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不得其所的收益

文章 / 工作神學項目出品

神希望金融漸漸變成借貸雙方之間的一種分享。貸款要能促進生產,才能有所分享。因此,借貸雙方對貸款的用途都有責任。按揭貸款可以通過降低住屋成本來提高借款人的生產力。汽車租賃可令借款人有效率地上班。商業貸款可為設備、庫存、應收賬款或其他資產融資,促進發展。另一方面,以投機物業作抵押,或未經收入核實,又或沒有足夠淨值資產而取得按揭貸款,對借貸雙方都有害無益。以誘惑利率或期末整付租賃物非所值的汽車,可能會鼓勵借款人買入難以負擔的汽車。未經盡職審查而發放的商業貸款可能會浪費在無用的資產上。

這些例子鞏固了聖經的觀點,即金融是借貸雙方共有義務。借款人有義務自我約束,貸款必須用來提升自我,並且有力償還。貸款人有義務協助借款人達成這項任務,並且拒絕不穩妥放貸。這可是知易行難。借款人未必有知識判斷貸款條件,或者只是目光短淺或一時衝動。貸款人也可能誤判貸款形勢,又或者出於貪婪、無良或短視。

例如,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始於按揭貸款違約,這些違約源於借貸雙方的投機行為,多於改善住屋機會。貸款人清楚知道,房價本已急漲,卻要繼續上升才可收到還款。但由於貸款人通常將按揭貸款轉售給機構投資者,並迅速收回資金,因此幾乎沒有誘因去照顧借款人的長遠利益。最終,三方參與者──借款人、按揭貸款人及按揭債務投資者──都忽略了金融的時限本質以及各方的利害關係。相比之下,合乎聖經原則的貸款要求各方關注貸款是否用得其所 - 借款人是否善用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