋求「答案」時,根本是本末倒置。隱憂是大家索性各取所需,只採納愜意經文,而忽略其他一切,忽視了聖經的真理,也略過了一讀再讀時顯而易見、貫徹始終的主題和信息。

例如,當韋恩仔細閱讀「當客戶不滿意時」一節時,留意到路加福音21:19中的經文:「你們常存忍耐,就必保全靈魂(或作必得生命)。」當他讀到經文所屬的這個段落時,就意識到經文與業務上不滿意的客戶毫無關係。路加正在引用耶穌對信徒的說話,告訴他們因信仰而遭受逮捕逼迫時可以怎樣做!經文與上文下理脫節,猶如韋恩讀過很多的其他章節經文一樣。

另一個隱憂就是要為每種場合找出一條聖經規則。這做法很容易淪為還原主義和法制主義。只要看看文士和法利賽人便知。竭誠服從神的文士和法利賽人,將法律鋪敘成一套有所為有所不為的具體準則,最後卻令他們對自己的法制和傲慢視而不見,反而遠離神。

對文士和法利賽人的批評聽起來很嚴厲,這裡卻有必要概括指出,他們的努力值得尊重。他們是少數企圖將信念應用到人生(包括商務)的人,明白到信仰不僅僅是聖殿的敬拜禮儀,及猶太教堂的聚會。他們試圖尋找虔誠生活各方面的定義。問題是,他們唯一懂得的方法就是為每種場合訂立規條。這導致規條激增,超出了聖經的實際主張,卻仍未能涵蓋所有情況。

以文士和法利賽人希望落實守安息日的誡命為例。在試圖確立落實誡命的規條時,他們完全未能領略儀式的真義,甚至譴責耶穌敢於安息日治病!他們受自己制定的規條所束縛,他們的規條妨礙他人落實誡命,於事無補。

因此,試圖根據聖經制定一本守則大全,以應對工作環境中一切意料之內的道德困境,沒有可能,也沒有意義。聖經不僅不能解釋商界出現的成千上萬種情況,即使強行用聖經去解釋,也有歪曲聖經原意的風險……更糟的是,貶低了聖經,也完全誤解了聖經。

儘管《聖經》不能也不應變成市場上的道德操守大全,但它的確包含著一些重要且合適的命令/規條。聖經有許多易明易用的說法。況且我們在工作中遇到的情況並非每次都是複雜的。在許多商業活動中,識別聖經的忠告並不困難。如果聖經叫我們(例如:歌羅西書3:22)要全心全意地為我們的肉身的主人工作(類似「老闆」),那我們就要照做。如果聖經叫我們不要懶惰,不要逃避賺錢的責任(例如:帖撒羅尼迦後書3:10-12),那就是我們的目標。當聖經叫我們處理衝突時,要直接與冒犯我們的人對話,那就是我們的準則。當聖經叫我們不要偷竊,不要詆譭別人,我們就要嚴守這些誡命。

 

 

 

 

Mike Murdock, The Businessman's Topical Bible: Wisdom and Inspiration for Today's Businessman (Tulsa: Honor, 1992). There's also a companion Businesswoman's version.

Each "chapter" within the sections is headed up, "When…" or "The Businessman and …." For example, "When a customer does not pay his bills" or "When you face illegal or unfair competition" or "The Businessman and Negotiation," etc.

Murdock uses the NIV in each of these verses.

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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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望之餘,韋恩(Wayne)把書放回書架。這時,書架放著另一本書,標題引起他的注目– Business By The Book.  [1]

韋恩深感興趣,信手拈來翻閱,發現作者拉里·伯克特(Larry Burkett)的方法就是找出聖經中的原則。書中的「原則」是指比規則更廣泛、更籠統的戒律,可是這些戒律仍以聖經衍生的誡命為主,只是關於行善。

韋恩留意到這本書的副標題是「給男女商人的聖經原則完整指南」,感到有趣就開始閱讀。顯然,《經商指南》一書假設神原則上已訂定了所需的道德指導,助人「以神之道營商」。根據伯克特的說法,聖經已包含成文法則、誡命和原則,「為神營商的子民提供祂的計劃」。[2]

道德原則以十誡為基礎--而伯克特認為十誡就是區分神子民與其他人的最低標準。此外還有「其他最低標準令神信徒在商業世界中與眾不同。」[3]

在這方面,伯克特制定了「六個基本聖經商務最低標準」。就是:

  • 在營商中反映基督
  • 承擔責任
  • 價廉物美
  • 欠債還錢
  • 善待員工
  • 待客以誠

這些規則並非出自聖經,而是拉里·伯克特直接從聖經規則演繹出來的原則。作用是涵蓋更多職場上出現的實際情況,因為原則沒有個別規則那麼狹隘。

這對韋恩有幫助嗎?

顯然,「價廉物美」和「待客以誠」兩個「最低標準」切合韋恩的問題。可是,認識這些原則雖然有用,韋恩仍然苦無對策。此情此境,搜索枯腸也未能判斷什麼是「公平」對待,也不知道可以用什麼程序來確定怎樣才算公平?他樂於認同伯克特的兩個原則--但於事無補。這是命令論的常見問題。如果整套命令具體,就不可能涵蓋世上千奇百怪的境況。如果命令籠統空泛,則不可能為涵蓋的問題提供切實的答案。

然而,本書建議讀者多找朋友討論怎樣才算公平,韋恩認為建議可取,因為可以建立一個旁觀者清的社群,可解韋恩當局者迷的窘局。這個做法有助抗衡無人幸免的強烈個人主義,並且令人認識到道德難題多數錯綜複雜,需要旁人的觀點及援手。

韋恩不太醉心於用硬性規定方法使用聖經。經文似乎會淪為一套容易理解的原則和規則,儼如「操作手冊」。可喜的是,《經商指南》之類的方法以認真的態度,在商業世界落實我們信

仰的影響,可悲的卻是,方法只局限於建立有限的原則,而且只是伯克特的個別觀點。因此,一如很多其他類似書籍,這方法嘗試總結聖經的營商之道,在某些問題上會有獨到見解,常常給人希望,卻不能一一實現。

 

 

 

 

Larry Burkett, Business by the Book: The Complete Guide of Biblical Principles For Business Men and Women (Nashville: Nelson, 1990).

Burkett, 15.

Burkett, 16.

單一原則或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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韋恩仍然糾纏於自己的困境,再次回到書架旁,看看還有什麼有用的書籍,一眼就瞥見約翰·麥克斯韋(John Maxwell)的《沒有企業倫理這回事》!

約翰·麥克斯韋認為大家令基督徒做決策過於複雜。他相信聖經中所有的道德要求基本上可以簡化為一項總體命令。根據麥克斯韋(Maxwell)的說法,沒有企業倫理這回事:制定決策只有一條規則。[1]

這是耶穌在登山寶訓中宣布的「黃金法則」一「所以無論何事,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因為這就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馬太福音7:12 NIV

這項準則(「在這種情況下我希望得到什麼對待?」)應主宰一切道德決策。[2]

麥克斯韋描述此規則為「知易行難」。但他承認,還需要一些其他原則來解釋規則牽涉什麼,其中包括:

1     待人要比別人待您好。

2     做得比別人要求的多。

3     幫助未能幫到您的人。

4     在容易犯錯的情況下也要做對的事。

5     辛苦也要信守承諾。

儘管他沒有明確引用聖經,麥克斯韋的方法顯然源於馬太福音7:12[3]

在過去的兩個世紀中,這句話被稱為「黃金法則」[4],而且麥克斯韋指出,這戒律的核心也存在於其他宗教和文化中,因此可把這個原則同樣向基督徒和非基督徒推許。

麥克斯韋提到一些解釋規則的原則,也顯然是基於耶穌的登山寶訓中的其他教義。例如,「待人要比別人待您好」似乎是馬太福音5:43-48的理所當然含義,「做得比別人要求的多」明顯參考馬太福音5:41

以黃金法則營商有一點吸引著韋恩,就是法則建基於耶穌的教導。鑑於大家經常迴避耶穌及其道德規範而心中有愧,這法則令人耳目一新。

這如何幫助韋恩解決他的問題?

對韋恩而言,黃金定律無疑是立竿見影的原則。這令他設身處地去想:「如果我是顧客,我想獲得什麼待遇?」而「待人要比別人待您好」和「做得比別人要求的多」等相關原則確實考驗著韋恩,要他做得比法律要求的更多。可是,麥克斯韋的方法仍然無助韋恩確定他應負責任的具體細節。

黃金法則無疑近乎耶穌的道德教義核心。提升單一原則的意義既簡單又吸引,而且在某些方面的確有用,另一方面卻流於過分簡單兼且虛偽失實。麥克斯韋需要進一步補充檢定規則,以證明此法則實際上正確。

麥克斯韋的一些基本假設也令人質疑,例如,他認為行善有利(至少長遠而言),但沒有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事實如此。[5]

事實上,正如斯科特·蕾(Scott Rae)和黃健民(Kenman Wong)指出,如果此事永遠(又或通常)真實:……出於經濟利益展望,幾乎人人都會踏實行善,而不需要商業倫理的書籍或課程。[6]

麥克斯韋的方法還有另一個限制,它假定只有兩個參與者參與決策(決策者及牽涉者)。只要雙方得益,黃金法則就斷定是好事。韋恩意識到,當下的情況確實如此。但是,他又轉而考慮許多其他要做的決定,間接受沖擊的其他人,及/或對環境所受的影響。

例如,不久之前,韋恩出售了一輛大型四驅車。他覺得的確用了黃金法則待客(給予尊重,給予最優惠價錢,披露所有相關信息等等)。然而,在那次銷售中,他忽略了一個更廣泛的問題,就是這種高油耗的汽車會對環境所造成的影響。

 

 

 

 

 

 

We'll return to this point of Maxwell's in chapter 5.

Maxwell, 21.

The equivalent in Luke is 6:31 - "Do to others as you would have them do to you."

Craig Keener suggests that John Wesley may have been the first to call it this, in a sermon he gave in 1750. See Craig S. Keener, Matthew, IVP New Testament Commentary Series (Downers Grove: IVP, 1997) 161.

Amar Bhide and Howard H. Stevenson argue convincingly that after extensive research they discovered that "There is no compelling economic reason to tell the truth or keep one's word — punishment for the treacherous in the real world is neither swift nor sure." See their article, "Why Be Honest If Honesty Doesn't Pay?", originally published in Harvard Business Review (Sept-Oct,1990) 121-9. Reprinted with permission by Rae and Wong in Beyond Integrity, 70-8.

Scott Rae and Kenman Wong, Beyond Integrity: A Judeo-Christian Approach to Business Ethics (Grand Rapids: Zondervan, 1995) 85.

三種平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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韋恩很快無書可讀了!但是當他再次注視書架時,他留意到亞歷山大·希爾(Alexander Hill)的《正義商業:基督教的市場倫理》。[1]

希爾是商業和經濟學教授,在這本書中嘗試尋找介於簡單的單一規則理論和其他較複雜的多種規則理論之間的中庸之道。

他的中心思想是商業中的基督教倫理不應建立在規則之上,而應建立在神永恆不變的品格上。當我們學習和觀察神的品格時,我們可以學習模仿神。「與神的品格一致的行為就合符道德,不一致的就不道德。」[2]

因此,我們須要效法神的品格,按著這些原則行事。這一點很少有人會爭辯,但最大的問題是……那麼神是怎樣的?希爾的回答是聖經中經常強調的神的三個特徵: 

  • 聖潔
  • 公義
  • 慈愛

希爾給這些特徵具體定義如下:

聖潔

追求聖潔要求專心一意,尊神為至高無上。這意味著所有其他次要問題的也要考慮,例如:物質財富、職業志向,甚至人際關係。追求聖潔關乎熱忱、純潔、負責和謙卑。 

公義

「公義是通過訂立一套互利互惠的權利和義務,為群體中生活的人維持人際關係的秩序。」[3]

兩項基本個人權利是得到有尊嚴的待遇權利和行使自由意志的權利。義務或責任(實際上是正義硬幣的反面)要求我們維護別人這些權利。權利和義務互相牽引,達致必須的制衡。例如,工人有權利獲得合理生活工資,意味著雇主有義務向僱員支付合理工資。工人當然也要老實工作賺取工資。正義是雙向的。

慈愛

希爾承認,慈愛是公認的首要美德。[4]

但是,慈愛要由其他兩個特徵來緩和。對於聖潔、公義、慈愛這個組合,慈愛的主要貢獻是強調通過同情,憐憫和捨己而建立的人際關係。慈愛建立人與人之間的聯繫,相反,破壞這些聯繫就造成痛苦。

三腳凳

希爾當時的觀點是「如果商業行為反映了神聖潔、公義、慈愛的品格,那就合乎道德。」[5]

(三個特徵的次序沒有特別含義,實際上完全相互交織。)希爾用一張三腳凳圖像示意。如果大家要按照聖經營商,三個特徵(凳腳)必須一視同仁,否則三腳凳就會嚴重失衡。例如,過分強調聖潔會排斥了慈愛與公義,結果將是法制主義,自以為是的批評主義和自閉。

如果公義主導,結果可能令人刻薄、冷漠、互相指責。

當慈愛是主要唯一標準時,就沒有其他道德指引教我們慈愛要有節制,事情很容易陷入縱容和偏私狀況,任何人將《聖經》簡化為特定情況應變守則,亞歷山大·希爾(Alexander Hill)都予以譴責。[6]

希爾也敏銳地意識到商業世界是複雜的。(韋恩對此表示讚賞!)

希爾的方法建立在三個原則上(神的品格所隱含的廣泛命令),但他也經常考慮後果,特別是要確定能否達致公義。

韋恩如何從這種方法得到幫助?

韋恩(Wayne)努力忘記自己處境中聖潔為何,但他發現正義和慈愛兩個制衡原則非常有用。買賣關係中有什麼特定權利和義務?怎樣回應客戶的要求才對雙方公道?韋恩決定自己可能有責任為維修付款--儘管他認為客戶也有責任付款。公義是雙向的,要對買賣雙方都公平。

鑑於韋恩首先給了客戶一個非常便宜的車價--利潤微薄--他覺得要自己付全部維修費用不公道。但慈愛的原則也令他仔細思考問題:「愛這個人對我意味著什麼?」雖然同樣沒有明確的答案,問題促使韋恩考慮客戶的個人財務狀況。高昂的維修費用會對這位客戶有什麼影響呢?

一般評論

希爾的方法有一個好處,用於考慮比較複雜的道德困境時,簡潔而不流於過分簡單。比之單一「黃金法則」,「聖潔-正義-慈愛」的三腳凳來得更加謹慎而平衡,並且比我們先前看過累贅的多重規則方法好得多。

三腳凳的主要局限在於我們仍得面對剩下的難題,確定什麼對買賣雙方才算聖潔、公正和慈愛。舉例來說,當正義與慈愛有衝突時可以怎樣?何者要優先考慮?

不過,韋恩開始感到自己正在進步。作出抉擇明明不容易,但希爾的三腳凳尤其有用。顯然,無論採用哪套道德理論,識別相關規則與原則並取得平衡十分重要。但除此之外,我們還要計算不同行動方案的後果,以了解哪些決定的結果最慈愛、最公正、最神聖。

 

 

 

 

 

 

 

Alexander Hill, Just Business: Christian Ethics for the Marketplace (Downers Grove: IVP, 1997).

Hill, 13-4.

Hill, 34.

Although Hill does note that the two great commandments - love for God and for neighbour (Matthew 22: 37-39) - include holiness (making God our highest priority) and justice (taking others' interests into account). See page 47.

Hill, 15.

Hill,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