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論的實踐
神的律法是什麼?每個處境都有命令嗎?
回到目錄 回到目錄大多數傳統教會的基督徒都同意,我們對這些命令和原則的理解,深受聖經影響。而且不難發現聖經有關工作的經文。
- 在聖經的前兩章中,男人和女人都有工作要做,要管理及栽培神賜的自然資源( 創1:26-29;創2:15;創2:18-20)。
- 神示範了七日的作息規律(六天工作,一天休息)(創2:2;出20:9-11;可2:27)叫子民仿傚。而且每天也有作息的規律(詩104:19-23)。
- 辛苦勞碌工作謀生應予讚揚(詩128:2;帖前2:9;帖後3:7-10)。
- 箴言書多勸勉人努力工作,切忌懶惰(例如,箴6:6)。
- 不應輕視體力勞動。甚至國王也動手工作(撒上11:5)。耶穌做過工匠的工作(可6:3)。
- 先知譴責閒散的富人(例如,摩6:3-6)。
- 像先知們一樣(見賽5:7-8;彌3:1-3;摩5:21-24)耶穌譴責那些自稱信神但行為不公義的人(太23:23)。
- 使徒保羅製作帳篷維生,保持獨立自尊,並為信徒樹立勤奮自立的榜樣。保羅鼓勵信徒與有需要的人分享(弗4:28),而且認為辦自己的事,親手作工是對福音的一種讚美(帖前4:11)。他譴責那些認為福音工作迫切而想要放棄日常工作的熱心人士,最終要倚賴他人為生(帖後3:10 ff.)。
- 應視工作為榮耀神的行為(林前10:31 ; 西3:17,23)。
聖經也關注到僱傭問題。
- 我們努力不僅只為取悅上司。我們為神工作(西3:23;弗6:5-8),要全心全意做好工作(傳9:10;西3:22-24)。
- 神希望工作的人能獲得合理報酬,豐衣足食,居有定所應該是工作成果的一部分(路10:7;帖前3:10;詩128:1-2)。
- 聖經告訴僱主,對待僱員要公正公平,要知道自己還有一個主人,最終要向這個主人負責(西4:1)。
- 僱主應該知道「工人得工價是應當的」(路10:7;提前5:18)。
- 聖經提醒員工要對僱主負責(提前 6:1;提多2:9)。
除了這些禁令,聖經中還有許多討論工作關係和品德操守的經文。Mike Murdock 的著作《商人的聖經》[1]及其姊妹作《女商人的聖經》[2]確認了100種常見的職場問題,然後用1550段聖經經文來指引答案。主題包括如何應付客戶不滿,要員離職,被人出賣,試圖作弊,又或需要激勵士氣。
但是,試圖根據聖經來制定一套守則大全,以回應任何可能出現的倫理困境,似乎是徒然的探索。也沒有命令全集廣泛得足以全面覆蓋任何可能出現的問題。現代職場的處境,在聖經時代亦未必有先例。以股票期權獎勵業績是否合乎道德?誘使人們購買更多產品的宣傳是否合乎道德?對聘用小數族群有所偏好是否合乎道德?收購競爭公司是否合乎道德?聖經的命令似乎沒有涵蓋這些情況。
而且,這是抄寫員和法利賽人試圖發明一套周全的守則時遇到的困難,不僅細節瑣碎得難以招架,而且也失去重點。然而,與此同時,我們也不要愚昧得忽略一個事實,就是聖經在許多問題上立場鮮明:偷竊、撒謊、愛護他人包括敵人、公正行事、救弱扶貧等。正如克里斯·馬歇爾(Chris Marshall)所說:「拒絕接受聖經命令、法律或原則的任何規範權力,足以削弱基督教倫理的鮮明基督教特徵,令判斷流於主觀。」[3]
聖經雖不可能變成現代市場上的道德守則大全,但它仍包含著一些重要且適用的規則。
Mike Murdock, The Businessman's Topical Bible (Tulsa: Honor Books 1992).
Mike Murdock, The Businesswoman's Topical Bible (Tulsa: Honor Books, 1994).
Christopher Marshall, "The Use of the Bible in Ethics" in Voices for Justice, edited by Jonathon Boston and Alan Cameron (Palmerston North, N.Z.: Dunmore Press, 1994) 125.
尋找指導原則
回到目錄 回到目錄已有多方面嘗試,把各種聖經命令縮減到只有幾個總體命令或原則。一些例子強調《摩西十誡》[1]或耶穌的八福 [2] 或箴言書引述 [3]的重要性。
拉里·伯凱特(Larry Burkett)撰寫的《經商有道》(Business By The Book)有一個頗為堂皇的副標題為《男女經商指南》 [4]宣布了六項基本聖經經商最低標準:
- 在營商中反映基督
- 承擔責任
- 價廉物美
- 欠債還錢
- 善待員工
- 待客以誠
還有許多人嘗試做著類似的事情,也多真知灼見,卻往往流於精心計算,巧立名目,而非宣揚聖經的基本見解,而這些基本見解的確可以幫人看到事物的真相。
Business Through The Eyes Of Faith《信仰之道》[5]建基於一些聖經的基本原則的基礎上,以命令愛我們的鄰居為首要的道德關注點。然後,以彌迦書6:8的組織原則作為決定神如何讓我們在商業中運用愛,來發展這一點:「他告訴你,凡人,什麼是好事;耶和華對你的要求是什麼,就是要伸張正義,熱愛仁慈,並謙卑與你的神同行?」[6]
因此,用愛去伸張正義、待人恩慈和信實,成為基本的道德原則。我們發現耶穌本人在馬太福音23:23中強調了這三個要素的重要性,「你們這假冒為善的文士和法利賽人有禍了。因為你們將薄荷,茴香,芹菜,獻上十分之一。那律法上更重的事,就是公義,憐憫,信實,反倒不行了。這﹝更重的﹞是你們當行的,那也是不可不行的。」這似乎越來越接近基督教道德的核心,並且超越了個人道德和社會道德之間經常存在的鴻溝。如果遵循幾個基本命令比為每個問題尋找一個特定命令,似乎是更好的方法,那麼問題就變成:「是否有一個聖經命令建立在所有其他命令的基礎上?」
Usually condensed versions of Exodus 20:1-17 or Deuteronomy 5:6-21. For example, see a useful summary of some of the economic implications of the ten commandments in Max L. Stackhouse, "The Ten Commandments: Economic Implications" in On Moral Business, edited by Max L. Stackhouse, Dennis P. McCann and Shirley Roels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95) 59-62 and also David Gill, Doing Right (Downers Grove: IVP, 2004).
David Gill, Becoming Good (Downers Grove: IVP, 2000).
Michael Zigarelli, Management by Proverbs (Chicago: Moody Press, 1999) and also Clinton W. McLemore, Street Smart Ethics (Louisville/London: WJKP, 2003).
Larry Burkett, Business by the Book (Nashville: Thomas Nelson, 1990).
Richard C. Chewning, John W. Eby and Shirley J. Roels, Business Through the Eyes of Faith (London: Apollos, 1992).
Ibid, 26.
從指導原則到明確命令
回到目錄 回到目錄無可否認,將所有聖經的道德要求縮減為一個總體命令,總是誘人的。對於約翰·麥克斯韋(John Maxwell)來說,黃金法則就是:「所以無論何事,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因為這就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馬太福音7:12)。這僅涉及一個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我想別人如何對待我?」[1]
麥克斯韋(Maxwell)承認,把理論付諸實踐還需要許多其他原則,包括:
- 待人要比別人待您好。
- 做得比別人要求的多。
- 幫助未能幫到您的人。
- 在容易犯錯的情況下也要做對的事。
- 辛苦也要信守承諾。
遺憾的是,這令基本誡命的數量不減反增,還引進了並非直接來自聖經的原則。
約瑟夫·弗萊徹在他的《情境倫理學》[2] 以耶穌的 「愛的誡命」處理一切:「要愛人如己。」(馬太福音22:39)。然後,他遇到了類似的問題,被迫制定另一些原則(四個前提和六個命題),以澄清如何認定最愛事物。麥克斯韋渴望擺脫情境倫理學的「道德相對論」,並且不會像弗萊徹那樣,為了把所有其他道德規則簡化為有用的「啟發」,而把愛的誡命說成唯一而絕對的道德原則。但是麥克斯韋和弗萊徹都證明,雖然選擇提升一個原則,一方面簡單可行而又誘人,另一方面卻流於簡化,兼且自欺欺人。
他們還證明了只用一個理論來處理道德操守並不足夠;他們的理論就是命令理論。兩個例子都始於提倡一個絕對的聖經命令,但其後進展很快就要考慮處境和後果,以判斷還需要哪些其他限定命令來澄清。而且他們談論以愛的方式表明,無論如何,表達愛心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行事者的性格。
John C. Maxwell, There's No Such Thing as "Business" Ethics (USA: Warner Books, 2003).
Joseph Fletcher, Situation Ethics (London: SCM, 1966)
三種平衡原理
回到目錄 回到目錄對於亞歷山大.希爾來說,「基督教商業倫理的基礎是神不變的品格」。 [1]
人類應遵循的命令或原則由神的品格界定。請注意,儘管希爾從神的品格開始,其方法卻不被視為品格為本的道德,這容後再述。這是因為在決定人應如何行事時,希爾的方法是制定規則和原則,規則和原則是命令倫理學方法的標誌。
聖經常常反覆描述神的品格為聖潔、公義和仁愛。我們的法律、規則和慣例也應帶來聖潔、
公義和愛心。希爾堅稱,基督教倫理要求三個原則並重,始終如一。就像三腳凳的腳,缺一不可。對原則厚此薄彼,必會扭曲道德思想。例如,過分強調聖潔,很容易令基督徒遺世獨立,變成無能為力的孤立主義。過分強調正義,很容易對違規行為過度處分。過分強調愛心,有時會令責任模糊,缺乏承擔。
比之著眼於單一原則的方法,希爾的方法似乎更加平穩,有助於個人和社會層面的道德探索。然而,要解釋仁愛、公義和聖潔等概念,我們仍得參考其他原則。將大量規則簡化為少量總原則的希望仍然未能實現。
Alexander Hill, Just Business: Christian Ethics for the Marketplace (Downers Grove: IVP,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