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可而止的債務

文章 / 工作神學項目出品

聖經原則可否幫大家決定借錢的數目或時機?有些聖經財經基礎可以。首先,我們生活在神的世界當中,受到時間約束,社會週而復始,生命週期各異。借錢投資於成長業務或者基礎設施,可為客戶或大眾服務。借有時,還有時,各人不盡相同。例如,經濟衰退期間坐擁豐厚資源的人與其囤積現金,不如用錢投資,可以帶來公義和愛。就個人週期而言,年輕人通常受惠於長者的儲蓄和貸款。

其次,借錢的目的是獲得資源去創造未來資源,用以還款。借錢求學,擴充業務,減省住屋成本,都可以榮耀神。靠借貸度日,以支撐揮霍,則不能榮耀神,正如上面所討論過的「用不得其所的收益」。《聖經》教義反對一切貪婪,其中包括借貸無道(路加福音12:14)。

第三,借款人理所當然應該肯定自己能夠履行償還債務的承諾──或者至少令貸款人了解並同意未能還款的風險──作為一種愛的行為。這排除了虛假或誤導性質的貸款申請或個人保薦。例如,你今天借錢是因為預計明天失業,這對貸款人不太可能表現愛。在沒有明確還款計劃的情況下,以信用卡肆意消費也不是愛的行為。

第四,應審慎考慮面臨的風險,借款金額要適中。如果習以為常用盡信貸限額,不留緩衝以備不時之需,對自己對貸款人,怎可能是愛?

儘管上述主要是個人例子,《聖經》中關於財經的原則適用於個人、機構和政府財政決策。一般來說,這些原則倡議在大多數情況下,應保持適中債務水平,而個人、公司及政府財務,則應多用淨值資產。尤其是神的意念,是以借款創造一種長期共同關係,使借貸雙方受惠,如果借款人還記得神的意念,就不會承擔那麼沈重的債務。負債不是我們唯一的關注,通過借貸令別人蒙福才是重點。