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指導原則到明確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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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可否認,將所有聖經的道德要求縮減為一個總體命令,總是誘人的。對於約翰·麥克斯韋(John Maxwell)來說,黃金法則就是:「所以無論何事,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因為這就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馬太福音7:12)。這僅涉及一個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我想別人如何對待我?」[1]

麥克斯韋(Maxwell)承認,把理論付諸實踐還需要許多其他原則,包括:

  • 待人要比別人待您好。
  • 做得比別人要求的多。
  • 幫助未能幫到您的人。
  • 在容易犯錯的情況下也要做對的事。
  • 辛苦也要信守承諾。

遺憾的是,這令基本誡命的數量不減反增,還引進了並非直接來自聖經的原則。

約瑟夫·弗萊徹在他的情境倫理學[2] 以耶穌的 「愛的誡命」處理一切:「要愛人如己。」(馬太福音22:39)。然後,他遇到了類似的問題,被迫制定另一些原則(四個前提和六個命題),以澄清如何認定最愛事物。麥克斯韋渴望擺脫情境倫理學的「道德相對論」,並且不會像弗萊徹那樣,為了把所有其他道德規則簡化為有用的「啟發」,而把愛的誡命說成唯一而絕對的道德原則。但是麥克斯韋和弗萊徹都證明,雖然選擇提升一個原則,一方面簡單可行而又誘人,另一方面卻流於簡化,兼且自欺欺人。

他們還證明了只用一個理論來處理道德操守並不足夠;他們的理論就是命令理論。兩個例子都始於提倡一個絕對的聖經命令,但其後進展很快就要考慮處境和後果,以判斷還需要哪些其他限定命令來澄清。而且他們談論以愛的方式表明,無論如何,表達愛心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行事者的性格。

 

 

 

 John C. Maxwell, There's No Such Thing as "Business" Ethics (USA: Warner Books, 2003).

 

Joseph Fletcher, Situation Ethics (London: SCM, 1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